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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範本3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06W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範本3篇,歡迎參考閱讀!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範本3篇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範本一

用人 單位:

工會(職工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期限 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製

用人單位名稱: (蓋章)

地 址:

法定程式碼:

郵政編碼:

註冊地址:

用人單位工會(職工一方)名稱: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 (簽章)性別: 族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 話:

委託代表人: (簽章)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 話:

工會(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工會主席(職工代表一方)

姓名: (簽名)性別: 族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 話:

委託代表人: (簽章)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 系 電 話:

集體合同協商雙方代表名單

說明: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和諧勞動關係的需要,維護新形勢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女職工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檔案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於 (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用人單位。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與單位有勞動關係或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所有女性職工。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按本合同標準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援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二章 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

第六條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用人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八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婦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婚否、懷孕、哺乳等藉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併的,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三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為女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並按規定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女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類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單位依法代扣繳女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單位按照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援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章 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八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結合單位實際情況,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不能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 女職工產假保護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可休產假15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可休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可休產假42天;滿7個月(含7個月)以上,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1週歲後,經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療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單位應給予照顧,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四章 女職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女會員)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並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向職工(代表)工會報告檢查情況。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七條 在企業發生關、停、並、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對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提出修改和改動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補充、變更,經變更、補充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三十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末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在七日內將簽訂的合同文字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工會(職工代表)應當將合同正式文字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本合同生後,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公告本單位全體職工。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也可作為《集體合同》附件,一併報送審查。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內網、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履行期為 年。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工會負責解釋。

單位名稱(公章) 工會(職工代表)(章)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 工會(職工代表)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或蓋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範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生產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發揮廣大女職工在企業生產經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事)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經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於**(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企(事)業簡稱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單位內所有在職的女性職工。

本合同有關照顧孕婦、產婦的條款,不適用於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女職工。

第二章 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護

第四條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五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女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 由於正常工作調動,女職工到新的適合女性從事的勞動崗位時,任何車間、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

第八條 不得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與女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章 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懷孕的女職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整個孕期檢查次數約為8次,高危孕婦檢查次數由醫生掌握)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三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天;滿兩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三十天;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滿七個月分娩,按正常產假對待。

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滿24歲晚育年齡,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十五條 女職工懷孕滿七個月(含七個月),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嬰兒在一週歲之前,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內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延長請假期,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經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職工,其工資由所在單位按其標準工資的75%左右發給,若發給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的,按最低生活費發給。

第十七條 經批准照顧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除享受產假90天外,不再休雙保假。懷孕七個月後由所在部門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條 按月發給女職工衛生用品(或折發人民幣*元),此項開支,企業在職工福利經費或企業留利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的由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有條件的企業,可為女職工購買特種疾病保險(《女職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險》)

第四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代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會員(或女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為實施對單位和女職工的有效維護,單位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或座談會議,就企(事)業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相互通報和協商,共同探討新形勢下單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每半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向聯席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五條 在企業發生關、停、並、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合同文字,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的首席代表發生變更,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本合同期滿六個月,經雙方協商擬定新的集體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甲方(企業或事業)和乙方(企業女職工代表或事業女職工代表)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甲方代表(企業或事業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與乙方代表(工會主席)簽訂,由甲方將合同文字一式三份作為本單位集體合同的附件,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乙方將生效的合同文字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為止。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範本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各級政府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二條 企業在招聘職工、職工培訓、晉級、晉升時,堅持男女職工機會平等;

第三條 企業堅持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五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

第二章 女職工保護實施條款

第六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1、對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應暫時減少工作量或調整適合工作。

2、患有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1、對懷孕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降低職務,降低工資;

2、企業不得延長懷孕女職工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適當工間休息,並相應減少工作量。

3、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有定額的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八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1、正常分娩的,給予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內(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3、產假期滿,企業應恢復女職工原崗位工作。

5、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間的經濟待遇;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1.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給予每個工作日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對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點及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條 企業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女職工由於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後,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後,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女職工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根據有關規定製

第十一條 對不屬於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範圍的女職工,其生育期間費用由企業負擔。定統一的報銷辦法。)

1、不屬於參保範圍的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產假期間,產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約定,且產假工資不得低於本縣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每年出資為女職工做一次婦科體檢;並確定專人負責,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三條 其他特殊保護。

1、三八婦女節,如在工作時間,女職工放假半天。如因單位原因必須上班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2、企業為女職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衛生間,並確保環境乾淨衛生。

第三章 女職工保護與工會女職工組織

第十四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意見。

第十五條 企業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女職工需求開展素質教育流動課堂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支援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