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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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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

出賣方: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精選17篇)

買受方:

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鑫苑名城” 單元 層 號商品房事宜,簽訂了編號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現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未盡相關事宜的補充,同時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一、住宅建築工程裝飾及設施標準 (一)建築裝修裝飾

1、 客廳、臥室、書房、餐廳、儲藏間: 樓地面:現澆砼板面 牆面:水泥砂漿抹灰 頂棚:現澆砼板底 門:入戶安裝鋼製門,戶內門為預留門洞 窗:塑鋼窗

2、 廚房、衛生間: 樓地面:防水層上抹水泥砂漿 牆面:水泥砂漿 頂棚:現澆砼板底

3、 陽臺 樓地面:現澆砼板面 牆面:同建築外牆

頂棚:現澆砼板底

欄杆:金屬欄杆

(二)安裝配套設施

1、強弱電:

戶內設配電開關箱(電源線到配電開關箱上端);預埋普通照明、插座、開關、接線盒的穿線管,室內電線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室外樓梯燈聲光控開關; 電視、電話、網路預埋管至多媒體箱(多媒體箱以外由使用者自理,由使用者自行申請開通);

可視對講系統(黑白可視);

電錶:一戶一表。

2、給排水 客廳、臥室預留空調冷凝水孔洞及安裝主排水管;廚、衛預留給排水介面;廚房預留排煙主管道;

廚衛供水管安裝入戶,上堵頭;

天然氣管道預埋入戶,由使用者自行申請開通;

水錶(以蒼溪縣自來水公司標準和要求為準);

電梯:國內品牌電梯。

(三)公共區域部分

1、 外牆部分:牆面:外牆面磚

2、門廳:單元入戶門廳裝飾

3、消防疏散樓梯:疏散樓梯梯道地面為水泥砂漿壓光。

二、關於買賣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的補充約定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

(一)、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採取一次性方式付款,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買受人須於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付清總房款即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二)、按揭付款(含公積金付款):

1、買受人採取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的,應瞭解與申請住房貸款相關的全部事宜並確定符合辦理貸款的條件,亦願意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貸款手續。

2、該套商品房總價為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1)、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內,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入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其餘購房款人民幣 元,計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由買受人向 申請 年按揭貸款。買受人應在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後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買受人應無條件配合銀行等相關單位辦理按揭手續。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從第十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未在五日內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從第十日起,出賣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如出賣人逾期三十日仍未向銀行備齊按揭資料到買賣合同約定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同時出賣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是否獲取銀行貸款及貸款比例和年限以銀行最後通知(或批覆)為準。

(1)、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覆)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應補繳的款項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七日內向出賣人繳清應補交的房款,從第八日起,買受人應按按揭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三十日仍未繳清應補交的購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總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2)、如銀行不同意貸款給買受人,則買受人應在銀行的通知(或批覆)確定之日起的十日內,將按揭貸款額一次性向出賣人付清。如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在十日內付清按揭貸款額(即應付房款)的,從十一日起,買受人應按應付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一/每天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買受人逾期30日仍未付清應付房款,則出賣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並有權另行處理該房屋,同時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八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餘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

(3)、屬於按揭貸款客戶的,雙方約定買賣合同的備案時限從貸款銀行正式審定並批准買受人符合貸款條件之日起30日內;如貸款銀行審定買受人不符合貸款條件,而買受人又不選擇其他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的,出賣人不承擔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買賣合同備案的責任。因買受人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批准或買受人拒絕、延遲提交辦理貸款相關資料。以及其他不能歸因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進行備案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4、若買受人未按與銀行的貸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導致出賣人作為買受人的擔保人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的,給出賣人造成損失及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的代理費用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必須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償清出賣人代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滯納金等),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賣人支付代還款項代墊期間的利息,以及代還金額 %的違約金。

如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不向出賣人清償債務並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同時買受人應按總房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三、免責條款

1、出賣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2、買受人免責條款:法定不可抗力因素。

四、關於買賣合同第十一條交付條件的補充約定

房屋符合買賣合同規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拒絕辦理接房手續,否則視為出賣人已按約定完成交房。對於房屋的瑕疵,出賣人應當於買受人通知之日起限期60日內負責整改並承擔相應整改費用。

五、關於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非因出賣人原因,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視為出賣人已向買受人交付該房屋,該房屋的毀損滅失及保管等風險責任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不向出賣人主張任何權利,質保期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計算,買受人至此時間開始承擔物業服務等費用。

2、如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買受人尚有應付款或違約金未付清的,出賣人有權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此時,房屋實際支付日期相應順延,出賣人不再另行通知辦理交付手續。但該房屋的損毀、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等因該房屋所發生的全部費用應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付清應付款或違約金後,仍視為該房屋已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前交付。

六、關於買賣合同第二十條的補充約定

1、因買受人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賣人延期交房的,則辦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及分戶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相應順延。

2、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權屬轉移登記及買受人商品房抵押貸款的他項權利登記時應無條件配合出賣人、貸款銀行辦理,上述委託為無償委託。

3、買受人須出具辦理上述事項的委託書並全力配合出賣人開展辦證工作。

4、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屆滿前,買受人須主動向出賣人提交相關資料,支付按政策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專項維修資金和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所需的各種稅、費並提供全部代辦資料。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買受人提出的交付商品房的請求,同時不能及時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後果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5、出賣人在買受人交清全部有效資料、稅、費並辦理完畢商品房面積補差手續、商品房驗收交付手續後的 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後的 個月內為買受人提供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資料。

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託手續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買受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賣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反之,如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未在商品房交付時辦理上述委託手續和提供辦理產權證所需的費用,出賣人除自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每日向買受人交付100元作為違約金外,買受人不承擔逾期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安徽凱勝臵業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號碼:

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買賣合同中涉及乙方付款的,買受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如期將應付房款足額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支行(帳戶名稱: ,帳號: );

2.乙方的按揭採取商業貸款方式的,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後7日內,由乙方主動將辦理貸款手續的有效資料送交給貸款銀行;採取公積金或組合貸款方式的,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協助。乙方最遲需在買賣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同時將按揭款項支付至甲方指定帳戶。乙方逾期的,按合同第七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若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與乙方首付款之和不足合同約定的房價款,應從銀行批准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方補齊餘款,否則乙方須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因國家政策或銀行原因,要求乙方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乙方應及時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滿足按揭貸款要求。

5.如乙方逾期支付購房款,除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甲方有權相應推遲合同約定的買賣合同備案、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日期;逾期情況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收回房屋,並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6.按揭付款的乙方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義務,甲方為乙方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乙方未能按期還款的,造成甲方損失,乙方須全額按實賠償。其中貸款累計三個月未能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情況嚴重者,甲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並扣除合同總房款的15%作為違約金。

7.甲乙雙方聯絡以買賣合同註明的電話和通訊地址為準,若一方需變更通訊地址和通訊方式,應在更改後三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原因造成無法送達和知會的,在投寄後的第五 日視為已送達,責任方承擔所有責任。

8.關於產權登記的補充約定

8.1.乙方辦理銀行按揭付款的,其產權證由甲方代辦代領,涉及產權登記等政府收取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代收代繳。

8.2.辦妥產權證和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後,由甲方將有關證件轉交貸款銀行。

8.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價總款不包括下列費用:

8.3.1.契稅、印花稅、工本費、交易手續費;

8.3.2.公共維修基金;

8.3.3.國家和政府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其他有關費用。

9.關於交房及物業管理的補充約定

9.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的安徽凱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前期物業服務與管理並簽訂物業合同;

9.2.乙方承諾嚴格遵守《新加坡御苑臨時管理規約》;

9.3.乙方接到甲方交房通知後,乙方應按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並從交房日的次月起始計交物業服務費。因乙方原因未按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空臵時間由乙方全額計交物業服務費;

9.4.乙方裝修施工時,應嚴格遵守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不得損壞或拆除分戶牆、樓梯牆、戶外牆面;不得破壞房屋原有結構;不得封裝陽臺,不得安裝外臵防盜、遮陽、涼晒設施等;

9.5.乙方領房當日同物業公司共同對房屋設施和裝置完好情況進行交接驗收,雙方現場簽字確認,今後若再發生損壞或者丟失的,甲方均不予認可。

9.6.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內門不設,只留門洞。

10.關於保修責任的補充約定

10.1.定購期房的使用者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按甲方通知領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2.購買現房的使用者的房屋保修期起始日以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房屋保修期;

10.3.當甲乙雙方對質量問題的認定與維修意見產生爭議時,應以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認定的意見為準;

10.4.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維修或維修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自負;

10.5.因乙方在裝修房屋時造成的自身或相鄰住戶滲漏等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相應維修費用。

11.甲方所有對外宣傳廣告語、通知、對外承諾等均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具備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關於違約的補充約定

本協議自簽訂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方應按合同總房款的15%賠償對方損失。

13.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出賣人與買受人各執一份。

出 賣 人(簽章): 買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簽訂的編號為 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及附件之未盡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訂立本補充條款如下:

第一條 商品房交付後,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均在±3%(含3%)之內的,雙方據實結算房價款。

若該房屋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誤差比值超過±3%(不含3%)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 %的違約金。(2)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超過合同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或公共分攤建築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二條 根據該合同及補充協議規定,若甲方應返還乙方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於收到房屋土地測繪部門實測面積資料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返還面積差價款。甲方逾期返還面積差價款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一日,違約金為差價總款的萬分之叄)。

第三條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30日內告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證明後方可憑此免責。

第四條 甲方應當在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日內(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畢該商品房產權變更登記過戶手續,且申領取得該商品房房地產權屬證件。 否則:(1)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退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合同 及本補充協議。

第五條 甲方按照該合同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並提供《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測繪部門該商品房實測面積資料及該合同規定的其他法律檔案,並經乙方簽字驗收確認該房屋達到該合同第十四條及所有附件規定標準後,雙方共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否則,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不能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房屋,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詳見該合同第九條規定)。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諾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並作為該契約附件組成部分:

1、該商品房建築、裝修、裝飾、空氣質量等標準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有關部門環保要求,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按照合同有關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2、 智慧化系統:

(1)門禁系統: 門禁感應器和感應卡,並具備小區聯網功能。

(2)綜合佈線系統: 綜合佈線產品,專用超五類線電纜入戶,每戶均設定雙口資訊插座(主臥室、起居室各一個),總出口頻寬 M 、入戶頻寬 M。

(3)樓宇可視系統: 樓宇可視對講系統。

(4)保安監控系統: 攝像機, 面分割器。

(5)停車場監控系統: 讀卡器和感應卡, 控制器。

6、房屋交付後若房屋的上述裝修、裝置與附件規定的標準不符的,甲方應按照該合同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7、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的房屋質量標準不低於樣板間裝飾裝置質量標準。裝置和裝修標準與樣板間不一致時,買受人所購 房屋之裝置和裝修標準以樣板間裝修裝置質量標準為準,但是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有明確約定的裝修裝置標準不同於樣板間裝修標準除外。

第七條 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地產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主張。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甲方應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返還乙方已付房價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並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應自乙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該契約及本補充協議。

第八條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辦理完畢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手續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已付房價款”、“應付房價款”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總房價款”。

第九條 甲方根據《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負有通知義務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該書面通知均以手遞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簽人簽收日期為準。

第十條 本補充協議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甲、乙雙方在簽署該合同時同時簽署,同時登記,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內容相牴觸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爭議的解決同該合同第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或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補充協議一式 肆 份,附訂於該合同之後。 第十三條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4

出賣人:

買受人:

合同雙方於 年 月 日簽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編號: )。

買受人購買位於深圳市 房產 。原合同約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現經深圳市地籍測繪大隊測繪的實際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依據原合同第十七條之約定: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現雙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根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雙方同意按本協議第 條第 款規定予以解決。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根據原合同第十七條約定扣除房屋面積的0.6%誤差後據實結算房價:

1、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 元(大寫: )。

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大於3%:

1、買受人退房:

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 元,並支付利息 元,利率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2、買受人不退房:

(1)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2)出賣人收取買受人房價款共計 元。

四、雙方按本條款的規定履行各自義務後,買受人不得依據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仲裁、訴訟等方式向出賣人主張其它任何權利。

五、本協議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號: )的附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5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議,並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範及有關補充檔案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範、檔案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餘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並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並與出賣人協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應於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餘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准為準。如銀行批准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准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行:

(1)買受人應於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貸款額度小於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並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後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的,應於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餘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出通知後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並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定執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餘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檔案作為免責依據:

A.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強制性檔案;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於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區域性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築及設施,不屬於環境佈局範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簡訊傳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傳送簡訊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簡訊傳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籤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並交接商品房鑰匙後,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後,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後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境、裝置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後,按照法規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裝置、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築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於該等時間影響持續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築、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但其委託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託,並於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裝置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裝置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後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於或高於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託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影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影印件、購房收據、委託書、面積結算協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並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後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並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覆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助,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定在室內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報物業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於前期物業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管理單位和委託期限

本專案的物業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專案業主委員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b)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c)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物業服務支出應全部用於該專案《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所在地相關法規規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主投票並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後,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主分攤。

(5)物業管理用房

開發商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鑑於該專案自身屬性、規劃思路、開發模式等不同於一般社群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同時根據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築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域外,其他區域的所有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規劃、組團設定及佈局、環境設定及佈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定及佈局、樓宇佈局、道路設定及佈局等)、開發時間及開發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准的規劃方案為準;對於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專案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專案(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專案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佔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樑。

(4)公共配套建築的交付指竣工並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的經營業態、開業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並不保證。

(二)、該專案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主共享並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於本專案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議書,並根據協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並自覺遵守協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汙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範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瞭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並瞭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瞭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於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依照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鑑於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並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後期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後,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群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簷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範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簷效果將會根據小區整體要求進行區域性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後,以產權登記的建築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採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裝置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裝置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風險範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登出、抵押登記登出、預告登記登出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併計算。

(十四)、乙方瞭解,專案的地面規劃將有可能根據規劃的調整而進行優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專案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後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絡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後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於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資訊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資料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為準。

(2)出賣人對規劃建設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資訊,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築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專案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專案內進行該專案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專案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檔案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資訊,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xx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域所有資訊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紅線內現規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定商業,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內規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專案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專案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專案整體開發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各樓棟分佈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資訊,基於經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因規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資訊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准的規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衝突,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於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6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現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已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管理企業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裝置(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境秩序(清潔衛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銷售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按規定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按規定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託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受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並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並按時繳納。

1、物業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築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築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築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築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裝置設施日常執行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於保養範圍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由於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座落:_____區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7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議是備案號為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協議。買賣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二、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乙方已看到並理解上述文字,且無異議。

三、對合同第五條補充協議:

1、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單價基礎上引起的房屋總價款的變化。

2、雙方選擇按套計價的,對出現的面積差異互不找補。

四、對合同第六條補充協議:

(一)乙方選擇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須於﹍﹍﹍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須於﹍﹍﹍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3、乙方須於﹍﹍﹍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4、乙方須於﹍﹍﹍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選擇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2、乙方向銀行申請按揭年限及成數以銀行最後批覆為準。

3、應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保證期內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①、合同簽訂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合同)時,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款的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應在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內按貸款銀行的規定備齊按揭的(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關資料,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因按揭貸款而產生的公證費、保險費、手續費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則按乙方申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③、甲方保證期內,乙方未能按按揭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從甲方在其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週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並從甲方代還之日起至乙方還款日止,近代還金額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同時甲方還有權向乙方收取代還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應當在30內歸還甲方被扣劃的保證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收取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④、在甲方保證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從甲方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週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並向甲方支付代還金額10%的違約金;若銀行解除與乙方的抵押貸款協議,並要求甲方承擔加帶清償責任的,甲方有權直接或會同銀行依法處置乙方所抵押房產,所得款項除支付處理抵押房產的費用、甲方代還的所有款項及向甲方支付代還款項10%的違約金外,若有盈餘歸還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直至清償為止。乙方採用公積金抵押貸款方式或公積金與銀行組合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參照上述約定執行。

五、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九條中累計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納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所指的規劃、設計變更不包括甲方根據合同訂立後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劃、設計變更。

七、對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

1、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除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款外,甲方應以合同記載的聯絡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後一天主動到甲方銷售中心現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乙方委託其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交將公證書留存於甲方。乙方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據的聯絡方式如有錯誤由乙方負責)

2、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商品房即交付於乙方;乙方未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視為甲方已經按期交付。

3、房屋一經現場交付,則視為乙方驗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質保期內出現瑕疵或為質保範圍內的問題,乙方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甲方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4、本條所稱房屋交接單是指《房屋驗收表》,本條所稱拒絕交接是指拒絕收付使用。

5、對乙方提出超出質保範圍內的質量問題,乙方應以具體、詳細的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爭議,由乙方委託成都市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注:房屋交接驗收按合同約定交接驗收標準進行。

6、附件二配置標準中的安防及智慧系統,在房屋產付後陸續開通。

八、對合同第十四條補充約定:

甲方承諾交房之日水、電達到正常使用標準,天然氣、電話、光纖、網路等必備使用的居住條件由乙方自行申請開通。

九、對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辦理房所有權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後的180日內,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乙方委託甲方代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辦證所發生的相關稅費,依照國家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2、辦理房所有權證的時間,從乙方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完畢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提交所需資料並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計算,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甲方支付上述費用並提交相關資料,使產權登記手續超過本條第一款約定期限延遲辦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為乙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乙方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同時,繳齊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及費用,並且按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否則,甲方有權推遲為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時間,推遲交接期間,乙方須按按揭貸款合同約定支付銀行月供款,因推遲交接房屋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4、他項權證的辦理:甲方為乙方辦理完畢房屋產權證後,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確定的期限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四擔保他項權利登記。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總價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甲方已繳清合同第一條所述地塊的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務院〔1998〕第248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甲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十、對合同第十八條補充約定: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乙方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分戶登記前,將所購商品房(包括車位、商業)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在交房時由甲方代收並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十一、底層私家花園、二、三層露臺、頂層屋頂花園,全體乙方均同意由購買該底層、二、三層或頂層房屋的業主享有其使用權。使用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的業主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並遵守物管的相關管理規定,並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的隔離方式和損壞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內設定的公共設施,使用頂層屋面不得侵佔消防通道並保持其暢通,更不得侵佔小區內的公用綠地。同時,乙方同意地面停車位的使用權歸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對乙方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乙方協助時,乙方應無條件提供便利,如其維修對乙方造成了損害,應給予適當的補償。乙方不能無理拒絕或提出過分的要求,否則對因延誤維修而擴大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三、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合同、本協議及附件為準。甲方的售樓書、售樓廣告、沙盤、模型等宣傳資料上所記載的內容和甲方的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均不作為雙方的約定和驗收房屋的依據,如有變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樣板房,僅為空間佈局嚮導,裝修裝飾和傢俱擺放指引,不能作為房屋交付的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十四、本商品房銷售價格沒有包括下列費用,乙方慶另行交納:

1、天然氣包乾費為 元。

2、電話開戶費、寬頻網接入開通費以及有線(或光纖)電視入網等。

十五、關於前期物業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區業主大會聘任物業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過相關合法程式招標的物管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乙方接受並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以及甲方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見附件)。

十六、對合同第二十二條補充約定:

甲方將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產權登記機關一份用於備案;乙方採用抵押貸款方式付款的,應將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產生爭議,應通過平等友好協商、解決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調解、直至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協議所載明的乙方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乙方必須保證其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若甲方按上述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不能與乙方聯絡,其責任概由乙方承擔。乙方

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五天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由於乙方聯絡方式變更而導致甲方未能將有關通知送達乙方的,甲方通知發出之日視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解除或終止本協議,除雙方另行約定並簽訂協議外,任何單方解除或終止或拒不履行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按合同房款總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雙方約定: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從解除之日起三日內一起到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否則,守約方有權拒絕履行退房或退款義務,並要求違約方每日按照合同約定總房款千分之零點一支付違約金。買賣雙方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違約方不按約定到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守約方有權方面到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十一、本協議及附件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補充協議與合同內容如有衝突,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二十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後本協議立即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8

出賣人(簡稱甲方):利川焱森投資有限公司

買受人(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商品房買賣事宜,在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繳費用

1、工本費、辦證相關費用 1000 元/戶(多退少補)。

2、銀行按揭貸款費用相關單位和部門確定專案及標準據實代收代繳。

3、公共維修基金:51元/m2。

4、契稅:按國家規定辦理。

上述費用、基金和稅款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發生變化時,則按國家規定專案及標準收取。乙方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接前,按實際房款及產權登記面積核定一次性繳清上述稅費。

二、物業管理

1、利川市信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託,為本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及服務,受託期限至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諾:在 利川市信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託期間,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及其他物業管理規範,享受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不得以拒絕接受物業管理或不享受物業服務管理為由而拒絕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用。

2、該商品房交接時,由乙方與利川市信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並自交接通知確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產權登記面積,按年預收物管費。

3、前期物管服務暫定收費標準:電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認並自覺遵守甲方制定《業主臨時公約》。

三、銀行按揭約定

1、乙方應按規定、約定或者按揭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資料。因乙方怠於提供的資料而導致銀行不予批貸的,視為乙方所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屬逾期付款,並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2、乙方應在簽約之日起7日內將按揭貸款所需完整資料(含相關申請、協議等)送交甲方轉交銀行,並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內到甲方指定銀行簽署相關檔案。否則,視為乙方所申請的按揭貸款額屬逾期付款,並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3、乙方對所提交的按揭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因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個人資信條件不合格而導致銀行不予批貸的,由乙方按如下約定付款:自銀行不批貸之日起7日內付齊總房款的50%,餘款在甲方通知確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約付清各期款項,視為乙方違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4、銀行批貸額低於乙方申請額的,由乙方在7日內補齊差額。如不及時付清,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處理。

5、如乙方在銀行按揭貸款到達甲方帳上後,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經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約定給付違約金外,甲方只退還乙方實際給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帳的按揭貸款,因按揭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因按揭貸款所產生的貸款利息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費用均由 - 2 -

乙方自行承擔,具體專案和標準按銀行和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辦公地點設在 。如在約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屆滿後,乙方沒有接到甲方前來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個月之內不主動前來甲方辦公地點主張房屋交接權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屆滿的三個月以後的任何時候,乙方均無權以逾期交房為由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繳清房款和其他應付費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審批的,甲方將不予交付所購房屋。

五、通知的送達

甲方利用報紙、利川電視臺等公眾媒體針對本合同事項進行公告的,視同書面告知。乙方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填寫的乙方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均為正確有效,如乙方的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發生變更的,乙方應在變更後10日內以掛號信等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引起本合同項下的通知無法送達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相關權屬的特別約定

1、本物業區的一號樓、二號樓的地下層(負一樓)及接待轉換中心的地下層的停車場等所有範圍均不屬於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權、所有權、收益權和處方權。接待轉換中心的地下層的停車場由甲方統一出租,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2、甲方因城建、小區建設及物業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須在乙方之庭院內及樓宇周圍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設電力、電訊、給排水管線及配電箱、窨井(蓋)及其他有關裝臵時,乙方不能干預和妨礙,並在今後維護、修理時予以配合。

3、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車位由雙方另行協商有償使用。

七、關於合同的解除

合同簽訂後的 年內,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經得甲方同意並給甲方支付不低於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後,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屋,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後,將餘款無息退還與乙方。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雙方應當遵照執行。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註冊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守約方為實現權利產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公告費、旅差費、鑑定費、執行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九、其他

本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牴觸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執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9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買賣的標的及價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於 商業用房,建築面積 ㎡,每平方米 元,共計 (人民幣) 元整。(比價格包含辦理房產手續時,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稅、費和公共維修基金)

二、雙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檔案。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戶,由此所產生相關稅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將合法齊全的房產證交於乙方。

4、乙方提供過戶所用的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檔案。

三、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既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事宜 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0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作為本合同上述格式條款有關條文的補充條款:

一、承諾和保證(通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賣方已向買方充分地解釋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條款內容,買方充分地理解其含義,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賣方已在銷售現場向買方明示了法律規定應當公示的檔案、證書、重要提示及購房指引,並且就商品房專案內部及周邊道路及規劃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說明,不存在遺漏情況,如專案周邊情況(包括不限於綠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發生變化,均以政府規劃為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對專案內部及周邊規劃已有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車輛燈光、粉塵、廢氣、高壓線、飛機航線、鐵路等周邊不利因素影響。另賣方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告知專案周邊所有資訊,買方對以上內容知悉並認可。

二、購買人資格(通用)

買方承諾及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限購、限貸的規定,保證其符合( )市購房條件,如買方違反前述承諾和保證,一切後果損失由買方承擔,且買方負責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如果賣方不解除合同,買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或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且無權以此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和補充協議。

三、對地址的補充約定(通用)

買方的聯絡地址為本合同首部所確定的買方的住所(址)。買方保證上述地址為買方能收到買方通知(指平信、掛號信、郵政速遞等)的確切地址,如有變更,買方應於變更後即時書面通知賣方,因告知地址不實或者因地址變更而未及時書面通知出賣方以致不能收到出賣方通知的,視為買方已經收到。如買方為兩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經由出賣方向買方其中一人發出即視為向買方全體發出。

四、對通知義務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

1)、賣方當面通知買方的,買方簽收之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2)、賣方按合同載明的地址向買方寄出特快專遞,寄出第三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3)、賣方將通知公告於當地報紙的,公告刊出之日即為通知到達日。

五、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適用於按建築面積計價)

房屋交付僅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差異處理,而不論套內建築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發生何種變化。

本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面積差異按下列方式處理:

(1)差異值在±1%以內(含本數),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2)差異值在±1%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買賣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扣除1%以內的誤差後)

(3)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買方不退房。當產證建築面積大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不含本數),對於差異面積買方按原有單價95%計價對賣方進行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合同約定建築面積3%時,對於差異面積賣方按合同單價105%計價對買方進行結算退還。(例:合同約定房屋建築面積100平米,單價5000元/平方米,當產證建築面積超過103平方米時,買

方按47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賣方補償;當產證建築面積小於97平方米時,賣方按52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買方結算退還)

買賣雙方應在面積差異確認且收到對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差額款支付給對方;因買方延遲確認面積差異或延遲補齊面積差異款及稅費導致延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方不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責任。

六、支付購房款和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任何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若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則應當付至賣方指定的人民幣帳戶,並僅在賣方能自由支配該已付全部款項時才視為賣方已經收到該款項。即任何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人民幣金額為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時間為買方支付的時間;與支付有關的手續費(例如因電匯而產生的手續費)及外幣兌換差價等由買方承擔。

2、如買方尚未付清該房屋總房價款的,不得與除貸款銀行外的第三方訂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內(含90日),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4、逾期付款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

買方按本房地產總價的2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此款由賣方在買方已交購房款中扣除,多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退還給買方;買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5、因買方延期付款導致賣方根據合同約定解除買賣合同的,賣方可直接將房產賣予合格的第三方,買方不得異議。

6、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的銀行按揭款等,並以實際到達賣方指定收款帳戶日期為準)前有權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並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買方對此無異議。

七、辦理按揭的約定(通用)

買方選擇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買本房地產的,賣方僅為代買方聯絡按揭銀行或/和協助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業務,並不代辦按揭,且不負有保證買方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

買方選擇賣方代為聯絡按揭銀行辦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銀行按揭放款意向書後八個工作日內,與按揭銀行簽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買方逾期未來辦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價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將該物業賣給他人,違約金在買方已交款項中扣留,剩餘款項退還給買方(不計利息)。

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所有相關的手續費、稅費等由買方承擔。

買方應誠信履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額償還每一期按揭款。因買方不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按揭款,銀行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在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賣方有權向買方追償並要求買方承擔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後次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的違約金及賣方因履行擔保責任所支付的全部額外費用。

八、對建築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通用)

“建築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後,賣方對該建築結構、房型的改動而產生的變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賣方為配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對買方所購房屋作出設計變更;(2)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經過規劃部門批准或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

本商品房專案的規劃、設計有變更的,賣方須在規劃、設計變更通過審批後15日內書面通知買方,買方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買方逾期未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合同繼續履行。買方不同意變更又不願意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

如上述變更是在如下情況發生,買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該商品房,賣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合同簽訂後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等發生變化;

(2)按照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而變更的;

(3)賣方對商品房進行優化設計(如把非封閉陽臺改為封閉陽臺,窗戶或門的開口方向、開口尺寸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等;)

(4)未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劃設計變更;

九、小區平面圖的補充約定(適用於主合同要求附小區平面圖的)

1、買賣雙方約定,若賣方欲變更小區平面佈局,應事先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如買方對變更有異議的,應當在賣方向買方通訊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後七日內(含第七日)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視為買方已同意變更小區平面佈局,且放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

2、小區平面佈局圖僅作為本期建築物的平面佈局示意圖。賣方保留對尚未開發部分建築物平面圖佈局的修改權。該小區平面圖佈局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最終以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施工圖為準。

3、對於小區平面佈局,如有更改,在不影響小區綠化、採光、使用功能或考慮多數購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保留對小區平面佈局的部分修改權及對修改的解釋權。

4、因政府規劃原因致使小區平面佈局發生變化,賣方無需徵得買方同意,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小區平面佈局圖中所示的小區會所、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門等的位置、形態、面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建設完成後的實物為準,買方表示充分理解,如發生變動將不視為賣方違約。其中,小區通往小區之外的出口,如經政府規劃等有權部門批准,可以予以增加或調整,具體以有權部門的批准為準。

6、小區平面佈局圖以外的部分,以買方購買房屋和交付時的規劃及建設現狀為準,賣方不對總平面圖以外的政府、規劃、賣方或其他機構的建設做出承諾,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賣方原因的補充約定(通用)

1、異常天氣和異常地質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塌方、火災、水災、颱風、暴雨、高溫、發現文物遺址等;

2、因執行本合同簽署後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導致工程託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為(如戒嚴)或重大國事活動,國內、國際會議(如國際盛典、體育盛會)等影響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發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會災難和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罷工、戰爭、封鎖、疫病、騷亂等;

6、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不能及時解決;

7、由於非賣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遲延而導致的延誤;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規劃變更、設計變更、建築設計變更導致的延誤;

9、因國家相關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門變化,市政機構審批變更等;

10、其他賣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遇上述情況賣方可據實予以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而不承擔延期交付和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十一、關於交付房屋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方應在《入夥通知書》中通知的入夥日期( )日內(驗收期限)驗收房產,如有異議,應在驗收期滿當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買方對本房產無異議,同意接收。

賣方通知買方入夥後,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買方《入夥通知書》中的入夥期限屆滿之日,買方自入夥屆滿之日起開始承擔相應的房屋風險責任;不論買方是否拒收《入夥通知書》,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入夥期限內對房地產進行驗收,或者以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絕收樓,均視為賣方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買方。屆時,與該房產相關之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由買方承擔,且買方無權拒絕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等。

2、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的,賣方根據該意見整改完畢,買方須在賣方通知驗收期限5日內到現場再次進行驗收,買方逾期未驗收的,則視為該房產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給買方。整改完畢買賣雙方對整改結果仍有不同意見的,則以政府主管部門或專業檢測機構的檢測意見為準。

3、 除非該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情況外,在房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該房屋的裝修或者裝置未完全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均不影響該房屋的驗收交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延遲收房或者拒絕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賣方的裝修和裝置達不到約定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的,由賣方按合同的規定承擔修復的責任,賣方無須向買方支付補償和賠償。

4、買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過30日的,則從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時買方向賣方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買方逾期收房或因買方原因賣方拒絕交房的,自交房通知書規定的交付屆滿日起,開始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與商品房有關的風險和費用轉由買方承擔,因此造成賣方損失和給賣方造成的其他費用,也由買方承擔。

5、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不論因何種原因買方未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的,視為買方對賣方贈送的該房屋裝修已驗收並且對質量無異議(如有贈送)。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或設計、施工、驗收規範許可範圍內的瑕疵(如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粉刷層裂縫等),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在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時,買方仍未付清該房屋的總價款的,賣方有權選擇拒絕向買方交房。在此情況下,買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並不因此向買方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如賣方已按合同規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買方仍無理拒絕接受該房屋的,則視為賣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義務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原因致使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該房產,賣方可將商品房鑰匙放於物業管理機構,視為賣方依預售合同辦理交付,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自行向物業管理機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8、買方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的,須持有( )市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

具的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的書面鑑定意見,且在該書面意見簽發15日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買方放棄該權利。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通知的 90 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

十二、對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交付期限屆滿時未達交付條件、標準的,買方同意給予賣方叄個月的交付寬限期,寬限期內買方不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交付寬限期滿後因賣方原因仍然無法交付房產的,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一年的,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賣方應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方已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並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無論買方是否解約,賣方因交房遲延所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對稅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買賣產生的有關稅費,由雙方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自承擔。由買方承擔的有關稅費,按現行標準由賣方代為(預)收取的,按辦件時當時相關規定繳納;最終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對產權證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 (通用)

1、買賣雙方同意該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按如下方式辦理:

1)、買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買方自行向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2)、買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方應委託貸款機構或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等代為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買方委託賣方辦理《房地產證》的,賣方應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買方辦理《房地產證》。買方應在賣方發出辦理房地產證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配合賣方、按揭銀行(按揭付款時)填寫相關資料,並及時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資料、證件,繳納相關費用。買賣雙方同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間即房產證取得的時間。

2、買方未按約定交清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以及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稅費,賣方有權拒絕交付房產和辦理房產證,逾期交付房屋或逾期辦證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

3、因買方延期提交資料、延期繳納費用或按揭銀行、產權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地產證》不能按約定期限辦出的,賣方不承擔責任。

4、因買方違規搭建、改建影響辦理《房地產證》的,買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後果,賣方不承擔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5、因政府及主管部門原因及工作程式,造成不能如期接收賣方所報送資料或賣方按期遞交報建、辦證等資料,政府不能按期批覆造成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辦理產權證的,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如因賣方原因導致辦理產權證遲延,賣方因此承擔的違約金或賠償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一。

7、賣方及買方雙方同意:對於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記遲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遲延的違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同時適用,買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不適用疊加。

十五、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方承擔物業管理費用。若買方未按約定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或/和不領取該房屋鑰匙的,視為賣方已將該房屋交付給買方,買方自該日起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十六、對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買方自行裝修導致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自行承擔責任;買方因裝修導致相鄰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方承擔賠償責任,給賣方造成損失的,由買方承擔賠償責任。

石材、木材等天然必然存在的花紋、顏色差異,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學特性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吸附、滲透、沉澱、化學反應導致的外觀變化,賣方不承擔責任。

石材、木材、地磚、瓷磚、牆面磚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間因屬於保修範圍的損壞而需要更換時,由於不同批號產品固有的花紋、顏色差別的原因,導致更換的部分與原有部分之間存在外觀差異,賣方不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主要裝修標準,包括以同等品質或更高品質的材料、裝置代替的情形,買方不得以房屋、裝飾裝置、裝修不符合約定拒絕接收房屋,賣方不承擔逾期交樓的責任。

因買方違規裝修、搭建、改建、施工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買方承擔。

十七、對保修的補充約定(通用)

玻璃為易碎品,不屬於保修範圍。

賣方完成保修工作後,買方應自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在賣方人員的陪同下對維修部分進行驗收。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拒絕驗收,否則,通知驗收日視為驗收合格日;若驗收時買賣雙方對維修結果仍有不同意見,則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意見為準,但買方確有證據證明賣方未完成保修義務的除外。

下列情況出賣方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以及非房屋質量原因所造成的損失;

(2) 因買方使用不當、擅自變更房屋結構或第三方帶來的質量問題;

(3) 買方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設施裝置;

(4) 發生需維修事項後,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提供必要配合,導致賣方整改行為無法

及時實施和完成,經賣方書面催告後,買方在要求的日期仍不配合的;

(5) 買方未按時收樓導致保修期期滿。

十八、對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賣雙方協商或根據合同約定、法律約定解除合同的,賣方有權經法定或合同約定程式處理後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

2、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的:

買方有義務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內協助賣方辦理解除合同備案手續(或預告登記,下同),買方逾期協助解除合同備案手續的,每逾期一日,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千分之一向賣方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備案日止。賣方應在雙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該商品房返還賣方後且解除合同備案日後30日內,按合同及其附件相關條款,扣除相關款項後將餘款返還買方。

如該商品房已交付,買方還應自合同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將商品房恢復原狀返還賣方。買方逾期騰房的,每逾期一天按每天人民幣1000元標準向賣方支付房屋使用費。如買方對本房地產已進行裝修的,買方可拆除並恢復原狀,不拆除的,賣方不予補償或退還,買方因裝修或拆除裝修造成該商品房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買方自收房日至合同解除日期間,按每日人民幣300元標準支付房屋使用費。

3、若出現法定或合同約定買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買方行使本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為30日,買方逾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視為買方放棄該項權利。

十九、對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樣板房的補充約定(通用)

1、 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

2、賣方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戶外路牌、樓書、海報、網路等媒體釋出廣告、宣傳資料、樓盤模型、售樓書或其他文字載體中所有的圖片、資料資料、說明等,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的,對賣方沒有約束力。買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內容和資訊解釋任何事項,或據以提出任何主張和要求。

3、 賣方銷售廣告、模型和宣傳資料中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示範等僅供買方參考之用,不作為合同內容,雙方不受其約束。

4、 預售(現售)時向買方提供的樣板房/樣板區/示範單位僅作裝潢佈置及房型參考示意使用,不作為本合同中出賣方向買方交付的房屋的標準。買方承諾不基於樣板房/樣板區/示範單位向賣方主張權利,有關商品房的結構、空間、功能系統、裝修、配置標準等以買賣雙方在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二十、對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充約定(選擇適用----- 主要適用於住宅)

本小區內未計入買方所購房屋面積和分攤面積的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空間或其他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體育場館(如有)、商業中心、學校、幼兒園、會所、酒店(如有)、菜市場、醫院(如有)、各種商業服務用房、地下車庫、地上車位(佔用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的除外)、居委會或公安機關辦公用房(如有)、金融網點用房及附屬場地等的所有權、收益權屬於賣方所有,相關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相關買方和經營人確定。按政府、市政部門或相關行業部門要求,應向其(或可向其)移交的配套設施或附屬房屋、場地,賣方將按規定進行移交。

小區會所的所有權、經營權屬於賣方,會所採用收費經營方式,在為本小區服務的同時可對外經營,會所的經營服務方式、服務功能、開業時間、方式等由賣方自主決定,與房屋的交付時間不必同步。

買賣雙方確認: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議處分的規劃車位,權屬和相關權利的處分按相關協議執行,未通過出售、給予使用等協議處分的車位,所有權歸賣方所有。

買賣雙方確認:賣方對人防建築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賣方可將人防建築用來設定停車位或其他合法用途,買方不持任何異議。

二十一、對外立面、樓頂、露臺、地下室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對本專案紅線內樓宇外立面、屋頂享有無償使用的權利,買方對此無異議。小區及小區內樓棟、單元、道路的命名權歸賣方所有。

購買附帶露臺、地下室商品房的買方對其商品房附帶的露臺、地下室享有獨立的使用權。但買方應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統一規定,不得改變其露臺、地下室的外觀、形狀、結構和用途,不得在露臺內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私自開挖地下室。買方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立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買方購買的商品房附帶露臺、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在房屋交付後產生的維修、維護責任及使用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已佈置的公共管線、通風口、燃氣箱等公共設施,買方不持異議並不得損壞或影響其維修。

買方享有使用權的所購商品房附帶露臺、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大小、形狀、面積等以交付現狀為準,買方不得持有異議,該商品房價款不因此進行任何調整,賣方不因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露臺、地下室等附帶使用空間的面積包含露臺中設定的附屬建築物、建築物以及配套設施所佔面積。

二十二、對公共裝置與設施的補充約定(通用)賣方保留以下權益:凡依據( )市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技術規則的規定不分攤面積之建築物、空間、構築物等的所有權均歸屬於賣方,包括但不限於規劃內的停車場等。

買方對賣方設定在室內、花園、露臺、地下室、閣樓、裝置間及公共區域的配套設施、建築(包括不限於物業用房、配電房/間、室外消防栓、空調外機、井蓋、通風井、車庫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燃氣箱等設施及建築等)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買方不得以此向賣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和權利要求。買方不得改變、損壞或影響房屋建築結構和配套設施、公共裝置和設施、管道等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因公共裝置、共有設施維護或相鄰業主維修物業需進入或使用買方房屋、花園或露臺的,買方應予以配合並讓維修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鄰業主進入及佔用維修,否則,因買方原因延遲維修而導致損害加重的,買方應賠償所有損失。維修單位和人員在維修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專案相關市政配套設施(包括但不限於供氣、供電、供水設施等)由於周邊市政配套不完善,導致本房地產交付時不能使用的,賣方不構成違約,且買方承諾放棄就上述交付事項追究賣方任何責任(包括違約責任)的權利。賣方提供過渡性供氣、供電、供水措施的,視為房屋已達到交付條件。

二十三、對分期建設的補充約定(存在分期建設情況的)專案若屬於分期建設的,則關於其中公共配套設施部分,如專案需整體完成後才能驗收的,則買方不得以該部分未經驗收或未取得相應的驗收檔案為由而拒絕接受商品房。

共有部位是指建築面積已分攤到購房人已購房產之中的建築部位,其他公用設施裝置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共有的上、下水道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溝渠、池、井。除此以外公共設施和附屬配套專案歸賣方所有。在本專案未全部售完之前,賣方有權在共有部位,公共場地設定廣告和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二十四、 對境外客戶的補充約定(通用):

1、 如買方為境外主體,則應遵照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 )市政府規章、決定等依法進行公證獲得購房資格行使購房權利,買方可以應賣方的申請將公證所需資料書面通知買方,並予以協助;如因買方的原因沒有通過公證的,導致買方未能獲得購房資格的,由買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買方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受託人除持有上述證明檔案外還須持有經公證 後的買方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本人的身份證明。上述檔案、證明均應提供原件。

二十五、補充協議的效力(通用)

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若與本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均以合同附件和補充條款為準。買方不得援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補充條款之外的資料內容進行解釋事項或提出主張。

買賣雙方同意,賣方僱傭的任何人員(包括銷售人員)出具或簽署與本合同有關的檔案,均應在賣方加蓋公章予以書面授權和確認的情況下對賣方有約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補充條款等構成買賣雙方關於本合同項下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此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書面、口頭共識以及任何形式的單方的書面或口頭承諾等意思表示。

二十六、其他約定(通用)

買方為兩人或多人時,其中一人辦理如下事宜即視為其他買方授權該名人士辦理相關事宜:辦理與本合同有關的財務事宜,包括不限於領取票據、更換票據、繳納房款和稅費、退款、退費、轉款等相關手續;領取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類檔案,包括不限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房地產證》,辦理該房產的交接手續,賣方向其一人履行視為向全部買方履行了義務。

該商品房定價已綜合考慮了房屋朝向景觀、使用價值、配套設施、周邊環境等因素,如出現在本次銷售過程中售價或小區其後各期開盤的價格波動,均屬市場變化的正常商業行為,出賣方無需就此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已經特別注意到上述補充條款的內容,並對該等補充條款無任何異議。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簽署: 買方本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託的 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

代理人簽署: 法定代理人簽署:

賣方蓋章: 買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1

出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受買人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第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商住,屬磚混結構,層高為 4.2 m。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總金額人民幣除上述房價款外,甲方代收下列費用:

1、天燃氣開戶費2200元。

2、王力防盜門1000元。

3、財政契稅(購房總額的2%)。

4、房屋維修基金(購房總額的2%)。

5、自來水開戶費654元。

6、電開戶640元。

7、有線電視的開戶費300元及電話開戶等。

第三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按國家政策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在 20xx 年 3 月 8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遭遇不可抗力除外)。

第五條 債務糾紛

甲方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券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商

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務債權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甲方關於基礎設施、供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1、水、電、道路於交房時投入執行;

2、物業管理於交房時投入執行;

3、有線電視、電話安裝到戶。

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保修責任

甲方對該商品房保修壹年,從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30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交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並代為乙方辦理產權證。

第九條 乙方所購商品房僅作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按期按規定交物業管理費。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2

房屋程式碼:______

定金合同

(供商品房預訂時使用)

甲方(賣方): 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預購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 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層_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領取該房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證書號:__________),並經_________測繪機構預測,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定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條 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_____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採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條 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甲、乙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_____天,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與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釋出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3

出賣人:聯絡電話:________

買受人:

身份證: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買受人自願購買甲方開發的商品房,位於淄川經濟開發區眉山小區,第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室,該商品房用途為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輔房

[儲藏室車庫]_____單元____號,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最終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第二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並據實調整合同總價款。

第三條:房屋計價方式及價款。

1.該商品房按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元;輔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元,計價_____________元。共計總房款為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水電無開戶費,暖氣開戶費以供暖部門標準,望釀村村委負擔20%。

3.除上述商品房價款外,甲方根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代收下列費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該商品房的全部房款。

共計人民幣拾____萬仟佰拾元整(¥:)。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5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該商品房封頂時再支付總房款4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再支付總房款10%,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其他款項付款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分期付款的時間(封頂、交付使用)界定以甲方的通知為準。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滯納金。

1.逾期超過十五天時,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並自動放棄購房權,乙方按總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將該房屋另行出售。

3.購房客戶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後悔約的,已收取的房款將作為違約金被甲方沒收。

如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甲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交付期限。

本工程竣工日期為年月日,甲方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交付日期可予以順延。

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時;

2.受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影響而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時;

3.其它經建築部門認可的不可預見因素時;

4.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設計變更導致工程延期;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付房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八條:交接。

1.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甲方屆時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

2.若在合同期限內,乙方仍沒按要求付清相應款項的,導致商品房不能辦理交接,按乙方違約處理,可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九條:保修責任及期限。

1.甲方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規範、質量標準施工,經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2.甲方在交房時需向乙方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甲方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但屬於乙方未按《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從而造成意外損壞,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協助維修。

第十條: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時間的承諾。

交房時達到水、電通的基本要求,必須保證客戶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產權及使用權約定。

1.乙方所購房屋交付使用後,產權等由經濟開發區及望娘村委統一辦理。

2.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乙方按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和土地部門規定提交所有有關登記手續。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不能及時向甲方提供產權登記手續及相關費用而導致房地產權屬證書辦理延遲或不能辦理,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選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時,責任方除負擔對方實際經濟損失外,另外負擔合同總價款10%的違約金。

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望娘村委一份),合同副本送有關部門備案,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自行終止。

出賣人(簽章)

經辦人

年月日

買受人(簽章):經辦人

年月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4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將甲方所有位於老隆鎮福榮街供電大樓宿舍706號房產轉賣給乙方。現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老隆鎮福榮街供電大樓宿舍706號房產及屋內所有家俬(沙發一套、飯桌椅一套、床3張、衣櫃3只、桌3張、熱水器及廚房設施若干)一同轉賣給乙方。轉買價為人民幣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二、過戶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同意全程無償陪同乙方辦理公證手續和過戶手續。

三、付款方式:分兩期付清,第一期: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日止付拾萬元(¥100000.00元)。第二期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付清尾款人民幣壹拾壹萬玖仟元整(¥119000.00元)。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產權、房產證及屋內家俬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幣叄仟元整(¥3000.00元),交付甲方購房定金兩個月內,甲方不得再次轉賣房屋。如甲方再次轉賣須賠償乙方人民幣貳萬元整(¥20__0.00元)。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權重新處理房產,並扣除乙方貳萬元整(¥20__0.00元)。

此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兩位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5

賣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地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合同標的: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地產(住宅),該房地產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標的房地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一)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並約定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二)甲方應於拿到房產證之日起____天內和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並應在產權過戶手續辦完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三)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一切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房屋產權過戶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間過戶,否則乙方將另加______萬元的費用給甲方,即總房款為______萬元。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區(縣)_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稽核,准予上市銷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銷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市外證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_____________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房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築平方米____幣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寫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____年__月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契約後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 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金額的萬分之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_______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契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凡因履行本契約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大寫數字)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

甲主(簽字):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篇17

出售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

買受人:

雙方根據《上海市優惠價房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上海市區 (縣)街道 (鎮)路 (弄)支弄號室計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屋以優惠價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上述房屋按住房綜合造價的 %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計價,另計房屋地段、層次、朝向、設施因素計算,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售價 元,共計售價(大寫) 元。

第三條 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交納定金300元整。

第四條 乙方在合同簽訂後30天內一次付清購房款,甲方給予 %優惠,乙方實付價款(大寫) 元。

第五條 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佔應付款 %,計(大寫) 元。餘額計(大寫) 元,分 年付清,月利率 ‰,餘額款本息共計(大寫) ,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寫) 元,最後在 年 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後30天內交付首期購房款。

第六條 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購房款作違約金由甲方收取,從未交款當月起向甲方繳付按公房租金標準計價的臨時使用費,補交住宅建設債券。預付維修費按已支出的維修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第七條 乙方購房款未付清前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無繼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區、縣房管局根據《繼承法》向法院申請按絕產接管,未付清的購房款由接管單位補交。

第八條 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維修費,在合同簽訂30天內交割房屋。

第九條 甲乙雙方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交付有關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乙方分期付款則要購房款全部付清後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後30天內預付住房售後維修費。甲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

宅 %(高層住宅 %),提取維修費(大寫) 元,連同乙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 %(高層住宅 %)預付維修費(大寫) 元,落實維修單位,負責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第十一條 上述房屋的基地和園地屬國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設施屬同幢所有權人共有,乙方保證不侵佔使用。

第十二條 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私房、建築管理等的各項法規和規定,按時向提供售後服務和管理的管房單位或組織交納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購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還;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雙倍償還乙方。

第十四條 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門或組織,房產交易所各執一份存證。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訂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