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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範本: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

欄目: 集體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65K

企業不願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

集體合同範本: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

集體合同遇尷尬

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調整用人單位和職工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而據省總工會XX年末的統計顯示,在全省各類用人單位中,簽訂集體合同的僅18992家,簽訂份數為13232份,受惠職工364.55萬人。“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沒有同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省總工會副主席孫勇表示。並且,在一些已建立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中,存在著協調機制不健全,集體合同不規範,履約率不高等問題;因勞動報酬、勞動標準、勞動條件而引發爭議的案件增多併成上升趨勢。“在集體協商過程中,普遍存在‘企業不願談’、‘工會不敢談’、‘職工不會談’的問題。”孫勇說。

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權責明確

勞動關係三方協商

《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對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的職責,特別是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對用人單位妨礙工會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有權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勞動者勞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要求糾正,並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在集體協商中,保證公平十分關鍵。該條例規定,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不少於三人,並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雙方協商代表不得兼任,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用人單位的協商代表。而且,女職工人數佔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代表。

工資集體協商、正常增長、及時支付

工資不再由單位單方面說了算

工資是勞動者最重要的勞動權益,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也是勞動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明確將“勞動報酬”作為集體合同的首要內容,並且明確了集體合同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16條內容。此外,根據該條例,用人單位需“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集體合同對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等規定不具體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應當每年進行協商,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單位合併、分立、重組後,原集體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應當協商重新訂立集體合同。”

非公企業規模小、人數少、建制難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來規範

設定區域、行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等縣級以下經濟組織的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問題。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等縣級以下經濟組織,主要是個體私營企業,規模小、人數少,單個企業難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條例》強化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法律地位,規範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協商和簽約主體,明確了“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等工會可以與企業方面代表就本區域應當共同執行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的建築業、採礦業、製造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就本行業應當共同執行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這不僅有利於解決面廣量大的非公小企業建制難,同時,還有利於促進區域、行業企業有序競爭,協調發展。 職工權益的“基本保障線”

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有何區別?孫勇解釋說,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具體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主要是針對一定行業內、區域內的普遍情況。例如,在《勞動合同》中,女職工享有的特殊權益和職工勞動保護、技能培訓等條款往往會被忽略或刻意“隱蔽”,而這些恰恰是《集體合同》中的重點內容。“如果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則以集體合同為準。集體合同就相當於職工權益的‘基本保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