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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延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交房義務

欄目: 買賣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6W

原告周某、楊某訴稱,原、被告於XX年8月8日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將位於浦東金橋路939號1102、1103、1104室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價格分別為663,190、616,398、606,368元(共計人民幣1885956元),被告應於XX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約交房,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起訴要求解除原、被告間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返還已付房款1885956元,並按同期存款利息計算XX年8月8日至XX年5月8日利息損失,從XX年6月5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同期貸款利息計算損失;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6578.68元元。

開發商遲延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交房義務

被告上海巨集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辨稱,雖然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XX年12月31日,形式上沒有辦理交房手續,但XX年4月原告仍向被告提出裝修事宜,表明原告實際已經取得房屋的權利,應當認為房屋已經實際交付,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查查明,原、被告於XX年8月8日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橋路939號1102、1103、1104室房屋出售中給原告,該三套房屋價格1885956元,被告於XX年12月31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合同還約定,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交房,逾期超過60天,原告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行使單方面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書面通知被告,被告收到書面通知起30日天內將原告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原告,並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3%,在退還房價款時一併支付原告。合同附件一約定,被告於XX年8月8日、31日分別付331,595、308,199、320,206元。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付清了全部房款。由於被告未在XX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於XX年4月29日、30日書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按約承擔返還已付房款,支付利息,賠償損失,被告未同意,故原告以訴稱的理由起訴來院。審理中,被告認為,應按原告實際支付房款的時間計算利息,利息損失已包含在賠償3%的金額中。原告認為售樓廣告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被告認為不是。

以上事實,由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已購客戶付款清單和發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律師函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間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以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現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規定的房屋付款義務,被告未按合同規定履行交房義務,且違約行為已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房款,給付利息,並賠償損失,依法有據,應於准許。被告認為利息損失應按原告分期付款的時間分別計算,依法有據,可以採納; 認為利息損失已包含在賠償損失中,於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採納。應按合同的約定計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損失和賠償金額,原告主張分段計算存款和貸款利息,不符合約定,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某、楊某與被告上海巨集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巨集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周某、楊某房款人民幣1885956元。

三、被告上海巨集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周某、楊某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本金1885956元中,331,595、308,199、320,206元從XX年8月9日起計息,另本金925956元從XX年9月1日起計息,利息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巨集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楊某人民幣19,895.7、18,491.9、18,191元(共計56,5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1,167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訴訟保全費人民幣3995.5、3750、3697.7元(共計11443.2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