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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十篇

欄目: 集體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97W

集體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集體合同十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_________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_________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簽訂。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援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徵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五條 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 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標準文字由企業負責製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字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 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社部發[20xx]8號檔案《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 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 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必須徵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後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製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 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 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 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後顧之憂。並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援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 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支援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加強女職工四期保護和特殊保護工作,確保女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對女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等損壞職工身體健康的崗位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體檢的費用由企業支付,體檢由企業行政組織實施或委託工會進行 。

第二十七條 工會支援企業教育職工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配合企業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第七章 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堅持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制定職業培訓計劃。企業負責職工上崗和轉崗的技術培訓,在崗期間定期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企業必須向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專門培訓,使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培訓期間的工資、工時、獎金、福利等待遇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會應開展對職工的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要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科學文化、業務技術的培訓,開展技術練兵活動和競賽活動,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

第八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條 企業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徵求工會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一條 對於模範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針目標生產和工作任務、產品開展、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等方面作出貢獻的職工,企業應給予榮譽獎勵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議並會同企業研究決定;

擬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議並與企業協商後,向上級工會推薦。

評定職工獎勵的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如實際情況需要,亦可及時評定。配發獎金每年宜進行一次,個別確有突出貢獻而需作特殊處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視情況輕重,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由企業行政會議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辨後決定。

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開除決定時,應符合下列程式:

1、企業行政提出處理意見;

2、徵求工會意見;

3、須由企業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4、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5、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九章 監督檢查及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執行,企業和工會職工代表應按人數對等的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執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檢查,及時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接受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合同期限屆滿,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報告合同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總結;由工會組織職工代表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考核。

第三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當中如發生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問題,一方提議,並徵得對方同意,可隨時召開會議進行協商談判,達成一致協議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議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十章 合同履行及變更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正式訂立之日起,履行期為3年。時間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變更。

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經雙方協商談判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繼續順延二個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提出修改本合同條款要求的權利。

修改合同的過程應按平等協商的程式進行,修改後的條款,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條 雙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條款,按國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簽字後應於7日內分別報送地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_________電力工會。合同自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留存備案;一份報地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合同生效後,企業和工會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分別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佈。

集體合同 篇2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_____、_____、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援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援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_____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_____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並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援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援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定、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杜會_____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社會_____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_____制度,支付職工社會_____費用,並努力擴大_____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_____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_____工作。

第七章?_____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_____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援公司_____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_____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_____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援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檔案會籤。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專案、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絡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_____每月召開一次聯絡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絡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_____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_____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_____程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援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援。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字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字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字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字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後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副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內部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企業與職工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業凝聚力,共同促進我廠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規,由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廠)與__________廠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則,平等的原則,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 本合同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工時、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職工培訓、職工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條 款,應不低於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 廠、工會及全體職工應共同實現_______年各專案標:

一、完成工業總產值______萬元。

二、實現銷售收入______萬元。

三、實現綜合經濟效益______萬元。

四、產品出廠合格率達到______%。

五、在崗職工收入比上年增長______%。

六、完成固定資產增值______%。

七、消滅人身重傷以上事故,消滅責任火災重大事故和裝置事故,實現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綜合治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維護大局穩定,確保工廠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六條 廠根據生產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崗的職工需要培訓,使其儘快達到上崗條 件。

第七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八條 本廠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每週不超過______小時工作制度。

第九條 廠、分廠原則應不提倡加班,確實因滿負荷生產工作狀態下仍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而需要加班,應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向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認可後方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原則加班每次不得超過______小時。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如出現天災人禍,組織搶救工作等《勞動法》第四章 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況)不在本規定範圍之內。其中實行換班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節日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節日按照加班處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條 國家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按國家法規執行。年休假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條 廠制定關於職工病事假的有關規定時,必須依據《勞動法》及鐵道部、路局、分局的相關規定,應與同級工會協商,同級職代會共同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廠及分廠對生產崗位上的分廠兼職工會主席應提供每年不少於______天的工會工作日,工資及其它待遇不受影響。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職工收入的增長原則不低於分局公佈的平均職工工資指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廠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累計時間滿______小時為一個工作日,依次類推,原則安排調休。在本年度內不能安排調休者按工資______%支付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______%的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調休兩天,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______%的工資報酬。

4.廠支付職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個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五條 廠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參加養老、待業等社會保險。廠行政應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組織提供資助,金額視經濟效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對因工負傷、殘、死亡的,應按有關勞動保險政策規定,為其支付費用並給其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廠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條 件,特殊工種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發生,預防並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十八條 廠根據工種崗位需要,按期給職工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冬夏季節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九條 廠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通過工會備案,工會應參加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工會支援並監督廠行政加強勞動保護管理。當發生嚴(更多精彩文章 來自“祕書不求人”)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採取措施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二十一條 廠負責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搞好職業培訓工作,並納入廠發展規劃中,同時佈置,同時實施,同時檢查評比。教育發展規劃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職工必須參加廠安排的各類教育培訓,遵守廠制定的各項教育制度。廠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合格證制度,凡考試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試崗、待崗。

第二十三條 廠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要加強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水平,按規定每年提取離退休人員專項管理費,幫助離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廠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安排、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廠______年為職工辦兩件實事:

1、返還______%職工個人風險抵押金。

2、美化廠區,逐步建成花園式工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廠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 例》等有關檔案和分局有關獎懲規定,制定本廠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廠獎懲制度的制定有工會參加並經廠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企業規章 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廠可分別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同級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人申辯,然後由行政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與行政協商解決。

第十章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廠行政

1.深化改革,強化企業管理,堅持科學管理,民主管理,正確行使生產指揮權。建立自負盈虧機制。降低成本、挖潛提效,提高經濟效益。

2.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備原則,聘用幹部,德能勤績考核幹部,強化幹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幹部的政治、業務技術素質。

3.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質保量地負責完成全年安全生產經營銷售任務。

4.堅持“科技興廠、教育為本”的方針,大力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搞好職工教育和職工崗位培訓,提高教育質量,為我廠發展提供合格人才。

5.關心職工生活,為職工多辦實事、好事,逐步為職工提供良好生產和生活環境。

6.根據廠生產任務情況,確定職工息工、待崗、下崗有關辦法規定,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通過實施。

職工

1.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觀念,積極支援、參與各項改革,參加民主管理工作,參政議政,當好企業主人。

2.參加群眾性合理化建議、發明創造,小改小革及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鑽研業務,提高職業技能。

3.堅持安全生產,認真執行規章 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保證人身安全。

4.在廠、分廠領導下,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發生人為責任問題,自覺接受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無理取鬧。

5.貫徹《勞動法》,維護和服從行政領導對廠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統一指揮權,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事。

第三十條 廠在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 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問題,應與廠工會組織及時溝通、磋商,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條 款。修改後的條 款為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

1.廠與工會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況出現,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和重大變化。

解除合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在五日內向原合同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三十五條 在次年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由廠行政報告上年廠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評議,並由幹部評議組根據評議的實際資料做出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大會審查並做出決議。

第十二章 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條 款,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法律法規以外的損失,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報告,請求上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會不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不承擔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物資責任。工會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職工違反本合同應承擔一定範圍內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廠九屆四次職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後,雙方各持一份,並於七日內將合同文字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上報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分局工會的十五天內如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生效後雙方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並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保證合同的權威性、法規性、嚴肅性。

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簽字)

工會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4

甲 方: 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企業工會主席: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 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年,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 方: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5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 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援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援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紀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製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並需徵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援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 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援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定、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杜會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援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工人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 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採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援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檔案會籤。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專案、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並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後實施。

第十章 合作與聯絡

第三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絡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絡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 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採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採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式辦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支援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援。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後確定。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中、英文字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字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字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字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後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 :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席: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體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為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為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為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為20__,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據38.5小時降為3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8.5與3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第一個月內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

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為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1年。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為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為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為3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後3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8.5小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為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為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為3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甲 方(蓋章):_____        乙 方(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集體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已登記註冊的協會,會址: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簽訂如下總集體合同: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集體合同:    

1.空間範圍上:適用於_________州。    

2.物的範圍上:適用於所有零售企業,包括總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機構。    

3.人的範圍上:適用所有僱員包括受培訓人。

第二條 僱傭和試用期    

1.僱傭應予以書面證明。僱傭證明中應說明僱員薪金或工資級別、報酬額和組成成分,以及雙方協商的解僱期限。    

2.僱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3個月。試用期為3個月時,解僱期限至少為3個月並至當月底。勞動關係如在約定的試用期後沒有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工商業僱員試用期間勞動關係的解僱期限為3周。    

3.如僱主在僱傭前明確要求僱員面試,則應補償其必要的旅費和滯留費。    

4.在僱傭僱員後,與求職書附在一起的有關證明原件應予以退還給僱員本人。

第三條 短工    

1.僱員在其勞動合同約定的周工作時間短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勞動時間的情況下稱為短工僱員。    

2.簽訂短工勞動合同的短工僱員不能被排除在集體合同的給付規定之外。如沒有較為優惠的協議,他們有權領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時間與集體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得出的各項給付。    

3.短工僱員的工作時間的開始、結束及有關情況,在設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應通過企業協議;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企業,通過僱員與僱主個人協議作出規定。    

4.每週工作時間應至少為20小時,每日至少4小時。如已與企業協商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則將此每週工作時間分攤在每週內最多5天之中。如勞動組織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僱員願意時,可以偏離上款規定而作出協議。《企業組織法》第87條不受此影響。    

5.____月____日起,可以根據3

8.5小時降為3

7.5小時的比例關係,相應縮短短工僱員以前同僱主協商的固定周工作時間。短工僱員同意縮短周工作時間或同意對勞動合同作適當修改時,方可根據3

8.5與3

7.5的比例縮減周工作時間。不能違反僱員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時間,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業保險義務。    

6.在配備非短工的崗位人員時,如不損害企業利益,僱主應首先考慮安排企業內願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僱員。

第四條 臨時工    

1.臨時工是指在僱傭時申明只是暫時性僱傭且其勞動關係最長3個月後應予以終止的僱員。如3個月後勞動關係仍未終止,則它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在計算3個月的時間時,不考慮僱傭暫時中止的情況,但中止時間加起來總共不應超過1個月。      如在6個月之內僱傭臨時工達4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轉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2.在僱傭臨時工的

第一個月內任何____日均可提出解僱要求。如僱傭臨時工持續1個月,沒有間斷,且事先沒有商定僱傭期限,則應在解除僱傭關係前一星期通知該臨時工。

第五條 受培訓人(學徒)    

1.有關培訓關係適用職業教育法的有關條款。    

2.支付培訓津貼時應至少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數額為基礎。    

3.根據培訓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及無資格參加考試者之申請,可以將培訓關係延長至下一次復考,但最多延長。以上也同樣適用於出於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結業考試的學徒。

第六條 職業學校時間  為履行法定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義務,應保證受培訓人上職業學校所必需的時間。職業學校聽課時間應算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勞動時間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時間的常規周工作時間為3

8.5小時,____月____日起為3

7.5小時。有關法律規定同樣適用。    

2.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企業協議,如企業無企業委員會,則通過勞動合同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規定:      a.已事先協商好連續休息時間制(如流動休息制度或固定週休息日)。這種情況下3

8.5小時周工作時間,____月____日後3

7.5小時周工作時間在一個日曆年中應以平均數達到。      b.在採用不進行年工作時間調整的勞動時間制度的情況下,由於周工作時間降到3

8.5小時,____月____日起降到3

7.5小時後產生的休息時間已合併在一起,並以每6個星期或一個季度為間隔段事先予以調整。____月____日將勞動時間縮減到3

8.5小時,根據a和b所採取的調整須導致至少為

1.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____月____日起將勞動時間縮減為3

7.5小時,調整措施須再次導致至少1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二次調整總共應導致不少於

2.5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     

3.工作時有一半以上時間是等待工作的僱員,如汽車司機、門衛、勤雜工,如本人沒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企業委員會同意下,可將每週工作時間延長到46小時,但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9.5小時。    

4.縮減周勞動時間時不得延長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時間。    

5.法定節日視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時間。    

6.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每天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15分鐘以上的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7.收尾性操作、結帳及其它必要的結尾工作可以滯留必要的人員予以完成。這種情況下如延長勞動時間只在有特殊理由時才能被允許,並將之計入加班時間。    

8.在基本《企業組織法》第87條所進行的協商範圍內,應考慮晚上僱員工作產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難。如不能協商一致,則由企業內調解處作出決定。對於僱員提出不願意從事18:30以後的工作理由,僱主及企業委員會應認真審查、考慮。如僱員由於個人緊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後上班,則應予以准假。    

9.僱員不能在連續兩個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後的班。有適當理由時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後的班。其中要扣除4個星期四。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僱員同意時可以在單個情況下作出偏離於第1、2句的規定,並應通知企業委員會。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僱員,當日的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個半小時,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業通常工作時間也同樣超過8個半小時。    1

1.星期四晚上18:30以後仍然工作的僱員獲55%的補貼。這種晚班開業補貼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時間補償。根據可能和僱員的要求,結合企業慣常的休息時間制度應給予這種休息時間(參見2款)。這點上可以與確定的企業工作時間規定有所偏離。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採用另外一種補償方式。

第八條 加班時間    

1.加班時間是指

第七條第1、2款規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勞動時間。    

2.加班應儘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允許加班。如加班非個別特殊情況,則須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確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時應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月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補貼(這種補貼從當週工作時間的第41小時後才開始計算,____月以後則為3

7.5小時)。也可以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進行補償。    

4.其工作時間依

第七條第3款調整的僱員,在周工作時間的第47小時後方可領取加班補貼。

第九條 夜班、星期日及節日班    

1.如企業經營活動需要,法律允許,可以由企業領導在企業委員會的參與決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節日班。此類加班報酬每小時應為月報酬的1167,____月____日以後為月報酬的1163以及有關補貼。也可根據僱員的要求連同補貼以休息時間補償。如對同一工作時間有多種補貼供選擇,則應支付最高的一項補貼。      夜班    自20點至6點   50% 星期日班  自0點至24點   50% 節日班   自0點至24點   100%       如節日覆蓋某一工作日,則另外支付其法定報酬。     

2.以上規定不適用於一般看守工作。    

3.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4條,星期日開業工作的僱員除了領取第1款規定的報酬外,也應根據《商店打烊法》第17條第3款給予其休息時間。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偏離本條款規定。對於每一個這樣的星期日,可給予僱員此星期日後下一個星期內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個工作日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 工資級別、報酬計算、報酬支付    

1.有關薪金、工資級別以及報酬數額由特別的集體合同予以規定。    

2.根據僱員實際從事的工種將其列入相應工資級別。如一僱員長期同時從事多種工資級別不同的工種,則依據工作時間上居多的工種確定工資級別;如不能確定工作時間居多的工種,則將其工資列為較高的工資級別。    

3.如某一僱員替代別人從事4個星期以上,且工資級別較高的工作,則應支付其替代期間的協調報酬,數額為兩工資級別之差。    

4.曾受過商業的或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培訓的職員計算職業工齡時,不受其以前從事工種所在的經濟部分的限制。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提出

第一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職業培訓結業考試通過後,提出

第二職業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訓合同約定期限屆滿至結業考試通過期間支付薪金級別ⅰ或工資級別ⅱ的報酬。    

6.沒有通過職業培訓結業考試的職員的薪金,依據有關薪金集體合同而定。    

7.計算職業工齡時,勞動關係中斷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不予以考慮。如能證明因轉業培訓而中斷了工作,則這一期間也應計算在職業工齡之內。    

8.職業培訓結束後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時間也應計入職業工齡。如女職員因分娩中斷其工作則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9.根據集體合同產生應予提高報酬的情況時,在產生該情況的當月第____日開始提高報酬。    

10.僱員收入改變時,須交付僱員一份有關薪金或工資級別、收入構成及應扣除的各類款項的書面證明。    1

1.計算每小時勞動報酬時以月報酬的1167,____月____日起,以1163為基礎。    1

2.年滿55週歲且在企業連續工齡為以上的僱員,由於年齡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過更正性解僱(注:僱主與僱員約定先解除,然後以一待遇較差的前提重新僱傭)被列入集體合同規定的較低的工資級別時,可在24個月內領取相當於原來工種和現在工種的薪金或工資級別差的協調數額作為報酬保險金。      集體合同規定以外的補貼不屬此協調報酬額。如僱員能申請法定養老保險規定的年老金或預支年老金,或因為喪失就業或職業能力可申請養老金,或能對造成損害(指就業或職業能力的喪失)的

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請、要求已被滿足,上述規定則不適用。如僱員因為就業能力的降低從其它地方可以領取補償,則他有義務向僱主報告這一補償及其變動情況。這些補償應計入協調報酬額之中,在此種情況下僱員應首先申請其他地方的補償。    1

3.如僱員領取不同形式的報酬(固定工資、回扣、計件或類似獎金除外),則每月固定工資應至少與集體合同規定的月薪金或工資相適應。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資。其細則由企業協議,在無企業委員會的企業由單個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工齡    

1.所有在同一企業從事職業和工作的年份均計為企業工齡,但工作中斷以前的就業時間不算在內。由於僱員的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不適用以上規定。    

2.因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監禁、拘留而中斷工作,則此期間也算為企業工齡。女僱員因分娩而須中斷工作同樣適用以上規定,但最長為15個月。

第十二條 

第二職業  僱員從事其他的持續性工作須徵得僱主的同意,如從事這一

第二職業不影響原僱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支付,原僱主應予以同意。

第十三條 休假    

1.休假在日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於維持和補充僱員的勞動力。休假期間僱員不得從事與休假目的相違背的工作,否則將失去休假的權利。如因勞動關係結束不再享有休息時間,則可以對休假進行補償。    

3.18週歲以下僱員休假期的長短依法律規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數如下:滿18週歲者   30個工作日(有可能還是節假日)滿22週歲者   32個工作日滿26週歲者   34個工作日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____月____日起:滿18週歲者   31個工作日或26個勞動日滿20週歲者   32個工作日或27個勞動日滿25週歲者   34個工作日或29個勞動日滿30週歲者   36個工作日或30個勞動日 臨時工的休假依據法律規定而定。    

5.決定休假長短的是日曆年開始時僱員的年齡。    

6.勞動關係開始或結束的享有休假的日曆年中,每滿____月工作時間,僱員享有其年休假天數112的休假。如計算時休假天數不為整數,則分數部分算為一整天。    

7.如在____日曆年中僱員已享受另一僱主給予的休假,則新僱主當年沒有給予該僱員休假的義務。    

8.休假應儘量在____月____日至____月3____日間以連續時間給出。    

9.企業委員會參與制定休假計劃。如不與企業利益發生衝突,則在時間確定上應儘量考慮僱員的要求。    

10.由於企業或僱員個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當年休假,或根據第6款僱員所應享受的休假天數較少,應與下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將當年的休假天數轉加到第休假中去。    1

1.休假期間生病時,如能提供充分證明(如醫生出具的病假單),則此是不算為休假時間。    1

2.如休假期間適逢發薪之日,則此報酬及有關報酬部分可根據僱員要求在休假前發放。休假期間發放的應發票項視同僱員沒有休假。如僱員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變動的獎金或回扣構成,則休假期間應發放休假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的獎金或回扣數額。      在享有休假的日曆年開始前可通過企業協議,如沒有企業委員會,通過單個勞動合同確定不超過3個月的較短的計量時間段。獎賞金、慶典金、年利潤分紅及其它特殊補助不算為勞動報酬。    1

3.如僱員自己出於重要原因導致無解僱期限的解僱或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則他只享有法律規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條 父母假  僱員人數超過100名以上的企業,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後,根據以下條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業工齡已達僱員,有權申請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來最長不得超過。    

3.申請父母假須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結束之前3個月提出。申請中應說明父母假長短,並保證第8款的有關規定。    

4.父母假期間勞動關係中止。這一期間不存在根據勞動合同產生的僱主和僱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假期間計算職業工齡,但不能算為企業工齡。集體合同或企業的有關支付規定對享受父母假的僱員無效。    

5.如父母雙方均在同一企業工作,則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間僱員不得在其它企業工作。但這一期間應優先考慮該僱員在本企業做臨時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間僱員可以參加企業舉辦的進修、繼續培訓班。    

8.僱員應在6個月的期限內,預先告知僱主在父母假結束後,是否重新恢復與之的勞動關係。如僱員欲提前結束其父母假,則適用以上同樣的有關期限規定。    

9.父母假結束以後,僱員應儘量申請企業內與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僱員違反第6款第1句,則僱主可不再履行其與僱員協議產生的義務。

第十五條 特殊事假    

1.與如下情況有直接聯絡時,僱員可申請事假,此事假不計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結婚              3個勞動日      b.妻子生產、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個勞動日      c.自己慶祝銀婚                   1個勞動日      d.自己的子女受聖餐或堅信禮(新教)         1個勞動日      e.子女、兄弟、姐妹結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死亡  1個勞動日      f.家居的搬遷                    2個勞動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個勞動日    

2.如一個日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來不超過6個勞動日,則第1款a到g項所列的事假期間報酬照付。超過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簽訂合同的工會的聯邦、州、地區理事會或集體合同談判委員會任職的僱員,應在工資照付的前提下,由僱主保證其參與會議的自由。

第十六條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僱員應立即通知僱主並說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應在____日內予以證明;同時也須說明不能上班的預計時間。如僱員在這以後另外3天內仍未證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則此延誤期限之舉原則上可構成無解僱期限解除勞動關係的重要理由。僱主對其費用可以要求僱員出示官方醫生證明。    

2.無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發6個星期的報酬,但不得超過勞動關係結束期限。如果一官方醫生同意治療,法定養老保險機構准許治療,某一疾病保險機構或康復機構提供治療,或由照顧局提供重殘者的治療時,同樣適用第1句規定。    

3.企業工齡滿僱員可以領取3個月的疾病金(指六週後疾病保險機構付給病人的代工資)與淨工資的差額,滿以上者可以領取6個月。

第十七條 死亡情況下的報酬支付  如僱員死亡留下需贍養的配偶或還有23歲以下未完成職業培訓而仍需撫養的子女,則在死亡當月,且還根據非中斷的企業工齡發放若干月的報酬。    連續企業工齡滿   1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2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3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4個月 連續企業工齡滿   5個月

第十八條 失效條款    

1.所有基本集體合同和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要求最遲須在其到期後6個月內提出。本失效條款不適用於基本應受到懲罰或不允許的行為而產生的權利要求,此類權利要求適用於有關法律規定。    

2.上款所述6個月期限為最後期限。如僱主未考慮到第2條第1款的情況,則上句不適用。

第十九條 解僱    

1.任何解僱須有書面形式。    

2.如無其他規定,職員的解僱期限為6周並至季度末。如已協商一個較短或較長的解僱期限,則其長短對雙方應相同且解僱期限至少為1個月並至月底。工商業僱員的解僱期限如無其他規定則為2周並至月底。僱員企業工齡滿,解僱期限為1個月至月底,滿為2個月至月底,滿為3個月至季度底。    

3.解僱期限期間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結束前,應根據僱員要求給予其適當尋找工作的時間。這種情況下不能扣除報酬。    

4.勞動關係結束時,僱員可申請取得一份工作證明。該份證明應說明僱員從事工作的性質和期限,並可根據僱員要求說明其工作表現和成績。    

5.僱員可申請要求一與第4款所述事項相適應的中途工作證明。

第二十條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擬定。任何一方可最遲在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以書面形式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最後條款    

1.此集體合同____月____日生效。    

2.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同時失效。    

3.此集體合同可以於____月____日在遵守3個月的解僱期限的條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時仍未解除,則以後的解僱期限為3個月並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現有的對僱員有利的、超出本集體合同範圍之外的協議不受本集體合同的影響。    

5.每名僱員應獲得一份本集體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張X)使其瞭解本集體合同。    

6.本集體合同在解除後至新的合同簽訂前仍然有效。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月____日        ____月____日附件補充條款  對_________州零售業僱員之總集體合同第7條:    

1. 確定有關工作時間的企業協議時,售貨僱員每天的通常工作時間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遲至18:30,星期六最遲至14:00。每月的

第一個星期六,如該星期六適逢節日,則該月的

第二個星期六以及聖誕節的延長開業的星期六,工作時間最遲至18:00。在____月至____月期間的延長開業的星期六,工作時間最遲為16:00。前面2句不適用於採用與《商品打烊法》相偏離的特別工作時間的企業。    

2. 晚上營業及其他根據《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開業的商店競爭產生不利因素時,僱主可以和企業委員會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時間作出與第1款相偏離的協議。

集體合同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行為,加強雙方合作,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集體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適用於本企業全體職工,對企業和工會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要求實際履行。

第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企業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企業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工會有義務支援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職工服從合理的生產排程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七條 企業招用職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工會有權幫助和指導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按規定可以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可在勞動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需延續勞動關係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企業或職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企業或職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依法裁員時,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佈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該委員會主任職務。

第十六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職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臺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資訊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由企業負擔培訓經費,並於培訓前對職工培訓後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職工協商簽約。

第十九條 職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工會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企業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建立工時制度,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特殊工種和崗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企業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保證職工充分休息的權利。但由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按第二十六條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於每年初根據本企業上一年經濟效益、同行業同類企業平均工資水平、市場勞動力供求狀況、居民生活物價指數等因素,召開會議,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量內,協商決定企業年工資水平以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在崗職工工資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待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自主確定(一般不低於當地失業金水平)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並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應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企業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後,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一)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耐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5、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支付100%;

6、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7、醫療期的工資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為全體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直系供養親屬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因工傷殘的職工,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職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三十四條 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臺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資訊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三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工會支援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四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嬰兒一週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生育後,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週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鍊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製度》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並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後,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書面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後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佈實施。

第五十二條 下列情況,企業和工會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業被依法宣佈破產、撤消的;

(二)工會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企業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工會違反本合同給企業利益帶來影響和損失的,可按工會章程承擔責任,應糾正違約行為,組織和教育職工,挽回損失和影響。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

第五十五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並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五十六條 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後果等問題發生爭議,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七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範圍內,涉及單個職工權益被侵犯的,工會可代表職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企業和工會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閉廠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企業和工會協商解決。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由企業和工會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後,自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企業 (蓋章) 企業工會(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合同 篇9

日*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為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為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資訊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為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工會活動

第五條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為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為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為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工會及其支部為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布告欄。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條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絡。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絡。

第十六條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絡,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博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為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為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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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 │├───┬─────────┬─────

的連續工齡 │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高血壓、癌、神經系│

│││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其他疾病

││ 疾病 │博│

──────┼─────────┼───┼─────────┼─────

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14個月│12個月

──────┼─────────┼───┼─────────┼─────

1年至3年│缺勤已達4個月 │20個月│14個月│12個月

──────┼─────────┼───┼─────────┼─────

3年至5年│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14個月│12個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16個月│14個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24個月│18個月

──────┼─────────┼───┼─────────┼─────

20年以上│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30個月│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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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為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勳。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為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為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為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會員工齡滿15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為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為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個月的總額為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偽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為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為。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為。

職工對上述行為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裝置、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檔案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許可權以外的行為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為有罪。

9.洩露或企圖洩露公司的重大祕密。

10.偽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為。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為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為,公司認為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為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退休年齡為60歲。

第四章勤務

第一節勤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為8小時45分。分為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為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博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為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為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為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暢

第二節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會員的休假日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為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裡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裡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為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10年以內每年18天

連續工齡10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5天

(2)妻子生育2天

(3)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為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

│單身赴任│攜家屬赴任│家屬阻撓

──────┼─────────┼─────────┼─────────

外地│3天 │6天 │4天

──────┼─────────┼─────────┼─────────

附近地│2天 │4天 │3天

──────┼─────────┼─────────┼─────────

市內│1天 │2天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為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為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為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為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為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為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為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連續工齡以月為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為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報酬

第一節總則

第五十九條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公司不以女子為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報酬分為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基本工資作為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為定額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核部分經考核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核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為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資×考核率

第七十條上條的定額及考核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為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核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核專案為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核專案為技能、勤懶。

第四節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集體合同 篇10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____

經濟型別: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職工協商代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條?集體合同是雙方促進用人單位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用人單位行政應與用人單位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用人單位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並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

行情況。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水平,並隨著用人單位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於每月_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二條?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用人單位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用人單位提出增資要求,用人單位要予以明確答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需要不能實施以上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或工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工種的職工,用人單位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七條?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用人單位工會協商後,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_____、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五章?_____與福利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_____制度。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各項社會_____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_____、失業_____、醫療_____、工傷_____和生育_____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用人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用人單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單位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用人單位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_____、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用人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三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對特殊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用人單位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工會應建議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_____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用人單位工會應支援用人單位對危及用人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_____政策。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用人單位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向用人單位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工會應組織或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_____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四條?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用人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用人單位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用人單位應當研究用人單位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會。

第四十五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3.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須按集體協商程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

1.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2.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集體合同期滿後,一方不同意續訂集體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集體合同雙方依法解除、終止集體合同,應當自解除、終止集體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報送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在集體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十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依據簽訂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式進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工會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五十一條?任何一方違反集體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集體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集體合同正式訂立後,若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工會雙方應依據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對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