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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調查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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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工資調查報告關於中山最低工資標準調查報告:工資增長無明確機制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情況調查報告

為進一步瞭解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市人社局於XX年7月25日至9月25日在xx市政府網站民意調查一欄裡以問卷調查方式開展了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專項調查,瞭解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對企業工資增長的影響,以便今後更及時準確地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調查報告3篇

一、線上調查的基本情況

1、調查的物件:本次調查期間共有179人蔘與了投票。其中男性佔比為75.42%,女性為24.58%。

年齡結構為:18-25歲18人佔10.06%;26-35歲72人佔40.22%;36-45歲43人佔24.02%,46-55歲34人佔18.99%,55歲以上12人佔6.7%。

學歷結構為:碩士及以上10人佔5.59%;大學本科37人佔20.67%;大學專科52人佔29.05%;高中、中專或技校64人佔35.75%;國中及以下16人佔8.94%。

用工形式為:勞動合同工157人佔87.71%;勞務派遣工22人佔12.29%。

勞動合同型別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9人佔66.48%;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4人佔30.1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6人佔3.35%。

所在企業經營型別:製造業94人佔52.51%;批發零售業8人佔4.47%;居民服務業9人佔5.03%;建築業11人佔6.15%;住宿餐飲業7人佔3.91%;交通運輸業4人佔2.23%;房地產業4人佔2.23%;金融業2人佔1.12%;其他40人佔22.35%。

月平均收入XX元以下64人佔36.36%;XX—3000元60人佔34.09%;3000—5000元35人佔19.89%,5000元以上17人佔9.66%。

2、調查問卷主要結果:

企業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選擇“是”135人佔75.42%,選擇“否”44人佔24.58%。

“平均一週的工作時間40小時以內的”有72人佔40.22%,“40小時以上的”有107人佔59.78%。

一週平均休息幾天中選擇“1天”的66人佔36.87%,“2天”的77人佔43.02%,“其他”的36人佔20.11%。

“基本(崗位)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相比一樣的”有40人佔22.35%,“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95人佔53.07%,“低於最低工資標準”44人佔24.58%。

單位是否開展過工資集體協商並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選擇“是”的32人佔17.88%,“否”的103人佔57.54%,“不清楚”的44人佔24.58%。近三年是否有過被企業拖欠工資的經歷選擇“是”的34人佔18.99%,“否”的145人佔81.01%。近三年來工資是否有增長選擇“是”的106人佔59.22%,“否”的73人佔40.78%。覺得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對實際收入是否有直接影響,被調查者選擇“是”的85人佔47.49%,選擇“否”的94人佔52.51%。

二、調查問卷所反映的主要情況

1、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還是有待提高。從調查問卷看,有24.58%的調查物件反應企業還是沒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除去對最低工資標準口徑的理解差異,還有部分企業沒有將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到位。各級人社部門要繼續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主動走訪和職工舉報結合,加大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力度。

2、部分企業將基本工資設為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線”成一些企業的“誤導線”。將基本工資設為最低工資標準後,可以將各類特殊情況支付工資的情形比如加班費計發基數、病假工資、產假工資等約定為基本工資,這樣企業從中可以降低人工成本。還有一些企業以計件工資作為外衣,掩蓋了實際工資。一些計件制職工雖然每月有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但是付出的勞動卻是遠超過一天8小時,甚至10到12小時,企業往往以計件製為藉口,拒絕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8小時內提供勞動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實際工資水平,也不是企業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不包含加班費。人社部門將通過行政函告等方式,給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制定提供指導意見,幫助企業制定合理合規發揮工資激勵作用的支付辦法,對於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企業依法處理。

3、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對企業的影響因企而異。不同企業職工對最低工資標準的感受度不同,主要表現在企業工資收入按照市場規律以及勞動者自身技能的提高而提高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對企業並沒有太大影響,而一些企業一味的壓低勞動力成本,將工資臨界與最低工資標準,或者是最低工資加加班工資的支付方式,職工收入增長只能靠多加班來實現,那麼這類企業職工對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感受度又比較高。因此,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對企業的影響,也是根據企業自身的工資支付形式、人工成本高低決定的。

4、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率仍然較低。從本次調檢視,仍有57.54%的職工選擇了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還有24.58%的職工不清楚,說明工資集體協商開展情況還有待加強。雖然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為推進工資集體協商開展了一系列活動採取了多種措施,但是工資集體協商的感受度依然很低,效果不太明顯。拓寬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提高協商質量,仍將是我們下一步的工作重點。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包含了獎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有些企業故意籠統地向職工支付工資報酬,報酬總額看似不低,由於加班時間長,扣除加班費後,實際工資往往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各級人社部門下一步將繼續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宣傳力度和對用人單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關於中山最低工資標準調查報告:工資增長無明確機制工資調查報告(2) | 返回目錄

5月1日起,中山市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14 .4元/小時。近日,國家統計局中山調查隊(以下簡稱國中調)也就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等問題進行調查,結果顯示,51.4%受訪市民認為沒有明確的工資增長機制,49 .5%受訪者認為工資薪金所得稅起徵點應提高到5000元;受訪市民期盼通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措施縮小收入差距。

近九成受訪者支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提低、擴中、控高”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內容,最低工資標準的設立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者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也是保障其收入水平、縮小差距的重要舉措。市政府已於今年2月16日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釋出通知,從5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1310元/月調整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12 .5元/小時調整為14.4元/小時。執行同標準的城市還有佛山、東莞。

為了解市民對中山最低工資標準的熟悉程度、對收入問題的意見建議,國中調近日隨機問卷調查了103位市民。調查中問及市民相關內容時,21.9%的受訪者表示瞭解,44 .8%表示聽說過,33.3%表示不瞭解。上述資料顯示,市民對新出臺的最低工資標準瞭解程度有待提高。此外,87 .6%的受訪者支援政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認為提高了勞動者收入,9 .5%表示無所謂,2 .9%表示反對,認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用工成本。

逾兩成受訪者不太滿意目前個人收入

據悉,工資是市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勞動者所在單位是否會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盈利狀況等及時調整工資,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勞動者的收入變化情況。調查過程中,當問及市民所在單位多長時間為員工調整工資時,26.7%的受訪者表示每年調整一次,41.9%表示2-3年調整一次,10.5%表示4-5年調整一次,3.8%表示5年以上調整一次,17.1%表示不會調整。

工資調整頻率較快,那麼市民對目前收入是否滿意呢?調查顯示,29 .5%的受訪市民對目前個人收入水平滿意或比較滿意,47.6%感覺一般,22 .9%表示不太滿意。

近半數受訪者稱行業間收入差距過大

國中調發現,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在不同區域、不同行業間都有具體表現。調查結果顯示,多選情況下,53.3%的受訪者認為當前收入差距的主要問題是城鄉差距過大,51.4%認為是沒有明確的工資增長機制,49.5%認為行業差距過大,48.6%認為區域差距顯著,33.3%認為普通員工和管理者之間收入差距過大,24.8%認為編內編外同工不同酬。可見,多方面因素影響了收入差距。

調查顯示,多選情況下,58 .1%的受訪者認為縮小收入差距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49 .5%認為應該保障低收入階層向上流動渠道的暢通;35.2%認為應加快壟斷行業改革,根治收入過高問題;21%認為應運用稅收制度,開徵財產稅和遺產稅等。其他如加大對非法收入的監管及打擊力度、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長效機制、讓更多人擁有更多財產性收入等分別佔28.6%、17.1%和9.5%。調查過程中,有受訪市民認為應對工資薪金所得稅起徵點“開刀”,19%的受訪者選擇 3500元,49.5%選擇5000元,21.9%選擇8000元,8.6%選擇10000元。

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情況調查報告工資調查報告(3) | 返回目錄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髮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群體為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築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係農民工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關係社會城鎮化發展、關係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為了進一步瞭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一、基本情況

據統計,20**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群體性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築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築業投訴涉及1520人,佔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築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於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年,**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群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有18件,佔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築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於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採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遊行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群體性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衝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於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僱用時不知道要與老闆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闆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鍊出現問題。20**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築工程專案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並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工程專案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專案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於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髮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捲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專案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築公司採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迴圈。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為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群、網路、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 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儘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資訊,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 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專案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專案企業不再審批新建專案。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專案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築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範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資訊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路和新聞媒體公佈,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並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複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絡、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築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築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專案的投標,並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築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並根據實名制用工資訊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並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製造群體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並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