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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領域反洗錢情況的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09W

3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以行長令形式首次頒佈了我國外匯領域反洗錢的重要法規––《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至今實施已經兩年半時間。之後,作為外匯領域反洗錢政策的補充,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相繼出臺了《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外匯領域反洗錢資訊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從而使外匯領域反洗錢更加規範、更加完善。最近,筆者對寶雞市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一次較為深入的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外匯領域反洗錢情況的調查報告

一、 基本情況

(一)、外匯反洗錢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各外匯指定銀行都成立了以主管行長為組長的反洗錢領導小組,並由國際業務部門具體負責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在各外匯業務基層網點也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分工明確,崗位職責到位。此外,並指定有1名外匯反洗錢聯絡人員,以便及時與外匯局進行外匯反洗錢業務的溝通和聯絡。

(二)、基本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各外匯指定銀行都建立了程度不同的外匯反洗錢內控制度,工商銀行寶雞分行還將外匯反洗錢內控制度和其工總行的7個有關反洗錢操作規定和辦法,下發給了各基層行,進一步明確了反洗錢業務的操作規程和要求。

(三)、對外匯局的重點核查,配合積極。例如,寶雞外匯局先後對工商銀行寶雞分行的1名非居民的24萬美元,以及中國銀行寶雞分行和工商銀行寶雞分行的各1名居民的63萬美元進行了外匯資金交易情況現場核查真實性核實,從核實情況來看,兩行對客戶都瞭解深入,經辦人既能說明當時情況,又對客戶的基本細節情況掌握清楚。並能及時把外匯局所重點核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外匯資金交易情況以及資金的來龍去脈情況徹底弄清上報。

(四)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報告制度規範,檢查制度落的實。從XX年3月1日起至今,各行都能夠按照要求堅持按月報送企業大額、居民和非居民大額外匯交易報告表以及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情況表,資料來源可靠,報表專案填寫認真,保送質量也在越來越高。在配合外匯局對重點客戶進行的外匯資金交易檢查中,各行都能大力配合,積極支援,能夠在很短時間裡,對1名客戶當日的外匯資金交易情況甚至於以往交易情況,查清落實。

(五)、大額外匯交易報告走入正軌,成績顯著。從XX年3月1日起至今兩年半時間,寶雞市4家外匯指定銀行共計報告大額外匯資金交易1318筆,合計金額12446萬美元。具體情況是:

(1)、從各外匯指定銀行報告交易筆數和金額來看:中行986筆,金額8025萬美元,佔交易總金額的65%;工行163筆,金額1459萬美元,佔交易總金額的12%;建行88筆,金額1665萬美元,佔交易總金額的13%;農行81筆,金額1297萬美元,佔交易總金額的10%。

(2)、從企業和個人報告統計筆數和金額分來看:企業大額外匯交易報告92筆,金額9782萬美元,佔報告總金額的79%;居民和非居民大額外匯交易報告1226筆,金額2664萬美元,佔報告總金額的21%。

二、存在問題

(一)對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只是停留在報送報表的表面,沒有深入分析和甄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來源和線索。外匯領域的反洗錢工作,從一開始就建立了較為完整規範的反映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4張報表,並建立起了報表的報送制度,但由於報表是由外匯指定銀行的一線人員來完成的,外匯反洗錢報表本身不僅增加了其的工作量,而且如果一旦對外匯洗錢行為判斷不準或者得罪了客戶,其既要承擔責任,還可能遭到本單位的經濟處罰,反而“吃力不討好”。因此,表現在實際工作中,只是將大額外匯資金交易逐一填表反映,沒有真正深入地調查和了解這些跨境資金的來源正當性,對可疑外匯資金的交易也沒有認認真真的加以篩選和甄別。據統計,寶雞市4家外匯指定銀行兩年半時間沒有發現上報過1筆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就是最好的證明。

(二)、主報告行制度的規定要求和實際操作存在著一定差距。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主報告行是指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省級行,但從目前執行情況看,中心支局仍然還在辦理著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資料彙總和資料分析,以及承擔著對上級所通知重點客戶的核查和上報任務。因此,實際形成地市行也是主報告行,而規定又明確主報告行為外匯指定銀行的省級分行,地市各外匯指定銀行已經成了事實上的主報告行。

(三)、外匯反洗錢60項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外匯指定銀行經辦人員很難完全掌握。《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確定了 2項大額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和58項金融機構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但其所規定的58項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也許是由於其借鑑了港澳和國際反洗錢報告標準的緣故,其報告標準太過繁雜和具有專業性,銀行櫃檯經辦人員極不易掌握。因為銀行櫃檯人員平時主要是忙於辦理日常結算業務,專業性很強的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很難使他們對各種可疑外匯資金的政策規定全都掌握清楚。

(四)、現行反洗錢手段不能適應反洗錢業務工作的需要。主要是外匯反洗錢的手段較為缺乏,僅僅停留在把反洗錢工作的重心放在對企業、個人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業務情況的報告上,不僅沒有建立起與進出口核銷系統、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等外匯業務系統對接的反洗錢檢測系統,面對金融機構日益採用新的、高科技含量的電子交易,譬如網上銀行、電子錢包等等更加缺乏與之適應的方式進行監管,而且外匯指定銀行在具體操作時候,也只能採用手工方式,對大額外匯資金交易業務進行逐一過目篩選,並歸類填表,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很難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五)、對社會公眾宣傳不夠廣泛和深入,協調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一是,一些政府部門因為招商引資任務指標需要完成,對外匯局加大大額外匯資金跨境流入流出管理及外資外債管理政策比較嚴格表示不理解。二是,個別外匯指定銀行從自身經營效益的眼前利益出發,認為建立外匯領域反洗錢防控網路,不僅要增加人力財力投入,甚至因為嚴格執行外匯反洗錢的政策規定,可能引起客戶的反感,以至於影響外匯存款下滑,甚至於失掉客戶,從而在激烈的同業市場競爭中,失去一些業務,因此,在履行有關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方面大打折扣。

三、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外匯反洗錢力量。首先,在中心支行和各外匯指定銀行都要選拔既懂金融知識、又非常熟悉人民幣業務和外匯業務,而且對法律知識有所瞭解的人員充實到反洗錢隊伍中。其次,要進一步加強反洗錢業務的組織領導,明確崗位職責,領導小組要定期研究反洗錢工作,調查分析反映實際工作存在的情況和問題,不能只是空架子擺設,應付檢查,敷衍了事。

(二)、設立反洗錢管理科,統管反洗錢業務。建議將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的人民幣反洗錢業務和外匯業務反洗錢合二為一,設立專門的反洗錢管理科,配備專業人員,以“三個”行長令,即一個“規定”和兩個“辦法”作為執法依據,具體負責中心支行的本、外幣一體的反洗錢業務管理。取消目前外匯反洗錢業務在外匯管理科,而人民幣反洗錢業務在營業室,將同一業務相互分割的做法,從而保證反洗錢工作由專業的人員去完成。

(三)、簡化外匯指定銀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主要是對58項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以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業務一線臨櫃人員宜於掌握、便於操作為原則,簡化現有報告標準或者重新制定新的報告標準。或者將現有58項可疑報告標準,交由外匯局專業反洗錢經辦人員辦理,由外匯局反洗錢人員從外匯指定銀行上報資料中進行甄別和篩選,從而把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落在實處。

(四)、儘快完善外匯反洗錢資訊系統。為了提高大額外匯資金交易報送效果,減少漏報錯報情況發生,為甄別、分析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打下基礎,應儘快完善外匯局已經有的外匯反洗錢資訊系統,組織科技人員利用人民銀行與各專業銀行計算機橫向聯網資源,對大額資金交易採取設定條件、自動擷取報送資料的形式,及時獲取各外匯指定銀行大額資金交易發生資料,從而提高反洗錢業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下移或者上移主報告行。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省級分行為外匯反洗錢的主報告行,是外匯領域反洗錢的基本特點和要求,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各外匯指定銀行的地市行已經變為主報告行,因此,及時變更主報告行制度已經成為必然。此外,為了使基層外匯局把外匯反洗錢的重點和精力放在篩選、分析和甄別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上,從實際情況來看,把主報告行上移,即移至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總行,不僅可以提高外匯反洗錢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保證外匯資金交易的報告質量。

(六)、儘快出臺外匯反洗錢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首先,為實現外匯反洗錢資料彙總準確、篩選分析符合實際,應當從資料審查、彙總和報告、差錯反饋、資料的分類管理、資料分析、現場核查和非現場核查等方面,制定外匯反洗錢操作規程,以實現外匯反洗錢業務規範化、正規化。其次,制定外匯反洗錢內控制度,特別是明確中心支局應當具體做什麼工作,在反洗錢資料的收集、篩選與分析、涉嫌資訊的移交與反饋中,應當明確中心支局的具體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