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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質押合同

欄目: 借款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7K

隨著經濟的發展,最高額質押已大量出現,那麼最高額質押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高額質押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最高額質押合同
最高額質押合同範文一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下稱“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權利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為乙方所擁有的全部電費收費權。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1、乙方為甲方與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不超過人民幣(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賃本金計及相應的租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處分質押權利所產生的評估、拍賣等費用及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

2、乙方同意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間內可對主合同的租賃物、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等內容作出變更,乙方作為出質人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繼續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3、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範圍,不因甲方擁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任何影響。

第三條 質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效力及於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孽息。

第四條 權利質押的辦理和憑證的保管

1、乙方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它法定手續,並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與或許可他人使用;經甲方同意,乙方所獲的轉讓費、許可費、使用費等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押權利的收費標準、付款方式等作出變更。

第五條 費用的承擔

辦理質押所需的登記、評估、公證費等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或出現可能影響收費權正常回款的情形的處理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有權要求且出質人有義務就質押權利價值減少部分或根據質權人要求提交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對質押權利行使質權:

1、在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可能使質押的收費權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

2、出質人與收費權債務人或其他第三方產生糾紛,導致收費權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

3、由於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政許可等變化,造成收費許可權、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等發生變化,導致收費權價值減少或影響正常收費權收入;

4、出質人、收費權債務人出現其他可能導致收費權無法按時獲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順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被不可撤銷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質人具有合法的承擔擔保責任的主體資格;

(2)出質人有充分的權利簽署本合同。

(3)出質人自願為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完全瞭解《融資租賃合同》以及本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違約責任;

(4)出質人保證對質押權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無爭議的處分權,保證質押權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他項權利、託管或共有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清償的,甲方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提前還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債務提前到期的日期。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權利,實現質權,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應收款項:

⑴甲方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⑵債務人依據主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應當提前履行債務,甲方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⑶質押權利屆滿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

3、甲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押權利時,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甲方行使質權獲得的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權行使及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4、質押權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質押擔保債權數額部分歸乙方所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⑴因質押權利權屬問題而引發糾紛的;

⑵隱瞞質押權利存在爭議、被查封、被凍結等情況的;

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處分質押權利的;

⑷其它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出質權利憑證移交於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辦理出質登記的,自辦妥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由於法律或政策的變動致使該質押無效的或需要變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擔保能力相當的擔保。

4、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應當及時解除質押。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甲方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其它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即使主合同無效,也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承諾對本合同條款含義的認識已與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需要登記的,可另行製作副本交登記機關。

質權人(蓋章):授權代表:

出質人(蓋章):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合同訂立地點:年 月 日

最高額質押合同範文二

出質人(甲方):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地 址: 電 話: 郵政編碼:

質權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乙方將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與債務人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基於主合同連續發生多筆債權,甲方願意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為上述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最高債權額和債權發生期間

1.1 本合同項下主合同的形式選擇為: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簽訂編號為 的《 》,該合同與其項下發生的具體業務合同共同構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在本合同1.4款約定的主債權發生期間內連續簽訂的多個 合同(以下也稱為具體業務合同)均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業務種類同主合同的約定。

1.3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幣種 (其中外幣業務按發生日乙方掛牌的外匯賣出價折算)。

1.3.1 主合同債務人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不超過上述限額,但在上述限額內,主合同債務人對已清償的本金額度可申請迴圈使用;

1.3.2 最高債權額僅為主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在本金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由此而產生的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範圍內的利息、罰息、費用等所有應付款項,甲方均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1.4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發生期間為至 年 月 日。本條約定具有以下含義:

1.4.1 如果主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借款業務,則每筆借款的發放日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1.4.2 每筆債權的到期日以具體業務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但均不超過該期間的屆滿日。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2.1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保管質押財產、實現質權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2.2 上述範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應當從質押財產變現價款中首先扣除,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

第三條 質押財產

3.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為

3.2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產生的孳息仍屬於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3.3 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所提供的質押財產的價值為:幣種 ,金額(大寫) 。上述價值的確認並不作為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處臵質押財產時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對乙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第四條 質押財產的交付和保管

4.1 以動產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質押財產、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4.2 以權利出質的,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交付權利憑證原件、權利證書原件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檔案。

4.3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質押或轉讓時應當背書的權利憑證,甲方在交付前應當在權利憑證上背書“質押”字樣。

4.4 質押財產如為存款單、倉單、應收賬款等權利,在相關權利憑證交付前,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確認書、倉儲保管人確認函、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續;質押財產如為單位定期存單,則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預留印鑑或密碼。

4.5 乙方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押財產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押財產。

第五條 質押財產的保險

5.1 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為動產的,質押財產交付前,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質押財產的財產保險;此前已投保的,須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

5.2 保險合同內容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得有損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權益之約定。

5.3 甲方應為質押財產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於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主債權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 甲方辦理或變更質押財產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的情況。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應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全部轉讓給乙方,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質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質押登記

6.1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依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七條 質押財產的提存

7.1 質押財產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單方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 如本合同項下出質的權利憑證到期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質的權利憑證到期後兌現或者提貨,兌現的價款或提取貨物變賣所得的款項按以下方式處理:

用於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賬號為: 。

7.3 乙方同意轉讓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的,甲方應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乙方提前清償甲方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條 被擔保債權的確定和質權的實現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

8.1.1 本合同1.4款所約定的債權的發生期間屆滿;

8.1.2依據法律規定或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前到期;

8.1.3法律規定的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債權確定,發生以下效力:

8.2.1 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未清償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或者是否有附加條件,均屬於質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8.2.2 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本合同第二條中約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項,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均屬於質押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8.3在被擔保的債權確定之日起,至被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完畢止,若主合同債務人發生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的情形,則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

8.4 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質權,甲方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8.5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並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範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的餘額承擔擔保責任。

8.6乙方在行使質權時,有權選擇與甲方協商以質押財產折價用以抵償質押擔保項下全部債權,也有權單方對質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8.7如主債權幣種與處分質押財產後所得款項幣種不同時,按乙方取得處分質押財產款項之日乙方公佈的牌價折算抵償。

第九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9.1 甲方保證是依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的擔保人資格,且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9.2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質押財產如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9.3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不存在瑕疵、爭議、抵押、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式或被查封、扣押、監管和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

9.4 甲方提供的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檔案、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9.5 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9.6 甲方保證其沒有亦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質權人受到損失和使質押財產減值的行為。

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託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或兼併)、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註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並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

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被宣佈停業整頓、被宣佈關閉、被宣佈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9.9 若甲方變更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9.10 在主合同項下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時,甲方仍自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0.1 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融資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時,無須再通知甲方 ;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處理質押財產;

10.3 乙方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10.4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所取得的款項,償還全部債權後還有剩餘的,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10.5 在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後,乙方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11.3 本合同生效後,如甲方拒絕配合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交付或質押登記手續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應按以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規定辦理了質押財產交付或經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質權設立。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與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4.1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五條 附則

15.1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傳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5.2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5.3 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 15.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出質人: (簽字)

乙方 (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最高額質押合同範文三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

住 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規定,為擔保本合同第一條所述主債務的履行,出質人自願將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權(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質押給質權人。現出質人、質權人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主債權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質權人(即出借人)與債務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間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第二條 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範圍除了第一條所述主債權,還及於由此產生的一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實現主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鑑證費、評估費等)

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 質押物

質押物為出質人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股權(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 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辦理之後,質權人享有依照《公司法》、《擔保法》及《物權法》賦予的各種權利。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若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六條 決算和擔保責任的發生

本合同的決算日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後到期的債權的到期日晚於上述日期,則決算日以該到期日為準。

如果債務人在任何一個主合同所約定的正常還款日或任何一個主合同的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質權人進行清償連續超過三個日曆天,質權人有權立即對本合同進行決算,並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質權。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任何一個主合同中所約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償還日。前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在任何一個主合同中,債務人提出的經質權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質權人依據合同等規定向債務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物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處分質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主債權。

主債權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質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出質人不得以此抗辯質權人。

第八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

雙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質人對於主合同項下已

發生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若主合同雙方協議對幣種、利率、主債務履行期限進行變更,無需徵得出質人的同意,但質權人應將有關變更事宜書面通知出質人,出質人繼續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出質人自願以本合同第三條所述質押物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宣告與承諾

出質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1、出質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對質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2、出質人保證質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出質人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出質人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質權人儲存;

3、出質人完全瞭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於出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質人已經或將會取得設臵本質押所需的一切有關批准、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4、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5、出質人未向質權人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質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

6、質押物涉及50萬元以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出質人應及時通知質權人。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在質押物上對外設臵任何新的擔保物權、

第十條 違約事件

下列情況之一即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

分處分質押物;

2、出質人以任何方式妨礙質權人依法及/或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質押物;

3、發生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出質人不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出質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宣告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5、出質人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6、出質人在履行與質權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發生違約事件。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的處理

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質權人有權視具體情形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如出質人是主債權的債務人的,宣佈出質人在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並立即對本合同進行決算,行使質權。

3、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質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

5、質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生效後,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質人指定本合同載明的實際辦公地址作為通訊及聯絡地址,並承諾在實際辦公地址、電話、傳真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質權人,如未通知,則質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聯絡方式向出質人傳送所有文書,均視同送達。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

1、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成立,自質押物的質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叄份,雙方、登記部門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簽字蓋章):

質權人(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