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委託合同

水利建設工程委託檢測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78W

水利建設工程委託檢測合同 篇1

甲方(委託單位)

水利建設工程委託檢測合同(精選3篇)

乙方(檢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檢測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標段

工程地址:

檢測類別:□ 驗收檢測 □ 平行檢測 □ 其他

工程類別:□ 房建 □ 市政基礎設施 □ 公路 □ 水運

□ 水利 □ 綠化 □ 民防 □ 房屋修繕

□ 軌道交通 □其他

工程性質:□ 政府投資工程 □ 非政府投資工程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見證單位:

總承包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報建編號: 工程所屬區縣:

工程投資額: 工程建安費:

質 監 站:

第一條 檢測專案

甲方委託乙方檢測的檢測專案(專案名稱按附件一填寫)包括:

具體的檢測專案、數量及檢測引數見附件二。

第二條 檢測標準

雙方約定的檢測標準:

第三條 檢測費用的核算與支付

(一)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核算檢測費用。

1.乙方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路工程檢測收費標準》中的檢測單價收費,乙方根據實際檢測工作量收取檢測費。

2.本合同各檢測專案單價見附件二,乙方根據實際檢測工作量收取檢測費。

(二)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支付方式支付檢測費用。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每 日,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的檢測工作量和建設工程檢測資訊系統生成的結算憑證支付檢測費用。

(三)甲方對檢測專案費用有異議的,應及時與乙方進行協商,但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專案檢測費用的支付。

第四條 檢測報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檢測報告時間的約定見附件二。乙方交付檢測報告一式 份,當甲方對部分檢測專案的檢測報告份數有特殊需要時,可另行約定。

(二)雙方約定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交付檢測報告:

1.甲方上門提取檢測報告。

2.乙方送檢測報告給甲方。

第五條 檢測樣品的運輸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運輸檢測樣品。乙方按有關規定對檢測後的樣品進行留樣。

1.甲方負責將檢測樣品送至乙方檢測場所,並承擔相應運輸費用。

2.乙方到工程現場抽取檢測樣品,甲方承擔相應抽樣及運輸費用。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型別檢測專案委託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甲方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專案專戶中單獨列支檢測費用。

(三)甲方授權 為代表,負責與乙方聯絡。如甲方代表發生變更,甲方應書面告知乙方。

(四)甲方應於檢測活動開始前 日內向乙方提供附件三所列的與本檢測業務有關的資料及檔案,並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五)委託檢測前,甲方應將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見證人員發生變更的,甲方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六)檢測試樣抽取、製作時,甲方應確保由見證人員對檢測試樣張貼或者嵌入唯一性識別標識,並現場將檢測試樣資訊錄入檢測資訊系統。委託時應填寫檢測委託單,委託單應採用本市統一樣式,並經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當場簽字確認。

(七)檢測專案屬於工程實體檢測的,甲方應提前 日將現場檢測日期通知乙方。見證人員應對工程現場檢測進行見證,並在現場檢測原始記錄上簽字確認。

(八)甲方應當負責與本工程檢測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條件。

(九)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本工程檢測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建設工程檢測資質證書、檢測機構評估證書及其附表等影印件。

(二)乙方承諾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本工程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無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三)乙方在同一建設工程專案或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兩方以上的檢測委託。

(四)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檢測,並對檢測資料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五)檢測專案屬於工程實體檢測的,乙方應事先編制檢測方案報送甲方。

(六)檢測專案屬於工程實體檢測的,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進場開展檢測活動。

(七)乙方現場檢測時應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現場管理制度

(八)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實施的建設工程法定檢測專案,乙方應使用檢測資訊系統實施檢測,並出具帶有防偽標記和校驗碼的檢測報告。

(九)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乙方應在獲得檢測結果後 日內通知甲方。

(十)在基樁、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築節能及單位工程驗收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建設工程檢測報告確認證明》,對工程檢測內容、數量和不合格項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八條 對檢測結論異議的處理

甲方對檢測結論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複檢。複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相同,由甲方支付複檢費用;反之,則由乙方承擔複檢費用。複檢結果由提出複檢方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檢測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未支付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履行義務而造成乙方無法按時保質地完成檢測業務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完成檢測業務的時限由雙方另行約定。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檢測報告,每逾期一日應按相關檢測專案檢測費用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檢測報告資訊錯誤、未按照約定檢測依據進行檢測或者檢測結論判斷錯誤的,乙方應進行更正或免費重新進行檢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錯誤的除外。

(五)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二條 附則

乙方應當在檢測合同簽訂後的20日內,將合同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檢測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合同變更後的20日內,向原合同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單位電話: 單位電話:

傳 真: 傳 真: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絡人手機: 聯絡人手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一

檢測專案名稱

序號工程類別檢測專案

1房建、市政基礎設施、民防、房屋修繕、綠化工程結構材料;週轉材料;裝飾裝修材料;加固材料;防水材料;工程管材;主體結構;地基基礎;鋼結構材料;鋼結構無損;室內環境;變形測量;節能材料;節能現場;節能系統;通風與空調;空調與機組;建築幕牆與門窗;園林工程;套內質量;防靜電工程;市政道路;建築機械

2公路工程材料;橋隧

3水運工程材料

4水利工程岩土;混凝土

備註:本表範圍外的檢測專案可自行填寫。

附件二

委託檢測的檢測專案、標準一覽表

第 頁 共 頁

序號檢測專案檢測引數檢測單價

(元)數量報告交付

時 間

備註:如果填寫內容超過表格的容量,可另附頁。

附件三

甲方提供的資料及檔案

序號資料及檔名稱份數備註

水利建設工程委託檢測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水利建設工程委託檢測合同 篇3

發包人:____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分包人:(簡稱“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百色市__縣“__樂裡,時代新都”消防維保工程委託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工程如期按質按量順利完成,特簽訂以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二、維保的範圍及內容:

噴頭安裝、消防箱安裝、水泵房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三、施工工期:

該工程施工工期暫定為天,合同簽定後乙方即進場施工。

如遇下列情況工期順延:

1、由於甲方及土建原因造成;

2、原工程的設計變更;

3、甲方不按合同條款規定支付費用和由此造成的損失;

4、不可抗力的事件

四、承包方式及工程造價:

1、承包方式:包清工加施工機具;

2、勞務分包暫定價為稅後人民幣:11萬元整(叄拾貳萬捌千貳百貳拾伍元整)

3、如需委託乙方進行其他消防施工工作內容,費用另性協商。

五、勞務費支付方法及結算方式:

1、合約簽定後甲方即付進場費:30000元;

2、工程完成至90%時,甲方支付全部勞務費的80%;

3、工程在進行消防檢測時完成雙方的結算手續,甲方在專案經柳州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後的15日內將全部勞務費扣留3%的質保金後一次性付清乙方;

4、工程結算:實際安裝工程量稱以各個工程計價點的單價為勞務費總價;

其中:噴頭安裝50元/個(帶管)

消防箱安裝250元/個(帶環管)

水泵房按圖紙整套4800元/套(另算)

備註:室外連環管另算。

六、技術資料及其它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分包範圍內的消防施工圖紙壹份。

2、施工中由於現場因素的需要進行的施工變更,乙方應及時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及滿足消防規範的施工方案,甲方在收到乙方資料資料後儘快予以認可;對非合同內的工程量其安裝的勞務費由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並在工程餘款結算時一起付清;

七、材料和裝置供應:

1、該工程所需材料和裝置均由甲方自行採購。

乙方負責起勞務所需的安全設施、加工機器和安裝機具及相應的耗材,如:衝擊鑽的鑽頭等。

2、乙方進場使用的加工機器和安裝機器應有滿足建築工程施工規範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合格產品並在使用的過程中及時檢修和維護。

八、雙方責任:

甲方:

1、按計劃及時提供安裝所需的有關裝置和材料;負責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電;按設計圖紙解決與土建等各方的協調事宜。

2、委託代表隊工程進度、質量進行都督,檢查隱蔽工程,板栗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

負責協調乙方與各施工隊伍、班組的關係。

3、對乙方的現場施工進行配合,協助解決影響工程施工生產機器地板與和安全等方面進行現場檢查、督促。

4、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撥付勞務費給乙方;並對合約外工程量進行簽證。

5、負責做好施工過程各原始資料記錄,標誌竣工圖及收集、整理竣工資料,並裝訂成冊。

6、對乙方的施工不合格項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單,並對乙方施工不合格項衍生施工材料的浪費進行處罰。

7、對委託乙方施工的非合同的工程量按程式進行確認和簽證,並把簽證費用在工程結算時一併支付。

8、甲方在乙方對每月的限期整改內容進行消項後才辦理相應勞務費請款手續。

乙方:

1、本著“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合格、節約、實用”的施工月子配合乙方的施工管理,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安全、文明施工,付出乙方有關現場管理人員和指導、監督、協調。

2、合同簽訂後即進場施工,樣安裝國家有關消防安裝的技術規範施工,確保工作質量。

3、對工程質量不符合施工圖紙和現行消防驗收規範要求,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對乙方開具施工不符合項的限期整改通知單,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並報甲方專案部消案。

4、因工程僅對需要安排加班施工的,與甲方進行協商。

施工中,遇到必須損壞建築物某些區域性結構或裝飾物的,首先告知甲方,經甲方協商同意後方可施工。

5、進場施工人員須配置相應的特種上崗人員(電工和焊工)各一名,並持有有效證件到甲方專案部備案。

6、承包人自帶施工用機械裝置必須是國家正規廠家產品。

接機械效能良好、安全防護裝置靈敏可靠,符合建築相關安全管理要求。

7、承包人必須教育並約束員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對遵章守紀者歸於表揚,對違章工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則制度者給予糾正、責令整改、處罰,直至推出現場。

8、對承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在發包人多次發出指令要求更改,而承包人拒不執行的情況下,發包人有權勒令承包人停工整頓,由此而發生的一切經濟、工期損失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並賠償發包人的所有損失。

9、承包人對其領用的材料的保管工作,需配備一名專(兼)職保衛人員負責本報內領用材料及裝置的保衛工作;並承擔其費用;

10、承包人應當樣安裝《分包合同條件》中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組織施工。

承包人須管材造型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乙方對因違反安全事故規定引起的安全事故負責並存的責任;

11、承包人應對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現場的全部僱員的認識安全及自有機械裝置等財產辦理保險,其費用自理;

12、發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轉包或再次分包。

九、工程質量標準及保修期限:

1、該消防系統的安裝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消防設計及施工驗收規範的安裝要求。

確保各系統的使用功能穩定、可靠。

2、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對該工程總體保修一年。

3、保修期內,屬安裝施工問題的,由乙方負責檢修並承擔費用;不可抗力因素照成的裝置和系統損壞的,乙方提供有償維修服務,機具和裝置有甲方自理。

十、違約責任:

甲方未能按合同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順延外,按規定賠償乙方因此發生的損失;疑犯更不能按合同規定日期交付使用,按有關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十一、糾紛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時,如發生糾紛應採取有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在消防工程質保期完結清安裝勞務費後失效;合同執行期間未盡事宜雙方另行有好協商,商定協議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甲方工作:

(1)、對乙方人員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及三級安全教育。

(2)、在施工地點為乙方提供施工和生活便利條件。

(3)、負責按時共給施工所需全部材料。

十四、乙方工作:

1、遵守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

2、按圖及國家及當地消防主管部門有關標準規範進行施工,如有更改必須經甲方管理人員簽字。

3、遵照《建築工程安全操作規程》所規定的條列。

所有施工人員,均要經三級安全教育方可上崗。

電工。

焊工等特殊工種須有操作證方可上崗。

若由於乙方違章操作給甲方及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由乙方責任賠償。

4、乙方應保護施工場地整潔,當天施工留下的垃圾當天清理乾淨。

5、乙方施工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以上,以當地有關消防主管部門驗收為準。

6、在鑽孔施工中應做好防護措施,儘量避免將牆面膩子弄髒,在鑽孔完畢後應將已汙染的牆面清理乾淨。

7、施工後期孔洞修補時,應保證其他工種後期補刮膩子時能刮平天面。

十五、其它

(1)、乙方必須愛護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機具,在確保工程質量前提下節約材料,若乙方違章操作造成甲方施工機具損壞由乙方負責修復,工期不延。

(2)、若乙方施工人員中途退場或無故停工,甲方有權停付人工費,所造成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乙方必須確保工期,若乙方誤期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4)、若甲方發現乙方不按圖及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施工,技術低劣,造成工程質量差。

業主投訴,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停付人工費

十六、甲方的所有裝置、構件、工具、進場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必須簽字認可,待工程結束時,所有裝置、構件、工具、必須如數退還甲方,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乙方需對甲方進行賠償。

十七、本協議自甲。

乙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後開始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

聯絡電話: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