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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同: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

欄目: 房地產商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58W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房地產合同: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已合法取得  市區 (縣) 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 年,自

 至

 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專案的名稱為 ,現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經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預售,外銷預售許可證號為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

房屋,房屋用途為 。甲方已於

日收到乙方預購房屋的定金

元。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預售預購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國有土地使用面積

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

日止。

上述各項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房屋竣工後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暫測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

%(不含)時,按照本合同第三條所述房屋售價進行結算;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之差超過暫測面積的±

%(含)時,自甲方向乙方出示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實測面積檔案之日起

日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三條 雙方同意上述預售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

元,價款合計為

幣(大寫)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並按期將購房價款匯入甲方指定銀行賬號。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甲方售樓款監管銀行為

  ,銀行賬號為

 。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應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

(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

 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須於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時間自房屋應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價款總額的萬分之

(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

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人民幣)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匯貸款利率(付款幣種為外匯)計算。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過

日,超過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將乙方交付的定金、房價款及利息退還給乙方(利息計算同第二條)。

第十條 甲方交付的房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認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合同解除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和利息全部退還乙方(利息計算同第八條)。

甲方交付房屋的裝修、裝置未達到附件三規定的裝修、裝置標準的,甲方同意按未達到部分的差價雙倍向乙方補償。

第十一條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後,境內的應於三十日內,境外的應於六十日內,由雙方持合同共同到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預購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本合同登記後至

日前,乙方如轉讓其預購的房屋,須與轉受讓人在本合同上背書,並按規定到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雙方同意房屋交付後三十日內共同到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糾紛(用漢字填寫)。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共

份,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留存兩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授權代理人:

 國籍: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代理人:

聯絡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見附件一、房產平面圖

見附件二、付款方式

見附件三、裝修標準、裝置標準及其他交用條件

見附件四、背書欄

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議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文全稱:

英文全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聯絡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於

日就

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

號的《

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合同第十八條之規定,於該合同訂立的同時,就該合同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該合同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購房價款)、定金及違約金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 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裝置替代合同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合同之規定終止該合同,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合同之規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餘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 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合同簽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或

  市政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

2.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政府部門延遲有關檔案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須經

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合同第十一條之規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使用者改動的設施及/或裝置及因改動而損壞的專案;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裝置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 乙方同意於房屋交付使用時或於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 房產物業管理的公約、規則等檔案,按章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上述檔案之規定。物業區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 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並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則視為甲方已按期並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並實際交付)後,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佔有或使用,如被他人佔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裝置、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市的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裝置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區內其他房屋單位業主或住戶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下列各種稅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有該合同之正本而發生的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契稅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手續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而發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他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徵及/或收取新的稅費而發生的稅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合同上背書並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合同上背書並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後,乙方在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

約責任,轉讓後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定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履行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後如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戶守則等檔案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區內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則、住戶守則等檔案的約束後,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該合同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戶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乙方可以集中委託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合同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 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作參考;其他文字文字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字為準。

第十七條 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互籤。

第十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絡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從發出之日起計算第五天(最後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於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 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執有二份,公證處執有一份。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附件五

買方資料

(個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證件類別及號碼:

國籍/地區: /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真:

委託代理人/指定聯絡人姓名: /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公司)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營業執照/商業註冊證編號: /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註冊地址:

通訊地址:

附件六 付款辦法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購房款:

1.乙方於

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

%(含定金);

2.乙方於

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

%;

3.乙方於

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

%;

4.乙方於

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

%;

5.乙方於

日,向甲方支付購房款的

%;

6.剩餘之相當於購房總價

%的購房款,乙方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乙方應自該合同規定之交屋日起十五日內開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並在四十五日內辦理完成按揭手續,使甲方取得該部分房款,若乙方屆時不能獲得按揭貸款或不能完成按揭貸款手續,則需在該時限屆滿前自行向甲方付清該

%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