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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管小區)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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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管小區)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合同

甲方(供水企業):

乙方(全體業主):

丙方(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就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維護工作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適用於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小區的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維護。

二、乙方同意將下述地址的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交由甲方維護。

區 路 街 巷 號;

區 路 街 巷 號;

區 路 街 巷 號;

;

(一)三方確認交由甲方維護的共用用水設施符合以下條件:

1.已裝表供水,具備市政給水總表,總分表關聯清晰;

2.已實行抄表到戶;

3.共用用水設施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技術規程、規範的要求,如管道無私拉亂接、二次加壓裝置完好、共用用水設施無嚴重漏水及挪用佔用情況等;

4.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5.乙方無拖欠甲方的費用。

(二)共用用水設施的界定:

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是指同一規劃紅線範圍內2戶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的用水設施,包括各類供水加壓設施、儲水設施、管道、閥門等。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的界定以註冊水錶的安裝位置確定:

1.註冊水錶安裝在使用者戶外的,市政給水總表至註冊水錶之間的用水設施為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

2.註冊水錶安裝在使用者戶內的,市政給水總表至配水立管與使用者獨立使用管道的接管點處之間的用水設施為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

三、乙方提供的資料

乙方提供資料包括:□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物業服務合同影印件;□提供申報地址兩戶(含兩戶)以上的產權證明覆印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其他(請註明)

四、共用用水設施維護服務內容及費用

(一)甲方提供以下服務內容:

1.甲方定期對共用用水設施進行保養,並將保養情況在樓宇顯眼處進行張貼,保養服務標準由甲乙丙三方商定。

2.甲方接到共用用水設施發生損壞的通知,屬爆管、水泵停運等影響居民正常用水的,應在24小時內修復;屬滲漏、閥門故障等不影響居民正常用水的,應在48小時內修復。對處理期限內不能修復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並確定修復時間。維修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維修結算費用及其構成告知乙方和丙方,並在樓宇顯眼處進行張貼。

3.因共用用水設施進行有計劃維修確需中斷居民使用者用水的,甲方應當提前24小時以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甲方門戶網站等形式通知受影響的居民使用者;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4.甲方設24小時服務熱線 受理使用者關於共用用水設施的報修及投訴,並及時處理。

(二)費用

1.費用計算:甲方負責共用用水設施的保養和維修,其中保養服務費用按每戶 元/月的價格計算;維修費用按使用者共用用水設施經營服務性收費專案的收費標準按實結算,維修費用按戶平均分攤。

2.繳費方式:各業主應在甲方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按各自的水費繳納方式向甲方繳納保養服務費用和維修費用,如業主已辦理銀行代划水費的,則保養服務費用及維修費用在該賬號內劃取。

五、甲方、乙方和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共用用水設施的保養和維修,乙方、丙方應予以配合。因乙方或丙方阻撓、不配合甲方搶修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或丙方按責任承擔。

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繳納共用用水設施的保養服務和維修費用。如因部分業主未按時繳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未按時繳交費用的業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丙方負責共用用水設施的日常巡檢以及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共用用水設施安全執行,並協調業主配合甲方的維修、維護工作。

4.丙方發現共用用水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後應及時進行檢查或維修。因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而產生的後果由丙方承擔,造成損失的,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產生的水費由甲方承擔。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市政給水總表計量水量-市政給水總表之後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等全部註冊水錶計量水量之和。

6.甲方負責維修的共用用水設施保修期限為 個月,已過保修期限的,甲方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7.共用用水設施的執行電費及更新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丙方負責收取並支付給相關單位。

8.丙方主體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重新簽訂三方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致使全年維護服務達不到附件約定標準的,應向乙方支付當年合同期內保養服務費用10%的違約金。如給乙方、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乙方不按期繳納保養服務費用和維修費用的,除儘快補交所欠費用外,還須按超期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費用0.5‰的違約金。

七、合同解除

業主未按約定繳納保養服務費用和維修費用的,經甲方催促後,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且所有業主合計欠繳金額達到 元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擔共用用水設施維護責任,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產生的水費由乙方承擔。

八、通知送達

甲方根據本合同向乙方所傳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簡訊至乙方手機、傳送電子郵件至乙方郵箱、投遞或張貼至乙方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的下一自然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三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三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聯絡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業主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註明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