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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制度

欄目: 集體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81W

集體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創設的勞動合同制度,其法律源淵源自西方民主國家的獨立工會勞資協商談判機制。獨立工會是西方民主國家普遍實行的跨黨派工會組織,以爭取和維護工人權益為宗旨,是民主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西方民主國家企業工人的基本權利常常有獨立工會代表工人行使和維護,比如勞資工資協商、職工福利保障、休假休息權或者勞資糾紛等等,均由獨立工會代表工人與資方協商、談判,以爭取工人利益,從而充分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制度,我國《工會法》也明確規定,各級工會組織均應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因此,西方民主國家的獨立工會制度不適用我國,理論上我國各級工會組織完全可以在黨的領導下維護企業工人合法權利。但是,獨立工會勞資協商談判機制的維權模式,為我國創設勞動法集體合同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鑑。我國集體合同制度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勞動合同制度,深深地銘刻著中國特色烙印,與西方民主國家獨立工會的勞資協商談判有本質區別。

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企業工會與企業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簽訂集體合同的主體必須是企業工會和企業,行業集體合同的主體為行業協會工會和行業協會,區域集體合同的主體為區域地方政府與區域地方工會。集體合同的內容為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

我國集體合同制度源於1995年《勞動法》。《勞動法》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上述規定基本確立了集體合同制度、明確了集體合同的形式、內容、程式和效力。同年勞動部為配套《勞動法》的實施,頒佈了《集體合同規定》的規章,對《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進一步規範,明確規定了集體合同簽訂、集體合同審查、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等內容,特別是確立了集體合同審查機制和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突破了《勞動法》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報送製為報送與審查結合制,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查”,以及審查內容、審查程式以及製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對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的範圍、程式也作了明確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實際是集體合同實施細則,具有明顯的操作性。

20xx年《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範圍內又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確立了專項集體合同以及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制度。從而使我國集體合同制度更為充實和健全。

我省有關集體合同制度的地方性立法,主要有20xx年《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xx年《無錫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六條將“用工管理事項”列入了集體合同範圍。《無錫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則明確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以及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制度,其立法意圖和目的是為了充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享有工人的合法權益。如《無錫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對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及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報酬,並保障職工勞動報酬獲得一定增長。集體合同制度實質上保障的是企業職工最基本的固有單方權益,如獲得勞動報酬權、法定工作時間權、勞動安全與衛生權、休息休假權、保險福利權等。而如自由擇業權、辭職權等雙務權利和義務,則不屬集體合同制度規定範圍。集體合同的主要法律屬性是充分保障職工權利,而不是消弱或限制職工行使合法權利,也不能另行規定職工義務,職工義務應當由企業與職工本人以簽訂合同的形式約定,任何企業都不能利用集體合同,約定或強制職工承擔額外義務和負擔。《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六條中的“用工管理”顯然包含要求職工應承擔義務,因此用工管理不應當屬集體合同範圍,將“用工管理事項”列入了集體合同範圍,明顯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集體合同範圍。20xx年《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集體合同範圍仍然限於《勞動法》規定範圍,根據下位法從上位法、舊法從新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六條將“用工管理事項”列入集體合同的規定應視為無效。

我國集體合同制度自1995年《勞動法》創設近十年間,現實實踐中幾乎空白,鮮見有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也鮮見司法實踐和案例,這與我國企業工會缺乏獨立性,以及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水平等因素有關。隨著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經濟高速增長,以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愈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集體合同制度規範勞動用工、化解勞資矛盾、助推企業發展的優越性逐慚顯現,許多企業開始嘗試以集體合同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為,目前企業大都採用的是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然而由於長久以來現實實踐的空白,許多企業仍不清楚國家設立集體合同制度的目的、宗旨和作用,以及集體合同的規定範圍、內容,導致許多企業誤認為企業的所有勞動合同、用工管理均可納入集體合同,以集體合同替代勞動合同,甚至出現企業就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勞動紀律等事項簽訂專項集體合同,更有企業將集體合同視為約束職工權利的新工具,剝奪和制約職工行使合法權益。如果勞動合同監督主管部門疏於審查監督,或與企業主串通一氣,則必定嚴重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違背勞動法設立集體合同制質的目的和宗旨。

例如:上市公司江蘇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人力資源管理的問題,部分員工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與員工約定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僅僅只有一紙格式化的勞動合同,且沒有約定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條款。20xx年下半年起,因各種原因雅克科技公司許多重要技術崗位上的員工要求辭職,或自行就業,或受聘其他競爭企業。公司為阻止重要員工辭職,或受聘其他競爭企業,於20xx年2月按集體合同簽訂程式,由公司與公司工會簽訂《競業限制專項集體合同》,該專項集體合同不僅對公司員工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義務作了全面規定,而且規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承擔違約金、賠償金,同時還規定了員工服務期,違反服務期應承擔違約金、賠償金,並限制競業限制員工及服務期員工單方辭職。該合同幾乎沒有規定公司員工可以享有的權利,通篇規定員工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顯然是想借助專項集體合同的合法形式,維護公司利益,限制員工權利。更奇怪的是,該合同經當地勞動監督監察部門宜興市勞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居然作出《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認定雅克科技公司“集體合同合法有效”,從而導致該公司《競業限制專項集體合同》最終生效。類似這種可笑結果,也許是中國特色國情所致吧。

競業限制實質是對職工自由擇業權的限制,和保密義務同屬勞動合同協商條款,應當經企業與職工本人協商一致,並應當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服務期約定也應經職工協商同意。競業限制、保密義務、服務期約定均不屬《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集體合同範圍。而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專項集體合同僅限於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事項。上例該公司以集體合同形式強制規定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和服務期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專項集體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且合同內容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

我國設立集體合同制度,是為了充分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消弱或限制職工行使權利,更不應是強制規定職工承擔義務的工具。集體合同制度具有規範企業勞動用工、化解勞資矛盾、助推企業發展的優越性,加強和落實集體合同制度對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期新型勞資關係和諧和穩定,加快企業轉型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具有重大作用,對我國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