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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自查報告範文

欄目: 自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77W

各位代表:

人民法院司法自查報告範文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兩項評議”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們對區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司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回顧總結,並深入開展了自查自糾。現將主要情況彙報如下,請予評議。

一、 區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區法院司法工作回顧

區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我院在區委的領導、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以及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區人大關於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緊緊圍繞全區工作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宗旨,重點抓好審判、改革、隊伍建設三件大事。通過努力,各項工作有了較為明顯的改觀,審判質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法院改革穩妥推進,隊伍形象逐步改善,較好地完成了維護穩定、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的司法工作任務。

(一)審判工作基本情況

XX年以來(至今年6月底),全院共新收各類訴訟案件3354件,辦結3126件(包括上一年的未結案),正在辦理301件。其中審結各類刑事案件415件,一審判處犯罪分子590人,共有457人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審審結民商事案件2667件,行政案件19件;辦結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25件。

1、狠抓案件質量,力求公正司法。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是人民法院能否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司法權威的關鍵所在,因此,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審判公正,始終是我院孜孜以求的一項重要工作目標。隨著社會進入轉型期,日益複雜的社會關係導致社會糾紛也呈現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儘管我國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但在許多情況下法律滯後的現象依然存在,新型別案件、無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可適用的案件呈上升勢頭,這些都給法官辦案增加了新的困難和壓力。面對這些新情況,為保證審判工作質量,我們在充分發揚過去一些好的經驗的基礎上,就如何提高案件質量進行了不斷的探索,並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院的辦案質量有了新的提高。

——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確保依法審判。正確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適用法律關。嚴格執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當事人舉證、法庭質證、認證以及法院調查取證等證據制度,不斷完善庭前證據交換、舉證期限、證據失權的認定和處理等制度,促進了案件質量的提高。刑事審判既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罪犯,又確保無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強化人權保障力度。去年為貫徹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的“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的要求,對新刑訴法實施七年來審結的XX餘件刑事案件進行了自查,未發現超期羈押現象。通過自查,進一步增強了質量意識和審限意識,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高度重視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及時總結前階段“嚴打”整治鬥爭工作經驗,認真研究並建立了貫徹“嚴打”方針的經常性工作機制,除繼續保持對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外,通過集中公開宣判等形式,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震懾潛在的犯罪傾向。民商事審判強調調解工作,積極運用調解方式止紛息訟,在審結的2667件民商事案件中調解及經調解撤訴的1736件,調解撤訴率為65%。對群體性糾紛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堅持從大局出發,精心組織審理,強調耐心細緻地做好說服疏導工作,爭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行政審判堅持規範行政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以及支援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區程序的原則,積極受理,慎重審判,注重協調,確保穩定。

——強化審判監督力度。去年成立了審判監督庭,實現立審、審執、審監相分離,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在審判流程中的不同環節,運用排期、審限監控、質量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促使審判公開、公正、高效、文明、廉潔地進行。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共審結檢察機關抗訴案件5件,糾正錯案2件。

——樹立精品意識,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修訂和完善了《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樣式改革若干意見》,結合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現有的訴訟文書樣式重新作了調整,統一了9種既符合證據規定,又方便當事人訴訟的訴訟文書製作樣式。同時,組織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肯定和推廣優秀裁判文書製作經驗,發現和解決當前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過程中的問題和缺陷,以評優活動的開展,促精品意識的樹立。

通過上述措施的落實,全院的審判質量有了較大程度的提升,案件上訴率、上訴案件發回改判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涉法上訪案件明顯減少。

2、狠抓辦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遲來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沒有效率,公正將失去其應有的價值,這是現代司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針對過去對審判效率不重視,審判管理執行機制落後,造成部分案件審理期限過長,效率低下的問題,我們除加強對法官的效率意識教育外,著重通過推進法院改革,建立科學規範的審判管理執行機制,來提高審判效率。

——完善和落實簡繁分流制度,擴大簡易案件審理範圍,規定除了必須由審委會研究的案件外,能適用簡易程式的,儘量適用。充分發揮簡易程式快速、簡便的優點,及時處理簡易民事糾紛,提高訴訟效率。一年半來適用簡易程式審結的案件2241件,佔民商事總結案數的84%,當庭宣判率保持在40%以上。

——進一步完善刑事案件普通程式簡易審理制度,對事實清楚、被告人無異議的普通程式刑事案件,在保持審判組織與程式完整的基礎上,簡化和調整庭審環節,提高庭審效率。審結的415件刑事案件中適用普通程式簡易審的有255件,佔刑事總結案數的61.4%,二十天內審結的案件佔38.5%。

——重視訴前調解、庭前調解經驗的積累和推廣。對於雙方爭議不大的糾紛,規定在立案的同時必須當場進行調解。一年半來,立案庭訴前調解案件12件(另有20餘件未進行登記), 及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訟累。同時,庭前調解已成了我院審理民商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宜調解結案的,在庭審之前一律先行進行調解。一年半來,通過庭前調解結案的案件佔調解結案總數的近三分之一。

——減少裁判文書製作時間,加快送達進度。嘗試調解文書格式化製作,對民間借貸等帶有普遍性、共通性的案件,制訂格式化調解書,做到當庭調解、當庭製作調解書、當庭送達,大大縮短了辦案時間。

3、強化服務意識,貫徹司法為民宗旨。

——推出了一系列具體的便民措施和做法,努力為群眾訴訟提供便利。加強訴訟指導和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向當事人送發《訴訟風險提醒書》、《當事人須知》、《舉證通知書》,指導當事人完成各項訴訟活動。注重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司法救助,確保經濟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發揮“維護國防利益巡回法庭”、“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合議庭”的作用,依法最大程度地維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強化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撫養費、贍養費、退休金、勞動報酬等案件,優先予以執行,保證申請執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對一些行動不帶來了被動。另外,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執行隊伍素質參差不齊,雖然近年來加強了隊伍的管理和教育,但仍有個別執行人員素質不高,群眾時有反映。個別案件的執行人員對於申請人提供的即時執行線索未能作出快速有效的反映,使少數長期尋找困難的被執行人可能因執行人員反應偏慢而得以再次躲避,從而可能錯失了來之不易的執行機會。有的執行人員對於執行工作的過程不注意及時記載,即執行案卷中未能反映所做過的所有工作,不便對申請執行人作出合理的解釋。

3、業務素質方面。少數法官不注重審判業務知識的更新,對法律的規定尤其是立法的原意、立法所追求的目的缺乏深入地理解掌握,自我感覺良好,從而導致機械辦案、適用法律上的武斷等現象時有發生,使辦案的質量不高。比如,客觀地說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那種裁量權主要體現在對於證據的認定上,而隨著我國立法(包括大量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的加快,尤其是證據規則的明確規定,應該說自由度是越來越小了,至於依據有效的證據對法律事實一旦確定,法官就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裁量的自由度是極為有限的,因為我國法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有嚴格、明確的規定,而少數法官由於缺少必要的理論學習,機械地理解自由裁量權,從而導致了審判工作中的“大膽”、武斷。少數法官由於業務不精,在具體審判工作中不會、不敢正確運用釋明權,從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訴訟指導不力,且極易使部分當事人產生一些本可避免的誤解。還有少數法官制作的法律文書缺乏說理性,甚至還會偶然出現破句、別字,使法律文書欠缺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

4、司法作風方面。有的法官不注意慎言慎行,特別是在接待當事人過程中表態偶顯草率,有時雖是法律之規定但只考慮自己方便卻未能從方便當事人的角度給予指導,落實司法為民上還有欠缺。有的法官辦案作風尚不夠深入細緻,不大願意做過細的教育說服工作,尤其是在裁判作出後不願意做認真的解釋工作。個別法官在庭審中遵守審判紀律不夠好,駕馭庭審的能力還不夠強,庭風庭貌需要進一步改進,在庭審中小動作過多、偶爾還有隨意走動等不嚴肅現象。極個別法官還存在工作方法簡單、對待當事人態度生硬的現象,執法形象不佳。此外,雖然近年來加強了對法官行使職務方面的廉政監督,但對幹警職務之外守法情況的教育和監督重視不夠,以致發生了一名職工非職務性犯罪,影響了法院隊伍的整體形象。

5、廉政建設方面。在加強對幹警“八小時”以外的管理監督方面,我們雖然採取並落實了一些具體的措施,但在如何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約束機制方面尚缺乏深層次地研究探討,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雖然缺乏明確、具體的證據或查而無果,但有關個別法官與律師的關係不正常、個別法官辦人情案、關係案還時有反映,因此,如何進一步加強對隊伍的管理、保持對隊伍的警鐘長鳴仍是我們絲毫不可懈怠的重要任務。

6、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保持法官隊伍的適度中立是維護公正形象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準確地把握好這其中的“度”還缺乏深入地研究探討,也缺乏必要的宣傳解釋,容易也經常引起有關行政部門、鄉鎮政府及基層組織的誤解。當然,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仍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之一,比如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任務,對此我們的工作還有不到位之處,一些實踐證明比較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如社群巡迴法官制度等未能經常性地發揮應有的作用。此外,個別事關基層行政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未能及時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有的雖然可能是基層組織的原因,但也說明法院與他們的聯絡還有脫節現象。

上述問題的存在,與我們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還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還不夠,對隊伍的教育管理還不夠嚴格有關。對此,我們將認真聽取各位代表的評議意見,並採取切實措施,努力加以改進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