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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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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醫療保障救助制度,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民保字(2012)29號《關於印發<安徽省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方案

一、救助物件

(一)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以下簡稱農村低保物件);

(二)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撫卹補助證》的重點優撫物件;

(四)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社會定期救濟證》的重點社會救濟物件。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急性腦中風;

(三)腎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嚴重心臟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標準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一次性救助XX元;

(二)腎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XX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腦中風,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嚴重心臟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辦法

經稽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種的救助物件,住院期間先按救助標準給予及時救助。救助物件在按規定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根據醫療救助資金總量情況,原則上個人負擔5000元以上的,可實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物件一年中累計享受救助總額不超過1萬元。對五保供養物件患病住院的優先救助且不受病種限制。

五、醫療服務

(一)縣政府確定縣醫院、中醫院為我縣城鄉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二)指定醫院應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種用藥目錄、診療專案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救助物件提供治療服務。

(三)救助物件需要轉院治療的須由指定醫院醫務科出具轉院證明,否則不予救助。

(四)農村救助物件患病時需持《嶽西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證供養證》、《定期定量撫卹補助證》、《定期定量救濟證》、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指定醫院就診。

六、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患重大疾病的農村低保物件需要醫療救助的,須持有關證明(身份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定期定量撫卹補助證、定期定量救濟證等)向戶籍所在地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鄉鎮民政辦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對符合條件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村委會進行公示,報縣民政局,同時如實上報下列材料:

1、《嶽西縣特困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2、根據救助物件類別,分別出具(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定期定量撫卹補助證、定期定量救濟證)影印件;

3、縣級以上醫院(含縣醫院、中醫院)本年度開出的《嶽西縣城鄉醫療救助物件患病診斷證明書》;

4、正式醫療費用發票影印件。

縣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民政辦,由鄉鎮民政辦通知申請人。

七、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縣財政按不少於省級財政上年度安排補助資金總量的10%安排配套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並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於資助救助物件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金,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負責填寫醫療救助物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用於醫療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並送縣財政部門複核後,鄉鎮民政辦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資金由財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直接打入指定醫院。

(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物件實施救助。

八、組織實施

(一)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部門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農村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三)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各級財政應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物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六)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通過行政、法律手段如數追回,並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援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十、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