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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範本4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1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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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江蘇省勞動合同範本4篇

第27號

《》已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係,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並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能力。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書面公佈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訂立前,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等情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將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文字。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字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字為準。

勞動合同文字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或者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字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籤,加蓋用人單位印章,註明籤、蓋章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籤、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字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一方當事人不願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對超過的期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非試用期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

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當事人可以相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當事人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知悉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應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直接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

第十九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 下列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 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並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經採取補救措施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採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六)出現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終止日二十四點。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須超過當日二十四點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的時間為終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註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間等。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勞動者檔案轉移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關係 的;

(三)勞動者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

前款第(一)項中,有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金總額最多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

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前款規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 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條 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履行期間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工作時間,平均每日不超過五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三十小時。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沒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七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三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按小時計算,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

第四十四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除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外,不適用於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第六章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可以與企業依法對和勞動合同相關的用工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企業應當於集體合同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將集體合同文字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後,在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簽訂主體資格、合同內容以及簽約程式等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當事人應當對異議部分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

第四十七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企業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保證集體協商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工作時間和其間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集體協商代表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任期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和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查處違法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勞動合同監督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活動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字,設立勞動合同臺賬,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錄用勞動者的登記核查制度,書面記載勞動者的姓名、年齡、錄用時間等,並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向勞動者公示。

第五十一條 勞動合同示範文字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勞動合同示範文字應當徵求省總工會的意見。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勞動合同鑑證。對勞動合同中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相牴觸的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訂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勞動合同管理資訊網路,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舉報的制度,設立專門舉報信箱,公佈舉報電話,併為舉報者保密。

對當事人的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複雜確需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立案情況和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傳播媒體上予以公佈,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

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處理,並在七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覆,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與使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勞動者未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數和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按照每人每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二百元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無效,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損失。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前款賠償金的標準,第(一)、(二)、(三)項按照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第(四)項按照勞動者應得經濟補償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第五十八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範圍:

一 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 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或者違反第十三條其他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字、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籤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字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為準。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字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併、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於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佔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裝置、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週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字,建立職工名冊,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釋出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資訊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範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週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並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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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履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戶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養老)保險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業登記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平均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週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週周__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班________ 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於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程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車等),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絡。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為準。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於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雙方自願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機構蓋章:________________

鑑證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記錄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作如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機構蓋章:________________

鑑證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江蘇省勞動合同書江蘇省勞動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_條款,平均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_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崗位,屬於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崗位,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_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_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住房、汽車等),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_________。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絡。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_________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為準。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甲方蓋章(蓋章):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記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