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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縣局稅收徵管調研情況的報告大綱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91W

一、主要調研內容

關於部分縣局稅收徵管調研情況的報告大綱

(一)根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2010深化徵管主題活動及作風建設活動督導調研稅收業務類風險問題彙集》的通知,檢視縣局緩繳稅款申請資料、審批程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瞭解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程式(電腦定稅)、個體雙定戶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情況;

(三)調研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生產加工企業情況。包括: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控、深入企業瞭解其生產工藝、農產品耗用、農產品增值稅進行規模、“投入產出”管控應注意的問題(如區分生產工藝、產品、生產規模等進行測算定額)。

重點內容:(1)瞭解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樣式;縣局對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到具體企業瞭解農副產品的收購途徑、資金結算等,研究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業調查瞭解生產工藝。目的是為下一步採用“投入產出法”提供依據:主要是“消耗定額”的測算,其中又區分電力的“定額”和“原料-農副產品”的消耗“定額”。 “原料-農副產品”消耗定額的測算又要區分生產環節測定約當產量(取得期初在產品約當產量、期末在產品約當產量、本期實際產量、本期實際投入原料,並據以測算原料消耗定額)

(四)縣局資料分析應用工作開展情況;

(五)災區停業個體雙定戶的資料的歸集情況;

(六)災區受災企業、恢復情況、稅源情況;

(七)小規模企業零(小額)申報的原因;

(八)徵管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及歸檔情況;

(九)《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貫徹情況,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十)稅源監控、戶籍管理是否到位。縣局工商稅務資訊交換系統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十一)納稅人銀行賬號報告制度及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入執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XX〕104號)(XX年7月13日):“換髮稅務登記證件後,納稅人在銀行開戶時,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副本登入新的賬號。對原有賬號暫不作登入要求,但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

(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執行情況;

(十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情況;

(十四)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情況;

(十五)基層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管理情況;

(十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查;

二、調查研究方式

本次調研,我們主要採取抽閱歷史徵管資料、組織管理、徵稅人員座談、現場上機演練或查詢、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調查等方式進行。

三、調研活動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本次調研活動發現的主要問題型別有:徵收管理類、流轉稅管理類、所得稅管理類、幹部隊伍素質類等問題,暴露的問題都不同程度存在稅務執法風險隱患。

(一)徵收管理類問題

1.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不規範,主要表現在:

(1)企業緩繳稅款報送資料不齊全,存在缺自產負債表等申報資料的企業申請資料;

(2)審批手續不完整,存在企業報送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無主管稅務機關簽註意見的情形;

(3)調查核實工作不到位。部分縣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到企業實地調查核實,沒有形成調查核實報告,或對申請緩繳稅款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缺貨幣資金餘額調查核實報告;

(4)對企業申請資料案頭審查不仔細,甚至未進行審查。如:未對可疑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餘額”作進一步的關聯審查等。

(5)未對金融機構出具的貨幣資金餘額時間與申請日期進行比對審查,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問題。

2.納稅人申報資料填寫不規範、資料不齊全。普遍存在個體雙定戶(包括達起徵點和未達起徵點)無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紙質申報資料問題;加油站納稅申報資料不齊,主要表現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資訊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等;

3.存在達起徵點個體雙定戶月度申報資料填寫專案不全、錯位、無納稅人簽字等不規範問題;

4.徵管檔案資料管理不規範。各縣局徵管資料的完整度、歸集的方式方法、裝訂的整潔美觀度等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標準。存在徵管資料未及時按照要求整理歸檔的問題。

5.資料分析應用工作力度不夠、方法簡單,未建立有效的稅收徵管實時預警機制;

6.普遍存在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所有開戶賬號的問題;

7.普遍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登入銀行賬號的問題。

(二)流轉稅管理類問題

1.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普遍存在稅負偏低,農副產品跨省收購普遍,收購業務真實性難以核實,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及收購業務管理難度大;

2.增值稅專用發票配售稽核不規範。部分縣局存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未遵循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式。主要表現為:缺《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實地審查未形成核查報告、未向申請人送達《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資料、個別縣局存在超額審批現象:

3.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認定審批不規範。未按規定審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民貿企業和銷售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縣以下供銷社減免增值稅資格,存在政策性減免稅已到期限未及時恢復徵稅的情形;

4.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存在安全隱患。地震後,部分企業只能將專票存放在板房內,不具備“三鐵”保管條件。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類問題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報和年度申報方面。季度申報多體現在企業未申報時進行催報。但受理申報時部分管理人員不注重細節,如存檔的申報表顯示:申報表有ctais直接列印無企業和稅務簽章的,有企業提交但企業或稅務簽章不全的,這種情況下申報表缺少法律效力。對於年度彙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彙算模式流於形式,部分縣局管理人員並沒有進行彙算稽核,即使稽核也僅是對ctais錄入時出現錯誤的申報表進行邏輯稽核。通過彙算稽核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很少。

(2)政策的宣傳方面。對企業集中的宣傳和培訓較少,基本體現在下戶調查時宣傳政策(形成調查日誌)、彙算清繳時進行相應的政策提示。

2.所得稅管理人員少,業務素質普遍偏低。其中部分縣局缺少所得稅管理業務骨幹。管理人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較差,內部培訓和在崗培訓未有效開展。

3.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存在以下問題:

(1)個別財產損失審批無縣局管理人員的調查核實報告;

(2)已取消審批的專案或者不需要審批的專案,部分縣局仍然進行審批,並下正式檔案予以批覆;

(3)未建立重大涉稅事項(如減免稅、財產損失審批)集體審議制度,程式上不健全;

(4)部分縣局未按年度要求企業上報減免稅申請。

(四)幹部隊伍素質類問題

縣局一線工作人員普遍存在稅收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綜合業務素質較低,業務學習積極性不高,工作責任心和服務意識不強,稅收執法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部分稅收管理員難以勝任管戶工作,突出表現在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議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擬提出進一步加強全州國稅系統稅收徵管工作的若干意見,並以正式檔案下發執行。具體措施有:

(一)結合我州實際,突出重點稅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業分類管理,著力於行業精細化管理。對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的管理,由流轉稅科、徵管科、所得稅管理科在調查的基礎上,形成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稅源管理辦法,並加強對縣局的管理指導,擇重點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進行專項評估、重點剖析。核心和重點是採取措施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領購、使用,從農產品收購發票環節減少納稅人“舞弊”的空間。另外就是要在重點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建立我州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評估“定額”預警指標體系和評估模型,通過強化納稅評估,發現納稅遵從的疑點和線索。

(二)各縣局要嚴格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緩繳稅款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已報批的緩繳稅款資料進行逐戶資料清理和問題補正。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責任意識,仔細做好企業緩繳稅款申請資料的案頭審查工作,認真落實緩繳稅款的調查核實工作,及時形成調查核實報告。對緩繳稅款報批資料要按戶完整歸集,按年集中裝訂歸檔。考慮企業申請緩繳稅款報送資料中增報《納稅人全部存款賬戶》書面報告的影印件。

(三)各縣局要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個體雙定戶(包括未達起徵點戶)嚴格履行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義務,管理人員要做好個體雙定戶月度、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審查、催報工作,個體雙定戶納稅申報必須有本人的簽字,嚴禁代辦、包辦申報情形的發生;

(四)在稅務部門統一的稅收徵管檔案管理辦法出臺前,州局在調研的基礎上,先暫制定全州國稅系統統一的稅收徵管資料歸集、整理、裝訂、歸檔的標準;

(五)規範稅收日常徵管活動。包括:

1.清理、自查和補正填寫不規範、報送不齊全的納稅申報資料;

2.要求各縣局要責令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所有開戶賬號的納稅人要限期報告;

3. 各縣局要就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登入銀行賬號政策對轄區內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一次普遍宣傳和政策執行的清查,未執行的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處理;

(六)強調各縣局必須嚴格遵循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程式。通過自查,對未嚴格遵循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