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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11K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個月。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任務,擔任___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為保證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產(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具體內容如下(略)

第四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___。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資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乙方在學徒(熟練)期間的生活補貼為:________。乙方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乙方現工種工資為:________。

2.甲方應按規定發給乙方工資性補貼。乙方的工資性補貼為其標準工資的____%。

3.乙方的升級按有關規定執行。

4.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規定付加班費。

第六條 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應當與甲方同工種、同崗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為甲方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________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乙方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應當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5.乙方的休假、探親、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甲方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6.乙方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八條第2款第3項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按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_____年發給相當於乙方標準工資_____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_____個月的乙方標準工資。

乙方按照第八條第2款第3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八條第5項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甲方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7.乙方標準工資的______%為乙方本人交納的退休養老基金,由甲方按月代為扣繳。

8.甲方按國家規定,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第七條 教育與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上崗前培訓。

2.甲方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3.乙方從事特種作業,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技術培訓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初級工標準。

4.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後,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年,否則乙方須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元。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3.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除試用期內和因本條第2款第(3)項規定解除合同以外,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甲方解除乙方合同,應當徵求甲方工會的意見。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6.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八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5)乙方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7.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將視為自動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在本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約定情況除外: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______個月為限);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2.甲方可解除合同約定的情況:

(1)乙方經批准出境定居的;

(2)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

(3)乙方有其他特殊情況。

3.乙方在享受法定假期期間,以及_________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4.乙方除第八條第3款的規定以外,應徵入伍的,以及______情況下,可以同甲方解除合同。

5.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住房的規定或補貼(住房公積金)為:_________。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因本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是:______。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等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鑑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蓋章)

合同鑑證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合同鑑證時間: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同要點

城鎮集體所有制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是指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特別提示

簽訂與履行城鎮集體所有制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除與履行全民所有制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以外,還包括下列問題: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3)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實行計件工作的,也應參照此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計件報酬標準。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4)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條款,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及工資支付的形式、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