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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辦法(通用3篇)

欄目: 擔保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5W

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篇1

第一章 總則

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辦法(通用3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 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擔保行為,保證融資擔保業務的安全,有效防範、控制和化解業務風險,促進公司所屬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積極穩妥地開展,根據《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公司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所屬擔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擔保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監管部門是指負責監督管理擔保公司的公司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公司所屬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經公司許可並且由政府管理部門批准的業務。

第五條 擔保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中,從被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開始到擔保業務相關權利義務終結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專案初審、專案評審、擔保方案落實、風險監督與防範、風險化解與處置。

第六條 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應當以審慎客觀、風險分散、稽核獨立為操作原則,建立規範有效的擔保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第二章 擔保的物件和條件

第七條 擔保公司的擔保物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固定經營場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註冊的企事業單位;

2. 行業符合國家政策、產業規劃,不涉及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

3. 獲得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認可,有充分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4. 公司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對以下擔保物件原則上不接受擔保委託:

1、企業成立時間不到一年;

2、有資信不良記錄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東有犯罪記錄;

4、企業主要股東有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擔保的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款的企業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推薦提出書面擔保申請。

第十條 企業申請擔保應按照擔保公司要求填寫《委託擔保申請書》,同時應根據《融資擔保業務資料清單》的標準提供以下型別檔案,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1、企業和股東法律型別檔案

2、企業和關聯企業經營型別檔案

3、企業和股東資產型別檔案

4、企業擔保所需的其他型別檔案

第十一條 擔保公司應按照《融資擔保業務承保準則》受理企業擔保申請;

第十二條 業務部指定專人負責專案受理,包括核實有關資料原件與影印件一致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在初步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專案予以正式受理、編號、登記、裝訂並填寫《專案受理表》通知擔保公司相關部門。

第四章 專案初審

第十三條擔保專案實行A、B 角專案負責制,A角由業務部委派,B角由風險管理部委派。

專案初審包括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B角必須根據勤勉盡職、全面獨立的原則對擔保專案及申請擔保企業進行全面的實地盡職調查和風險分析。A角負責專案各方的聯絡與補充資料收集,並出具《擔保盡職調查報告》;B角負責稽核《擔保盡職調查報告》並出具《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當A、B意見有分歧時,B角必須在報告書上出具自己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專案初審過程中若發現企業出具虛假資料、重大經濟決策失誤、違法亂紀問題或者企業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等影響到初審工作繼續進行時,專案A角應在《專案處理表》上寫出初審終止說明,經業務部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報主管領導同意後歸檔。若因企業要求暫緩處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資料等,以致影響初審工作的,專案A角可在《專案處理表》中出具暫緩處理意見,經業務部負責人批准可予以暫緩處理。

第十五條 專案初審完成後,A、B角分別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報送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複核無誤後將專案報告書面報送專案評審機構。

第十六條 專案盡職調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

2、專案基本情況

3、企業股東與股權比例

4、企業貸款用途與還款來源

5、企業經營模式

6、企業資產明細

7、企業產品型別

8、合同簽訂與履行情況

9、企業財務狀況

10、企業債權、債務、投資、訴訟和對外擔保等情況

11、專案反擔保說明

12、專案擔保措施說明

13、專案其他說明

14、專案結論

第十七條 專案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 企業資產情況分析

2、 貸款用途合性分析

3、 企業經營合同分析

4、 企業財務狀況分析

5、 企業現金流分析

6、 反擔保措施分析

7、 企業擔保綜合分析

8、 專案擔保方案

第十八條 初審工作從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超過上述時間的,專案A角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原因並在《專案處理表》中記載。

第五章 專案評審

第十九條 擔保專案的評審包括會議評審、公司稽核和專家評議。會議評審和公司稽核的範圍為所有擔保專案;專家評議的範圍為重大擔保專案或公司監管部門及擔保公司認為有必要提請專家進行諮詢和參加會議評審的專案。

第二十條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為擔保公司專案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擔保公司的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等相關人擔任,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由總經理擔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並負責專案評審委員會會議召集與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1、 擔保公司專案評審機構全體成員

2、 專案A角、B角;

3、 風險管理部負責在保專案監管人員;

4、 專案評審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議程:

1、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2、 專案A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專案內容及初審意見;

3、 專案B角負責向評審委員報告專案風險情況及擔保方案;

4、 評審委員按照實事求是,專業合理的原則,對根據公司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專案提出評審意見。

5、 主任委員負責收集評審委員填寫的《擔保專案評審子表》並保證內容完整清

晰,綜合評審委員的評審意見後彙總至《擔保專案評審彙總表》報擔保公司總經理簽字。

6、 對資料不全或專案報告未能揭示問題導致評審會對專案內容不能做出判斷

時,評審委員應提出需補充和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主任委員書面形式通知業務部加以落實,專案A角在會後收集經專案B角核實後書面報主任委員。

7、 經評審會審議需要進行專家評議的專案,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的其他規定:

1、 評審會議須在召開前一天發出會議通知,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2、 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評審機構

負責人請假。評審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履行評審責任,有以下情況的評審會議須改期舉行。

(1) 評審委員參加人數未達半數的;

(2) 總經理或風險管理部負責人不能參加的。

3、 評審會議由評審機構確定專人記錄,會議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主題,出

席人員、參會人員對專案所持意見以及會議最後綜合意見等。評審會議記錄做為專案檔案由風險管理部儲存。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專家評議的專案,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組織有關專家評議,

專家的資格標準與聘任程式應按照公司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評議會由評審機構主任委員、擔保申請企業、專案A角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主要彙報人,專家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出具書面評議意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稽核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累計金額或單筆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企業或專案經會議評審同意後必須通過公司稽核。根據稽核的需要,公司風險管理部門針對擔保專案有權向專案A、B角提問,被提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風險控制制度、流程,不符合公司標準的行為,向評審會議參加人員提出質疑,相關人員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通過會議評審的擔保專案由擔保公司專案評審機構主任委員將《擔保盡職調查報告》、《擔保風險分析報告》、《擔保專案評審子表》和《擔保專案評審會議彙總表》等檔案報送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公司監管部門原則上在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在《專案稽核意見表》上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專案須進行復議:

1、擔保公司評審會議結論為複議的專案;

2、公司稽核結果為複議的專案;

3、公司及擔保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三個月內辦理手續的專案

從專案評審流程辦理;超過三個月辦理手續的專案,從專案初審流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於評審會議結論和公司稽核結果決定複議的專案,由原專案A、B角或重新委派專案A、B角根據複議條件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向專案評審機構提交修正後的《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於批准擔保之日起二個月至四個月內才辦理手續的專案,原專案A、B角應在原《擔保盡職調查報告》和《擔保風險分析報告》。的基礎上重新收集稽核企業的各項資訊以及擔保方案等情況,並對變化情況出具《專案複議報告》。

第三十條 對於會議評審、公司稽核、專家評議中被否決的專案,擔保公司對外只能提供“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書面決定,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稽核通過後,由專案A角擬訂《擔保意見書》報送評審機構主任委員稽核,業務部負責《擔保意見書》公司內部籤批和貸款銀行報送,專案A角通知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辦理擔保手續,通知應包括:

1、 公司同意承保企業擔保的批覆;

2、 交納擔保費的金額、付款期限和方式;

3、 辦理擔保方案中反擔保手續應具備的資料和簽字人員名單;

4、 公司擔保意向有效期;

5、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釋出統一格式的擔保業務合同、協議、承諾函等相關法律檔案範本,並且負責擔保業務合同和相關法律檔案的稽核。根據稽核的需要,公司法務部門有權向合同提供人提問,被詢問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有權針對不符合合同格式、不具備法律效應的條款進行修改。

第三十三條風險管理部根據公司稽核結論擬定《委託擔保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或《質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檔案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十四條風險管理部負責打印合同等法律檔案,涉及到企業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反擔保方簽字蓋章的法律檔案由風險管理部辦理面籤手續,原則上由風險管理部稽核並驗收各種合同簽署所需憑證和檔案。

第三十五條 辦理完擔保簽約手續的專案資料由業務部和風險管理部轉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七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六條 擔保收費指辦理擔保專案收取的擔保費。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費收取標準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根據《擔保費率標準》收取。

擔保費=擔保金額X擔保週期X擔保費率X風險度係數

第三十八條 擔保費原則上於簽訂《委託擔保合同》時一次性收取,擔保週期超過12個月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九條 擔保費由業務部計算,並按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通知財務部辦理收款手續,擔保責任解除前,業務部根據實際承保金額和時間計算擔保費,對逾期的擔保專案補收擔保費。

第八章 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條由專案A角通知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必須配合抵質押辦理人員落實辦理專案擔保方案中相應的反擔保措施,措施型別包括: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風險控制措施、保證金等,根據企業和專案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第四十一條 企業提供抵質押反擔保、保證反擔保和風險控制措施等反擔保措施的要求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由風險管理部制訂《抵質押反擔保評估標準》、《反擔保辦理標準》、《風險控制措施監管方案》等標準執行。保證金收取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擔保方案中各項反擔保措施原則上於貸款銀行向被擔保企業發放貸款前辦理完畢,辦理完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檔案由風險管理部移交法律事務部存檔。

第九章 擔保專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被擔保企業的保後實地調查由業務部負責,風險管理部負責提示與監督。針對被擔保企業原則上在擔保期間按照銀行放款後45天之內、銀行放款後6個月、貸款到期前90天內三個階段進行保後實地調查,檢查日期須在各階段到期日前完成。。

第四十四條 風險管理部每月25日向業務部提供下一個月度需要日常檢查的被擔保企業清單,業務部根據清單安排好保後實地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應提前通知被擔保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1、 當期財務報表

2、 新簽訂的合同

3、 庫存證明

4、 最新的企業徵信記錄

5、 貸款還息憑證

6、 調查所需的其他企業資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人員在完成實地調查後於三日內出具《保後調查報告》報風險管理部稽核,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後風險評級標準》對被擔保企業進行風險評級,根據評級結果採取相應風險應對措施。評級標準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第四十六條 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擔保企業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主管領導作口頭報告,主管領導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供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第四十七條 每月25日風險管理部負責提交《逾期專案統計表》及《60天內到期專案統計表》。對所有擔保專案,在貸款到期之日一個月前由業務部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擔保企業。

第四十八條 所有正式受理的專案資訊都由專案A、B角定期輸入專案資料庫,專案資料庫由風險管理部統一管理。所有正式受理的專案原始資料由法律事務部儲存。

第十章 專案的延期

第四十九條延期包括借新還舊和展期。需要延期還款的專案,被擔保企業應在銀行等機構許可的時間內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擔保延期申請,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檔案資料。按照金融機構審批結果擔保公司對擔保專案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條 延期專案由業務部提出初審意見,風險管理部根據保後調查等情況提出補充意見,之後進行專案評審程式,風險管理部對延期專案的處理意見包括:

1、 簽訂補充條款以增加更為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2、 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預警;

3、 建議撤保。

第十一章 專案的撤保

第五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公司應主動撤保:

1、發現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的;

2、專案承擔企業被認定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潛在風險的;

3、專案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的;

4、專案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專案的撤保應由業務部或風險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須按照專案評審程式進行決策。

第十二章 擔保專案的終止

第五十三條 對於已結束的擔保專案,應辦理專案終結手續,包括登出抵押登記,核銷擔保公司貸款卡記錄等。專案終結手續由專案終結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還款證明檔案,經業務部、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將審批意見書面報送總經理同意,由風險管理部辦理解除登記手續,相關反擔保資料原件退還專案終結企業。

第十三章 專案代償

第五十四條 專案到期企業無法償還貸款,或擔保公司與銀行協商同意提前代為企業償還貸款的,擔保公司按照與貸款銀行合作協議履行保證責任,風險管理部將該企業風險評級列入損失。法律事務部要加強代償專案檔案管理,專人負責。

第五十五條 在實際代償之前,專案評審機構評審負責人應書面向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提交專案代償申請和追償方案,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應充分開展風險化解工作。

第五十六條 經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後,風險管理部應要求貸款銀行出具履行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通知中應註明專案逾期本金、利息、罰息、代償款收款賬號以及擔保公司風險分擔金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 風險管理部將收到的履行保證責任通知報送專案評審機構和公司監管部門備案。財務部門測算、核對代償資訊,準備代償資金。

第五十八條 履行正式代償義務,由風險管理部和財務部要求貸款銀行出具書面的該解除專案擔保公司保證責任證明檔案。

第十四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九條公司專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擔保公司取得債權人資格後,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成立專案追償小組應當取得原債權人支援,並按照剛柔相濟、靈活迅速、保守祕密的原則依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債的追償方式主要包括:訴訟與非訴訟。

第六十條專案追償小組應注意監控債權人行使訴訟等追償方式的有效時限,注重法律時效管理,及時主張權利。

第六十一條 專案追償小組應建立工作臺賬,及時、詳細地記錄工作進展和各階段採取的措施並定期向公司監管部門彙報。

四、風險專案處理完畢的,由專案追償小組擬定《專案結案報告》並上報公司監管部門。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公司通過其他方式管理的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核准之日起生效執行。

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 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各類合同、協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稽核權、審計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評審程式評審批准後,方可簽訂。

第四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託,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託授權書方可簽訂,委託代理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和許可權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許可權,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

無法人授權委託,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五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範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

在合同簽訂時,應儲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合同分類及責任部門

第六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並確定責任部門。

銷售合同:銷售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採購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委託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技術合同:技術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質量合同: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承包合同: 負責簽訂,執行;

租賃合同:本公司需要租用其他公司的廠房、裝置,由需求單位負責簽訂,執行;其他公司租用本公司廠房、裝置,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簽訂,執行;

其他類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 與他方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

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後的情況發生。

第八條 合同文字要求文字表達準確、簡潔、不得有模稜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九條 合同文字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評審過程採用籤批單進行

記錄,籤批意見可批註在合同稿件上,籤批人作出標記,註明籤批處數並簽字,由合同編制人負責對籤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籤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及許可權:(該條不太明確,各種合同編號、蓋章由誰規定清楚)

(1) 銷售合同、採購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查,審計,分管領導審批,加蓋合同專用章。

(2)其餘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稽核、相關單位會籤、審計、分管領導審定、副總裁以上領導批准。

行政管理部對合同編號,由檔案室負責人簽名後加蓋合同專用章。

(3)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總裁(法人委託)或者委託人審批。

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單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負責辦理。

(4) 技術合同、質量合同、採購合同經辦單位簽訂、單位主管稽核,分管領導審批。

(5) 分管領導:管理中心主任、製造中心主任、銷售公司總經理、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准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十三條 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憑合同審批單領導籤批,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 嚴禁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空白文字上蓋章。

融資性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篇3

印章管理辦法

為保證A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投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專案部印章(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印章”)以及各分子公司公章、子公司(含三級子公司)合同專用章、分子公司專案部印章、法人制、財務專用章(以下簡稱“分子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規範性與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在總結現行用印慣例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除上述提到的印章之外各地區(子)公司不得自行刻制任何印章(含部門印章)。

下文中的地區公司:指單獨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目標責任人經營管理的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審批及登記制度]

未經審批程式並進行使用登記,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違反審批以及登記制度而使用股份公司及各地區公司印章所出具的書面檔案,將對未經審批或登記擅自使用印章者個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審批]

股份公司公章的使用應當由申請蓋章的部門報其主管的副總裁(地區公司應當報送董事長)批准,證券法務部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檔案涉及的金額、訴訟、工程結算等重大事項)有權請示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核准。合同章的使用根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審批。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最終批准;地區公司按月將使用記錄報證券法務部備案。

分公司印章的使用應該由使用人申請,原區域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地區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用印,但證券部法務部認為有必要經過主管副總裁的審批,經主管副總裁審批後方可用印。

第三條[登記備案]

股份公司印章使用一律執行登記制度,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公章使用登記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公章帶出審批記錄》中註明用印事由、數量、是否使用法人章、申請人、批准人、經手人、用印時間等相關事項。

地區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地區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進行使用登記,印章管理人員應按月將使用登記表交至證券法務部備案。

第四條[印章管理部門]

股份公司印章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保管,並根據本辦法進行使用管理,包括稽核、登記、備案等,A股份公司總經理直接負責監管證券法務部印章管理。

地區公司印章應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人員來管理,並根據本辦法進行稽核、登記、備案;印章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地區公司董事長及證券法務部的不定期檢查。

分公司印章負責人為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印章由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管理人負責保管並安排登記、使用。

所有印章在刻制後三日將印模(印鑑)提交證券法務部存檔備案。

《公章使用審批表》、《公章使用登記表》、《地區子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分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公章帶出審批記錄》由證券法務部制定,各相關部分進行實時登記,並儲存其上的原始用印紀錄。

第二章股份公司印章

第五條[公章使用審批特別程式]

使用和加蓋股份公司公章除了根據本辦法第二條進行審批並提交《公章使用審批表》及附所蓋章檔案關鍵頁掃描件由證券法務部備案外,對於下列事項還需要提供相關檔案:

1、[工程投標]各區域公司為承攬工程而進行初次投標,在加蓋公章之前應當在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辦理備案登記,並OA系統審批後前往證券法務部進行投標蓋章、封標。

在投標過程中,出具各種關於工程質量、進度、安全以及有關合作條件(如付款方式)方面的承諾函件,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

2、 [工程施工過程檔案]各地區公司針對在施工程存在的情況和問題,與建設單位或者總包方達成的商務洽商檔案、補充協議,涉及工程價款、工程量變更、結算方式,在加蓋股份公司印章之前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前述檔案中籤字確認。

各地區公司對於在施工程的工程進度、施工質量、售後服務等關係及公司利益事項做出書面承諾,如果需要加蓋公章,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該檔案上簽字確認(必要時應當上報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審批)。

各地區公司對於在施工程需要與總包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安全管理協議、環境保護協議等相關協議或與安裝隊(安裝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果需要加蓋公章,應當經由股份公司工程質量安全部備案登記,並通過OA系統審批後前往證券法務部進行蓋章。

各地區公司對於供應商、安裝隊(安裝公司)的付款方式、產品質量等做出書面承諾,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3、 [工程結算檔案]各地區公司與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方辦理工程結算應當加蓋股份公司公章,該結算檔案應當事先經過地區公司內部稽核(必要時由審計監察部參與審查),並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結算檔案上簽字。

各地區公司與安裝隊(安裝公司)辦理勞務結算,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當依照公司其它相關制度進行稽核通過並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

4、 [合同檔案公章]股份公司職能部門或者各地區公司對外簽訂各種合同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當事先按照《合同管理制度》進行評審,並由主管副總裁或地區公司董事長在該合同檔案中籤字署名。

5、[職能部門發文]

股份公司各職能部門以股份公司名義進行內部發文應當按照總裁辦公室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批流程,並持有該審批檔案。

第六條[股份公司公章借出]

1、[借出審批和登記制度]股份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得借出。重要且緊急情況下借出應當辦理借出手續,應當通過《公章帶出審批紀錄》表由借出人所在部門的主管副總裁及證券法務部的主管副總裁簽字批准,並在表中進行登記。攜帶公章外出,至少要兩人以上同行。

2、[實時聯絡與及時歸還]

印章借出人應當在證券法務部留下聯絡方式(手機號碼),保持實時聯絡,便於證券法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印章使用。

印章借出人應當確保印章安全,並按照本辦法使用。

印章借出人應當按照約定歸還股份公司印章,並在《公章帶出審批紀錄》署名紀錄具體歸還時間(精確到分鐘)、印章用途以及加蓋份數。

印章出借人在未經主管副總裁和證券法務部允許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蓋任何檔案、資料等;如印章出借人未遵守上述規定,由此引發的後果全部由出借人承擔。

第七條[合同章使用制度]

1、[合同章使用審批]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進行相關審批並經由關負責人在OA流程簽字通過評審的合同方可加蓋股份公司合同章。

2、[合同章使用登記和備案]

加蓋公司合同章應當由證券法務部對合同進行編號,並且由業務經手人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中進行蓋章登記以及合同原件歸還登記。

證券法務部應當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加蓋了合同章的合同催促歸還並備案。

各地區公司對加蓋合同章的生效合同(檔案)必須在5日內將原件交回證券法務部備案。

第八條[法人章審批具體程式]

在簽署各類合同以及對外出具書面檔案時,根據情況審慎使用法人章。公司法人章使用審批與登記制度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七條辦理。

第九條[投標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

公司經營區域逐步拓展,為提高工作效率,股份公司決定授權外埠經營的地區公司持有和使用“A公司投標專用章”。

地區公司刻制投標專用章之前應當由地區董事長向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證券法務部提交書面申請,經過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主管副總裁和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準批准後方可刻制、使用,必要時由股份公司出具授權檔案,授權該投標專用章使用許可權和法律效力。

地區公司董事長作為各自投標專用章的管理人和責任人,可以授權下屬工作人員代為實際保管,負責使用及登記等事項。

地區公司為承攬工程而進行投標,在加蓋投標專用章之前應當在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辦理備案登記,並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

地區公司使用投標專用章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條[股份公司專案部印章管理]

股份公司各區域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刻制工程專案部印章;在刻制專案部印章之前必需由專案經理、專案部負責人、地區公司工程總監、董事長、證券法務部、股份公司工程總監批准後方可自行刻制。

專案所在地區公司必須在印章刻制完成後二日內到證券法務部備案並選定印章保管人員。

專案部印章使用必須要進行登記,每月末將印章使用登記記錄由保管人員向證券法務部備案。

專案部印章僅限於工程現場往來檔案收發、資料報驗使用,在加蓋專案部印章之前應當徵得專案負責任、地區公司工程總監的批准、同意。

所刻制的專案部印章待專案通過四方驗收且上報完成竣工資料、結算資料後交回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刻制專案印章必須刻制有“A公司x專案部印章僅限檔案收發、資料報驗使用”。

第三章分子公司印章管理

第十一條[一般規定]

分公司刻制印章應當經過股份公司批准,分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負責人名章、財務章)由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專人統一保管。

分公司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是印章的責任人,印章管理人員須於每月末將當月用印登記記錄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備案。

分公司印章使用首先由所屬地區公司經營副總、總經理審批,之後上報至地區公司董事長處審批,通過後方可用印。

第十二條[子公司印章管理]

1、[刻制審批]

依法註冊的子公司,可以刻制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但必須在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審批。

2、[印模備案]

子公司應當在其印章刻制後3日內將印模1份提交證券法務部備案。

3、[使用審批和登記]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審批後,報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批。對於檔案所述內容涉及的金額較大(工程合同20__萬元以上)或地區公司認為有必要經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及各副總裁稽核,應當在蓋章前三日內上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及各副總裁核准。未經核准而加蓋子公司印章的責任由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使用人員及地區公司董事長共同負責(地區公司董事長負主要責任)。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子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進行使用登記,將所有加蓋子公司公章的檔案之關鍵內容頁掃描件存檔,以便證券法務部或股份其他部門使用及監督檢查。

4、[子公司公章使用審查]

證券法務部對於子公司提交的使用子公司印章記錄以及檔案掃描件負有審查義務和權利,對於違反本辦法而加蓋印章的檔案應當向主管副總裁以及總裁、董事長如實彙報。

第十三條[子公司專案部印章使用管理]

子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刻制工程專案部印章;在刻制專案部印章之前必需由專案經理、專案部負責人、工程總監、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自行刻制。刻制後應當將專案部印章印鑑提交證券法務部備案。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負責該專案施工的專案經理為專案部印章的管理人和責任人。

專案部印章僅限於工程現場往來檔案、資料報驗使用,在加蓋專案部印章之前應當徵得專案負責任、地區工程總監、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同意。

刻制專案印章必須刻制有“A公司x專案部印章僅限檔案收發、資料報驗使用”。

專案部使用專案部印章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空白檔案禁止用印]

嚴禁在空白的書面檔案、合同上使用任何印章。

第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於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辦法生效前涉及股份公司印章管理辦法之規定、慣例、做法與此衝突的,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處罰制度]

各地區公司、子公司、各職能部門必須按照本辦法嚴格執行;因未按照本辦法的執行且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股份公司將給予責任人、使用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情況嚴重著將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偽造、假冒公司任何印章,每發現一次處罰地區公司目標責任人五萬元。

第十七條[辦法解釋權與修改權]

本辦法解釋權與修改議案提請權屬於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

公章使用審批表

編號:

使用單位(部門):申請人:

檔案涉及內容概要: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

特殊事項審批::

備註:

1、“檔案涉及內容概要”欄中應當註明專案名稱(如有)及檔案用途。

2、批准人必須是地區公司董事長或者股份公司副總裁、總裁、董事長。

3、“特殊事項審批”適用於涉及金額較大事項(如投標專案額度超過3000萬等)。

地區(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編號:

使用部門:申請人:

檔案涉及內容概要:

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

地區公司董事長批示:日期

備註:

地區公司(子)公司應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批,應在批准欄簽字;之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批示;

分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編號:

使用部門:申請人:

檔案涉及內容概要:

所屬部門負責人稽核:日期

地區公司董事長稽核:日期

備註:

用章部分負責人應先稽核,應在批准欄籤;之字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