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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74W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1

貸款人: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通用3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當票,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關方依據於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的《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作為履行前述當票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借款金額

借款數額:人民幣萬元整。

第二條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關方或經其他相關方同意,其他相關方對展期後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各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質押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監管的,或出現各方約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果甲方依據前述約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則股權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其他所有當票及《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給付。

第三條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借款月利率為,月利息為人民幣元整;月綜合費率為,月綜合費為人民元整。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四條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相關方已簽訂《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股權質押設立登記已辦理完畢,且甲方已收到質押登記證明檔案原件。

3、甲方已收到各相關方的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清償當金、息費、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

3、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六條特別約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其他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2、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各方均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各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絡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乙方身份證影印件】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日簽訂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2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為乙方所擁有的全部電費收費權。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乙方為甲方與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不超過人民幣(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賃本金計及相應的租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處分質押權利所產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及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2、乙方同意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間內可對主合同的租賃物、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等內容作出變更,乙方作為出質人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繼續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3、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範圍,不因甲方擁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任何影響。

第三條 質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效力及於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孽息。

第四條 權利質押的辦理和憑證的保管

1、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它法定手續,並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與或許可他人使用;經甲方同意,乙方所獲的轉讓費、許可費、使用費等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押權利的收費標準、付款方式等作出變更。

第五條 費用的承擔

辦理質押所需的登記、評估、公證費等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或出現可能影響收費權正常回款的情形的處理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有權要求且出質人有義務就質押權利價值減少部分或根據質權人要求提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對質押權利行使質權:

1、在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可能使質押的收費權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

2、出質人與收費權債務人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導致收費權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

3、由於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政許可等變化,造成收費許可權、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發生變化,導致收費權價值減少或影響正常收費權收入;

4、出質人、收費權債務人出現其他可能導致收費權無法按時獲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順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被不可撤銷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質人具有合法的承擔擔保責任的主體資格;

(2)出質人有充分的權利簽署本合同。

(3)出質人自願為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完全瞭解《融資租賃合同》以及本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

(4)出質人保證對質押權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保證質押權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清償的,甲方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提前還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提前到期的日期。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權利,實現質權,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應收款項:

⑴甲方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⑵債務人依據主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應當提前履行債務,甲方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⑶質押權利屆滿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

3、甲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甲方行使質權獲得的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權行使及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4、質押權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質押擔保債權數額部分歸乙方所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⑴因質押權利權屬問題而引發糾紛的;

⑵隱瞞質押權利存在爭議、被查封、被凍結等情況的;

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處分質押權利的;

⑷其它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出質權利憑證移交於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辦妥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由於法律或政策的變動致使該質押無效的或需要變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擔保能力相當的擔保。

4、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當及時解除質押。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甲方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其它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即使主合同無效,也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承諾對本合同條款含義的認識已與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需要登記的,可另行製作副本交登記機關。

質權人(蓋章):授權代表:

出質人(蓋章):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年 月 日

股權最高額質押借款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特 別 提 示

銀行已採取加粗、加黑、突出顯示等合理方式提請合同當事人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各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的各條款,並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本合同分為通用條款和具體約定條款二部分,出質人有權選擇本合同條款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全部條款;

2.本合同中關於出質人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承擔條款;

3.確保您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權的分支機構或其他組織;

4.應確保您提交的申請檔案及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5.您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並承諾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合同各方當事人:

出質人(甲方):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提供財產質押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質權人(乙方):為債務人提供融資(或擔保),並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財產質押擔保(或反擔保)的銀行 。

鑑於債務人和質權人(債權人)已經或一定期間內將要簽訂系列主合同,為保障質權人(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提供財產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債權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所有主合同享有的債權,主合同詳見第13.2條約定;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約定。

1.2 主債權為外匯的,按照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將不同幣種債權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幣表示的餘額之和。

第二條 質物及質權的效力

2.1 質物詳見《質物清單》。《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描述,不作為乙方處分該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質物的代位物,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2.3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致使質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自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4 質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5 本合同項下質物如為動產或股票,根據質物價值與主債權的比率,本合同項下質物設定下列警戒線和處置線:

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具體值見第13.3條約定;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具體值見第13.3條約定。

質物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甲方應當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擔保以補足因質物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質物價值下降到處置線時,乙方有權處置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6 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甲方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於提前清償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或經乙方同意用於恢復質物的價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質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第三條 擔保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主債權產生的費用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差旅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條 質權的實現

4.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實現質權:

(1)任一主合同項下主債權到期(包括分次發放的貸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2)質物價值下降到約定的警戒線,或發生本合同第6.3條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復質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3)債務人或甲方發生破產、解散、清算、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訴訟、仲裁,債務人實際控制人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訴訟、仲裁等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的;

(4)甲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經設定動產浮動質的質物的;

(5)質物價值下降到約定的處置線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實現質權時,可通過與甲方協商,將質物拍賣、變賣或兌現、提現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質物折價以清償主債權。甲乙雙方未就質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出質財產。

4.3 質物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乙方可以兌現或提貨。兌現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提取的貨物按本合同約定辦理質押交付、登記,以擔保債務的履行;或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債務的履行。

4.4 甲方用存單、國債等可提前兌現或提現的權利質押的,如其兌現或提現日期晚於約定實現質權之日,甲方授權乙方在實現質權時可提前兌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5 乙方實現質權時,處分質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押物保管費、質物處置費和本合同項下甲方應支付或償付給乙方的費用後,用於清償第三條約定擔保範圍債務人所欠所有債務。

4.6 質物處分所得與主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應按第1.2條的約定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後償還乙方債權。

第五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5.1 簽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甲方是質物的所有權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並享有對質物的完全處分權,質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2)已對質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質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3)質物沒有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質押,或雖已設立抵、質押,但已經將設立抵、質押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4)質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質押事項徵得共有人同意。

5.3 如甲方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證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及時就該擔保事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5.4 完全瞭解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真實用途,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對於國際國內貿易融資,甲方確認融資所依據的基礎交易真實,不存在欺詐。

5.5 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或資訊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5.6 如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向債務人提供的國際貿易融資,則甲方接受和認可相關業務的有關國際慣例。

5.7 若甲方為自然人,則其同時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3)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4)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5)為債務人提供質押擔保並簽署本合同已徵得配偶同意。

★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關條款無效時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甲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5.9 甲方確認,跟乙方就本合同擔保的同一債務人簽訂的其他最高額擔保合同,不影響此合同擔保債權數額的效力,此合同最高額擔保的債權金額亦不覆蓋原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的債權金額。

第六條 甲方義務

★6.1 本合同簽訂後7日內,甲方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甲方應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後7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2 以存單、憑證式國債等作質押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止付。以應收賬款作質押的,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第三方債務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登記質權所需的有關資訊,並與乙方簽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如需做展期、變更登記的,甲方應積極跟乙方簽訂登記展期、變更協議。

★6.3 任何原因造成質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義務恢復質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若是甲方的行為使質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

6.4 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甲方應立即告知乙方,並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的證明。

6.5 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財務資料、納稅憑證以及反映甲方財務狀況的其他相關資料。

★6.6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乙方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

(2)乙方同意主債權展期,利率根據期限調整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3)在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項下,乙方與債務人對與主合同相關的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加重債務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或延長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政策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5)乙方將主債權和質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6.7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銷(預)售、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複擔保和質押、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並保護質物不受任何侵害。

經乙方同意甲方處分質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對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於質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如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6.8 乙方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項下質物出現價值減少、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額抵、質押物。

6.9 乙方實現質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定任何障礙限制乙方質權的行使。

6.10 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乙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質押擔保,即使因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6.12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甲方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6.13 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成立或質押無效的,甲方應對主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金額和範圍與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條一致。保證期間至被擔保的主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6.14 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為質物投保的,甲方應辦妥質物保險手續,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的財產保險不間斷。保險單中應當註明,出險時乙方為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6.1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乙方:

(1)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2)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4)甲方為自然人的,工作單位、收入、住所、聯絡方式等發生變更。

★6.16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乙方對甲方發出的通知、催收、訴訟等,訊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聯絡方式(電話、傳真、郵箱、網頁等)即視為送達。

★6.17 當主債權為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進口代付業務,一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釋出止付令、禁止令或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1)乙方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國內信用證項下貨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確認書或已對進口信用證項下單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3)信用證的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4)信用證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6.18 在提貨擔保、提單背書、授權提貨業務項下,甲方不因債務人對相應信用證款項的拒付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6.19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 乙方對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檔案、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非公開資訊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2 處分質物的所得款項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甲方。

7.3 妥善保管質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有滅失、毀損的可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將質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7.4 債務清償後,及時將質物及其權屬證書、發票、其他相關資料或出質權利憑證返還甲方。

第八條 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額質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第13.2條約定的期間屆滿;

(2)新的債權不可能再發生;

(3)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4)債務人或甲方涉重大訴訟、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5)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 如發生本合同6.13 條情況,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的,乙方有權扣劃甲方開立在廣西橫縣桂商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的所有賬戶中的款項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扣劃日至清償日(乙方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兌換成主合同幣種並實際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9.3 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或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陳述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則乙方有權單獨或一併行使下述權利: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條 生效、變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甲方為自然人的,甲方簽字)、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0.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簽約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應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二條 其 他

乙方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或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乙方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查詢甲方的相關資訊。

第二部分 具體約定條款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具體描述:

出質人(甲方):

出質人身份證號碼(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及聯絡電話:

質權人(乙方):廣西橫縣桂商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址:

第十三條 具體約定

13.1 質物

甲方提供的質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質物清單》。

13.2 擔保的主債權

(1)主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期間內簽訂的貸款、貿易融資或擔保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本外幣借款、貸款展期、保理、外匯轉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保貼(包括主合同債務人為承兌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證開證、保函、國際/國內貿易融資、遠期結售匯等金融衍生類產品協議等。上述主合同項下實際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下甲方擔保之主債權。

(2)主合同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擔保最高債權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質物價值警戒線和處置線(動產和股票質押適用)

警戒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雙方約定值_____%;

處置線=質物價值/主債權本息*100%,雙方約定值_____%。

13.4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質物共有人條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本合同出質財產的共有人,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確認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同意接受本合同質押條款並將財產質押。

(2)質物共有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一份,登記部門 份。合同所附的《質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出質人(簽章) 質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號《最高額質押合同》項下:

質物清單

序號質物品種權利證書編號數量單位評估價值

出質人:

年 月 日

質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