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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集體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08K

單位名稱:

江蘇省南京市集體勞動合同

單位住所:

註冊型別:

職工人數:

使 用 文 本 須 知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字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字,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職工方名稱)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補貼名稱 發放標準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援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援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簽訂程式的規定。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蘇省《集體合同(格式文字)》宣傳提綱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期向社會發布了《集體合同(格式文字)》。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字)》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更好地把握、執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有著積極的指導作用,有利於用人單位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制度,提高集體合同簽訂質量,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有利於勞動關係雙方公平兼顧各方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密切合作,實現雙贏。

一、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字)》的目的和意義

當前在多種因素作用影響下,勞動糾紛、勞動爭議出現了高發態勢,僅依靠勞動關係雙方自主調整難以改變,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多樣化的制度措施手段予以規範和協調。釋出《集體合同(格式文字)》目的在於,進一步推進全省集體合同制度建設,規範集體協商內容,提升集體合同文字質量,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將雙方共同關心的問題、將可能引發爭議的矛盾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來加以約束和解決;著力以集體勞動關係規範個別勞動關係,以集體勞權保障個體勞權,改變勞動者作為個體在勞動關係中的弱勢地位;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意識,倡導社會公平、勞資共贏的價值理念,提高勞動關係協調效能,降低勞動關係協調成本,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助推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第一,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字)》是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重要舉措。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制度。自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以來,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成效。《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在第五章“特別規定”中設立專門章節,再次明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因此,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法》的題中應有之義,而集體合同文字又是集體合同制度的執行載體,其意義不言而喻。

第二,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字)》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有效手段。勞動合同制度與集體合同制度都是協調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兩者職能有所區別。勞動合同制度側重於勞動關係的初始建立,以解決個別勞動關係問題為主;集體合同制度側重於勞動關係的執行調整,以解決集體勞動關係問題為主。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於勞動關係是生動活潑、經常變化的,這就需要不斷地進行協商調整。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關係雙方通過平等協商,相互瞭解、相互理解、相互諒解,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靈活有效調節勞動關係的機制。勞動關係建立以後的和諧穩定問題,尋找雙方利益分配的最佳結合點,是集體合同制度的最重要功能。當前我省各地正在廣泛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建立活動,大力推廣規範的集體合同文字,可以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共同關心的勞動關係事項達成共識,載入集體合同,形成法律約束力,有效化解影響勞動關係和諧執行的共性問題和普遍矛盾,為打造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工業園區奠定堅實基礎。

第三,推行《集體合同(格式文字)》是提高我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執行質量的現實需要。多年來我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截至XX年底,全省集體合同覆蓋企業數和職工數分別達到18.3萬家和960萬人。但是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的相繼實施,集體協商的內涵、程式都有了重大變化,如何發揮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在整體上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群體之間的勞動關係,最大程度地減少個體勞動爭議糾紛的發生,是當前勞動關係調整工作中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集體合同文字在整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執行中居於基礎地位。為更具體、更明確地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實現制度執行的規範化、高效化,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的授權,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在徵求省總工會、企業家協會和工商聯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集體合同(格式文字)》,以起到路標指引作用。此前,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釋出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參考文字)》和《職工名冊(規範格式)》。今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將適時釋出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的格式文字。

二、《集體合同(格式文字)》的主要特點

與已有的集體合同參考文字相比,《集體合同(格式文字)》認真總結了近年來我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經驗,依據《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的規定,從形式到內容進行了創新設計,有若干方面的新變化、新要求。

一是注重集體合同的系統性和全面性。《集體合同(格式文字)》共9章43條,定位於綜合性條文式集體合同,可適用於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文字由使用文字須知、序言、正文和附則等部分構成,涉及勞動用工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職業技能培訓、集體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方面,基本涵蓋了法律法規有規定、實際工作有需要的內容。這些都是集體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核心部分,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

二是注重勞動基準與協商約定的融合性。集體合同是最低標準合同,是勞動者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的最低標準和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格式文字中隨處可見的填空,旨在強調國家勞動基準必須遵守的前提下,尊重主體雙方意願,儘可能對主體雙方可協商、能協商的內容留有充分空間,引導主體雙方結合實際就具體事項進行協商。如規章制度的告知形式、職業培訓費用的使用方式、帶薪年休假的實施辦法等,都鼓勵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合意。

三是注重集體合同的引導性。格式文字在相關條款上進行了創設性設計,引導當事人的集體協商朝著高於法律規定、有利於勞動者的方向進行。如過去幾乎所有的集體合同都約定,本單位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地方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集體合同就是對國家勞動基準的直接複製,集體協商就完全失去了意義。為此,格式文字規定,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四是注重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勞動報酬是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格式文字用了較大篇幅對工資分配原則、相關制度建立、工資發放時間、勞動定額約定、加班加點工資計發、津貼補貼標準等作出了具體而詳盡的規定。針對當前企業工資增長機制普遍缺失、勞動者不能分享企業經濟發展成果的突出問題。格式文字特別強調,當事人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從而推動企業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合理提高勞動者工資。

五是注重集體合同的可操作性。格式文字的一大創新在於設立了使用文字須知,以操作指南的形式,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短時間內瞭解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基本流程、關鍵環節,瞭解使用格式文字需要注意的事項,鼓勵當事人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以提高格式文字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