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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範本(精選3篇)

欄目: 勞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92W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範本 篇1

供氣人:____________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範本(精選3篇)

用氣人: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煤氣正常執行,明確供用煤氣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供氣人可供氣量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用氣人用氣計劃量、用氣主要時間、用氣方式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職責和義務:

1.要按照《國家供氣標準》規定提供給乙方使用。

2.正常情況下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鋼瓶每四年檢修一次,再後一次檢驗是三年,若遇特殊情況鋼瓶在檢驗期未到或爛得厲害進行強制報廢或檢驗。

3.及時做好壓力錶及管道保養與維修。

4.經常向乙方宣傳用氣知識及安全使用常識。

第四條 乙方的職責和義務:

1.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煤氣。

2.不得在戶內放氣,不得自己維修灶具及氣瓶。

3.嚴禁將液化氣殘液倒在群眾密集的地方,以確保人身安全。

4.如有發現鋼瓶漏氣及灶具損壞,要及時同專管部門取得聯絡。

第五條 供、用雙方應當共同遵守的安全規程及雙方約定的安全義務分配 ____________。

第六條 裝置安裝情況及費用承擔________。

第七條 煤氣計量裝置的安裝、使用和校驗____________。

第八條 煤氣費用的計算和結算時間、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第九條 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

1.甲方要在正常的情況下,確保不間斷地提供乙方用氣。

2.出現裝置故障或維修,要及時通知乙方並儘量在最短時間內修復。

3.乙方自行管理住戶內用氣裝置,如發現不規範操作,一切後果自己負責。

4.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修改,合同中如有需要修改之處,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條 款。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單位各一份備案。

供氣人(蓋章):____________用氣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範本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天然氣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氣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天然氣,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經供、用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供、用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氣裝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年用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用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天然氣的氣質,一律以各油氣田供氣部門指定的使用者接管點氣質作為供氣氣質。用氣人對氣質若有特殊要求,經供氣部門同意後,按其要求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四條天然氣按體積進行計量,天然氣體積計算的狀態標準為20攝氏度,絕對壓力為101.325千巴。

第五條天然氣流量計量按石油部部頒標準04—83《天然氣流量的標準孔板計量方法》執行。

第六條凡需要進行天然氣流量計量標準測量的用氣人,必須制定科學的裝置、儀器、儀表的管理、操作、維護等制度和規程,並嚴格按制度和規程的要求,由計量部門對標準節流裝置及計量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定校核,以確保量值的準確性。

第七條在氣量結算時,以供氣人的測量值為準。供用雙方應定期對計量儀表進行檢查校核。用氣人對供氣人的氣量測量值有疑義時,可及時提出,並共同查詢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氣人的’測量值為準進行氣量結算,用氣人不得拒付。若供氣人的氣量測量確有錯誤,在查明原因並整改後,供氣人應根據校正值予以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氣量結算。

第八條供、用雙方應確定專人負責天然氣計量的具體業務聯絡。當發生意見分歧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有關計量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雙方應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得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天然氣的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井口氣價,淨化費和輸氣費。

一、井口氣價:目前按照石油部油財字第247號《關於轉發合同務院國發1987)26號檔案的通知》的規定,即包乾基數以內的商品氣的井口氣價暫按各地現行價格,超過包乾犯基數的部分,井口氣價每立方米按零點二六元價格結算。今後天然氣價格進行調整,均以國家批准的檔案規定執行。

二、天然氣的淨化費:指為滿足集輸工藝生產需要和使用者要求,對天然氣進行脫油、脫水、脫硫等淨化處理用費。此項費用按實際成本向用戶結算。

三、商品氣的管輸費:指根據商品氣的管道輸途距離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輸費。管輸費的具體收費辦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條天然氣款的結算辦法,原則規定如下:

一、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使用者,按日考核,按日結算。

二、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氣戶,採用雙方同意的時間辦理結算。

三、使用者不按合同規定交付氣款、淨化費和管輸費,供氣部門可按合同規定對其加收罰金和違約金。罰金、違約金支出均由使用者自有資金負擔。

第十一條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對氣款、淨化費和管輸費結算:

一、對當地使用者採用同城託收承付或支票結算。

二、對異地使用者採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

三、代理託收承付結算,即供氣人各集氣、配氣站,可在附近銀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單位辦理託收。

第十二條供氣人按用氣人的平均日用氣指標向用氣人供氣。

用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氣計劃用氣,其過期的指標,供氣人不予補足,因供氣人的原因而影響的用氣量,供氣人應補足用氣指標。

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影響供用氣量時,供、用氣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供氣人及用氣人的生產裝置和裝置檢修時間,由供用雙方根據氣源生產及使用者情況進行協商後作出統一時間安排,雙方均應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供、用氣雙方,任何一方因突發事故需要減少或停止供用氣時,事故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對方,以便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_____________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範本 篇3

合同編號: 銷合字(20 ) 號(居民)

用氣方: (用氣方)

身份證號:

用氣地址:

聯絡電話:

供氣方: (供氣方)

24小時服務電話:

為了明確供氣方和用氣方在天然氣供應及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氣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氣性質、用氣種類、供氣方式、供氣質量

1、用氣性質:居民用氣。

2、用氣種類: 天然氣 。

3、供氣方式:管道輸送。

4、供氣質量:供氣方所供燃氣氣質應當執行國家標準,供氣方保證在 燃氣燃燒器具 前壓力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二條:價格、計量、計量器具、收費與付款方式

1、燃氣價格按照物價主管部門價格檔案執行。

2、膜式燃氣表計量以基表顯示的資料為基準資料。IC卡燃氣表、物聯網燃氣表、NB-loT物聯網燃氣表若當電子不顯示或顯示讀數與機械讀數不一致時,以機械讀數為準。計量單位均為立方米(m3)。

3、計量器具:¨普通膜式表 ¨IC卡燃氣表 ¨物聯網燃氣表 ¨NB-loT物聯網燃氣表。

3、計量裝置如出現故障或停止計量,用氣量將按近三個月有效抄表數的平均數確定。

4、如果用氣方或供氣方對燃氣計量表的準確性提出異議,均可將燃氣計量表送至有資質的計量檢測單位進行校驗。經檢定,燃氣計量表合格,檢驗及相關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經檢定,燃氣計量表不合格,檢驗及相關費用由對方承擔。

使用超過法定誤差範圍的燃氣計量裝置的使用者,按照檢定結論確定的誤差,核算自發現異常之日起多計或少計的用氣量,並退還或補繳氣費。

5、付款方式:

除下述列明的方式外,其他方式的支付,供氣方均不視為收到用氣方氣款。

A、用氣方自行到供氣方營業廳繳費,營業廳地址:

B、供氣方指定賬戶: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 (1)或(2) 項方式進行氣費結算:

(1)使用帶IC卡遠傳控制功能表或物聯網燃氣表的,用氣方需持卡到供氣方營業廳或其他授權售氣點購買天然氣(預存氣費),由於用氣方購氣不及時導致無法正常用氣的,供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使用普通膜式表的使用者,採用預付氣費,定期滾動結算的模式繳納氣費,

結算週期:氣費結算日為每月 25日(遇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後的工作日)。甲乙雙方確認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間產生的氣量並計算出應支付的氣費及其他費用並預存下月氣費(以到賬為準)。

特別提示:供氣方為用氣方安裝的帶IC卡遠傳功能表或燃氣計量表是連線供氣方集團總部計價電腦系統,當用氣方預存氣費為零時,該電腦系統會自動切斷供氣。由於用氣方預存氣費不足造成供氣方突然停止供氣並造成用氣方的損失由用氣方自行承擔,與供氣方無關。

(3)抄表繳費:供氣方按約定的計費週期對用氣方進行抄表,經雙方確認當期用氣量及應繳費用總額。用氣方收到供氣方繳費通知單五個工作日內,應當自行前往供氣方營業廳或者繳納至供氣方指定賬戶的方式按實結清當期應繳費用並預繳下期氣費,

用氣方如對結算氣量有異議的,應先付清燃氣費及相關費用,並在付費後 3 個工作日內向供氣方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經核實屬於多收氣費的,供氣方負責退還多收部分;經核實屬於少收的,由用氣方補足;

(4)發票:每月10號之前,甲乙雙方核對截止上月月末的用氣量及氣款並簽字確認後,由供氣方向用氣方開具發票。

當用氣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停止使用天然氣時,應首先結清所有費用。

6、在合同有效期內,遇燃氣銷售價格調整時,供氣方應提前告知用氣方調價時間和價格,並按照調價檔案規定執行,分別結算調價前後的燃氣費。

第三條:裝置設施變更

1、用氣方需增加用氣裝置﹝或增加用氣量﹞,應事先向供氣方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經供氣方現場勘察符合供氣設施容量及施工條件後,用氣方可委託供氣方負責落實安裝、除錯燃氣管道設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用氣方據實承擔。

2、用氣方需變更燃氣用途、移改管線等燃氣設施,均應事先向供氣方申請並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可委託供氣方負責落實安裝﹝包括拆、改、移﹞、除錯燃氣管道設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用氣方據實承擔。如用氣方擅自改動並由此發生的事故及責任,均由用氣方負責,且需向供氣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維護、管理和收費

管道燃氣安裝竣工驗收合格後,供氣方負責供氣系統的執行管理、維護搶修和有償受理產權屬於用氣方的相關設施的報修工作。

燃氣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以表前閥為分界點,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五條:燃氣設施的維護

1.住宅區內的天然氣計量表(不含表)表後的燃氣設施、天然氣設定在住宅公共區域內的,天然氣管道入戶牆(不含牆)的燃氣設施均由用氣方負責維護、執行、搶修、更新,需要供氣方予以維護、保養,搶修、更新的,用氣方應當配合並承擔相關費用。

2.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無法正常計量的,供氣方可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應急供氣措施,用氣方不得擅自採取臨時用氣手段。計量故障期間,用氣方應按所屬用氣裝置正常燃氣使用量支付燃氣費。

第六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用氣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提供燃氣。

2、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3、應配合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業務活動,並按照供氣方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進行落實或配合整改;發現燃氣洩漏等情況及時向供氣方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4、用氣方在供氣方客戶資料中預留的聯絡方式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供氣方經營場所或撥打供氣方服務熱線進行變更。若用氣方將裝有城市管道燃氣設施的房產臨時出租、出借給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也應及時到供氣方經營場所或撥打供氣方服務熱線告知第三方的聯絡方式,用氣方的聯絡方式繼續保留,否則,本合同有關用氣方的權利義務仍由用氣方承受。

5、用氣方將裝有城市管道燃氣設施的房產臨時出租、出借給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則本合同中有關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仍由用氣方承受;但是,用氣方可以委託該第三方辦理繳費等相關事宜。

用氣方將裝有城市管道燃氣設施的房產轉讓給第三方的,必須在結清燃氣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解除本合同,由供氣方與新使用者簽訂新合同)或者銷戶手續(解除本合同);否則,本合同有關用氣方的權利義務仍由用氣方承受。

6、用氣方不得干涉、阻撓供氣方的養護維修作業和新增使用者管道連線。

7、用氣方應認真學習合同附件《管道燃氣安全使用須知》及《燃氣客戶使用手冊》中的用氣知識並有義務向臨時使用房屋的第三方宣導。

(二)供氣方權利和義務

1、負責落實置換通氣。

2、對燃氣設施進行正常檢修。

3、提供維修服務,組織搶險、搶修。

4、宣傳安全使用管道燃氣常識(詳見附件)。

5、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使用者,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燃氣使用者。

6、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免費、定期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建議並監督用氣方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7、開通24小時服務熱線( ),提供諮詢、報修、投訴等服務。

8、維護用氣方資訊保安,除用於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氣方不得用氣方的相關資訊。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1、用氣方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及其他費用,逾期繳納的,應每逾期一日按欠繳金額的千分之三計算承擔違約金,違約金上限不超過應支付氣費本金。經供氣方催告後,用氣方超過30日仍未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暫停供氣。

2、用氣方違法違規用氣的(如擅自改管、不通過燃氣表的“直通戶”、盜用或轉供燃氣、故意損壞燃氣計量表具等),自通氣之日起算,按最大管徑流量,每日連續24小時用氣核算用氣量向供氣方補繳氣費。故意損壞燃氣計量表具的,還應按照表具原價據實賠償。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3、連續3個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氣的使用者,要到供氣方辦理暫停用氣手續。如果用氣方需重新使用的,應到供氣方辦理啟用手續。如果用氣方不辦理暫停用氣手續的,出現安全事故由用氣方自行承擔責任。

4、用氣方改變用氣的用途的,應補足實際用途用氣價格與居民生活用氣價格之間的差額,補足差額的時間自通氣之日起算。

5、用氣方應當在供氣方指定的時間配合供氣方入戶抄表和安檢,如果用氣方連續三次不配合供氣方入戶抄表或入戶安全檢查的,供氣方可以單方面中止供氣。如用氣方拒絕入戶安全檢查,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氣方自行承擔責任。

6、供氣方在維修、安檢、抄表等過程中如發現用氣方燃氣設施、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氣方應積極配合隱患整改。如為應由用氣方自行整改的,用氣方應在接收到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後10日內自行整改,如果用氣方不配合或拒絕自行整改的,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氣方自行承擔責任;為保證安全,供氣方有權隨時限氣或中斷供氣。

(二)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供氣,應賠償由此給用氣方造成的損失。

2、供氣方所供應燃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賠償由此給用氣方造成的損失。

3、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供氣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應承擔由此給用氣方造成的損失。

4、由於下列因素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責任:

①供氣設施被第三者破壞或者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②上游停氣、氣壓降低、限氣、事故,影響供氣方供氣的;

③用氣方燃器具帶有安全隱患或者用氣方違法、違規、違約用氣的。

第八條:其它約定

1、本合同屬於長期有效合同。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應向供氣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自用氣方簽字且供氣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用氣方持一份,供氣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氣方(簽字):

供氣方(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