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XX公司)。
第一條 定義
1.1 “產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1.2 “專利”係指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利技術。
1.3 “技術”係指為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併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並有權向第三方公開的技術資料、配方、生產程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資訊等。
1.4 “商標”係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為準。
1.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XX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具體期限由XX公司與甲方商定。該專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費由甲方承擔,在XX公司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XX公司負擔。
1.6 “技術資訊互換”在合同期限內,甲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並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約束。
第二條 股權比例
2.1 XX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決竅進行合作生產。乙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裝置,甲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專案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專利所有權作為無形資產入股XX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萬元,佔公司總資本的51%。
2.3乙方以貨幣、實物資產等出資 ,經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該資產價值-----萬元,佔公司總資本的49%。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技術和商標。
3.2 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XX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甲方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XX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 XX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誌商標時,應標明該產品是按甲方的許可製造。
3.4 XX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誌均載明於附件。經甲方同意後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湖南(地區)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偽造及侵權
XX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偽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雖然,僅甲方獨立擁有對第三方偽造的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的行為採取追究甚至是訴訟(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甲方對XX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而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充分考慮。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義作原告或雙方聯合作原告,XX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XX公司的書面同意。對維權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
第五條 使用費
4.1 在合同期限內XX公司須向甲方為XX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後--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萬元的專利使用費。其使用費可以根據該產品的銷售情況分期返還,返還比例為甲方年收益的--%。
4.3 XX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錄,便於確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額,甲方可派會計師代表甲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後的--天內向甲方提供季度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淨售價並附上應支付的款項數額。銷售報告應由XX公司財務主管簽署。
4.4 XX公司根據合同及乙甲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應付款項以人民幣按時匯至甲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5.1 按合營合同,甲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以提高公司僱員的技術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XX公司選拔的僱員按下述技術範圍提供培訓:專利產品產品的製造、發展、銷售和使用;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XX公司與甲方協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與製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係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甲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專案的培訓。
5.4 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XX公司與甲方商定。
5.5 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XX公司對XX公司人員進行相關培訓,XX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僱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XX公司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5.6 按本合同規定,XX公司屬下的僱員凡參加並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後二年內,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6.1 合營期間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裝置、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乙方製造的產品。
6.2 合營期間XX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乙方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6.3 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XX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採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後續技術改進及收益歸屬
7.1對於本專利在XX公司應用後所產生的技術改進,分為微小改進、較大改進與重大改進。
7.2對於微小改進,改進技術屬於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對於較大改進,改進技術屬於XX公司所有,公司按照改程序度、給公司帶來收益、利用公司條件的程度,向改進人支付一定獎勵,獎勵數額另行約定;
對於重大改進,改進技術屬於專利權人所有,公司需向專利權人支付技術許可費用。
第九條 專利許可
甲方專利權入股XX公司後,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該專利技術進行生產銷售也不得另行對外轉讓該專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許可實施該專利,必須經過甲方同意。
第十條 專利無效
9.1在甲方專利權時效期限內,第三方向專利局提出專利權異議,並經專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後該專利確屬無效的,不再按本協議前述約定享有權利。
9.2若該專利在認定無效後,可認為是一般技術具有使用價值的,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合作方式;若已無技術使用價值,則雙方可以解除專利入股合同。
9.3對於專利確定無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獲得的各項收益,甲方不再返還XX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十一條 經營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駐一名董事,一名監事,二名生產技術人員,一名財務管理人員。
2、乙方在新公司派駐二名董事,一名生產技術人員,一名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時,若專利仍在專利權期限內,XX公司須將該專利權仍轉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東有協助義務。
2、XX公司解散時,在公司存續期間所涉及的商業祕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並不得洩露。
第十三條 雙方方保證與承諾
1、甲方保證:
1.1甲方擁有協議項下專利的合法專利權;
1.2甲方保證擁有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證按雙方協定時間提供的技術資訊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並且由甲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XX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或國內)的先進水平。
2、乙方保證:
2.1乙方保證擁有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證提供給XX公司的資產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四條 保密
XX公司承認並同意在合同期內由甲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祕密。XX公司及其全體僱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為--年。
第十五條 合營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為期_____年。
2、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XX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為期十年的延長,但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甲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技術和商標。
第十五 條違約責任
雙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協議。如有違反,願意承擔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若有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承諾、保證的行為,即構成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若因本協議任何一方實質性違約,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除應返還從對方獲得的財產外,還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於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條 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除非另有規定,仲裁不得影響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其他
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2、合同的文字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文為準。
4、按本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字為準並按對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後十天,視為有效送達。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人:
合作人各方:
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各方自願合作經營,該合作事業所有資產按投資份額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合作名稱:經營地點為
第三條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四條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滿可續訂合作合同。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佔總出資額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佔總出資額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佔總出資額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佔總出資額的%。
二、各合作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元。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二、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經各合作人協商,盈餘分配按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作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等),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他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加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加入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作人加入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承認並簽訂合作協議;
3、除加入協議另有約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事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出
1、自願退出。
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出:
2、當然退出。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出: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事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加入對待,否則以退出對待轉讓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事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事業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加入、退出、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合作事業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負責保管和收銀,負責記賬。
一、為合作負責人。
其許可權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管理財務開支;
二、其它合作人的權利:
1、參予合作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4、監督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督權和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合作事業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六、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作事業實際損失賠償。
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作負責人決定除名。
第十二條合作經營的繼續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作經營:
二、在退出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合作事業名稱繼續經營原合作事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經營。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作期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事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條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如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出程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全體合作人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作人各執一份,送存一份。
全體合作人:
(簽名和按手印):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經營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林業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位於: ,林權證登記面積為 畝的林地租賃給乙方。
二、林地租賃期限為叄拾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林地租賃價格:
林地租金按每年 元/畝以實際租賃面積計算;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林地租金採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於當年農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賃給乙方後,林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歸乙方,林地的規劃、投資和經營由乙方負責,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山地上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經濟林原則上不砍伐(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權進行撫育和管理;當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經濟林由甲方砍伐後,在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再種植樹木及其他作物,同時交給乙方進行規劃和經營。
六林地內原有墳墓保持不變,農戶需要在林地內新建墳墓,告知乙方後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協議期內,乙方享受國家有關扶持、補貼、優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林地徵用補償由甲方獲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種植青苗和建築物等相關補償由乙方獲得。
八、協議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九、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
十 、本協議如有不盡事宜,可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內容與本協議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