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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精選3篇)

欄目: 集體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5.04K

福建省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福建省企業女職工_____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單位行政與單位工會經充分的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共同簽訂單位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福建省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精選3篇)

第一條本合同是雙方促進單位發展,提高科學管理,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二條單位應考慮自身的特點,根據工作需要執收和使用女職工。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閱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單位進行改組、改制時,對能勝任原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三條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第四條單位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應當男女平等,單位應有計劃地對女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及技術培訓。

第五條單位應加強對女幹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應與女職工所佔的比例相適宜;單位的董事會、監事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六條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_____工作。

第七條單位應加強對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女職工組織應配合單位行政,宣傳女職工衛生保健及婦科防治知識,增強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應逐步改善女職工勞動衛生條件,設立女職工建立哺乳室、衛生室、孕婦休息等保護設施,對在職女職工每月發放_____元的衛生費或衛生用品。

第九條單位按規定一至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費用由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這勞動時間。

第十條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國家規定的第_____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其他勞動。

第十一條從事連續四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其他適當的工間休息。

第十二條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_____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勞動。對正在從事的,應當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增加二十分鐘),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四條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單位照顧假為七至十天。

第十六條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0天。

第十七條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以請產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單位按不低於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_____,並按規定對生育女職工發放生育津貼及支付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第十九條有人單位尚未辦理生育_____的,應當按照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其法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嚴重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單位可給予照顧,暫時調做其它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二十一條為確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雙方應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小組,至少每半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職代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______年。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雙方簽字後十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單位:_____________單位工會: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蓋章)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福建省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2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援,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援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鑽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餘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週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沒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九條 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條件允許應每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 3月8日“三八 ”婦女節,可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條 企業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要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對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監督,並將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按勞動爭議規定程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後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福建省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3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援,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援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鑽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於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餘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週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