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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9篇)

欄目: 熱點專題 / 釋出於: / 人氣:2.84K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藥品不良反應(ADR),主要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為促進合理用藥,提高藥品質量和藥物治療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與監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精選9篇)

二、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報告範圍;

1.上市5年以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列入國家重點監測的藥品、醫療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應(事件)。

2.上市5年以內的藥品、醫療器械,引起的嚴重、罕見的或新的不良反應。

三、藥品器械不良反應事件主要包括藥品(器械)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應及過敏反應等。嚴重的藥品器械不良反應主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起死亡;致畸、致癌或缺陷;對生命有危險並能夠導致人體永久的'或顯著的傷殘;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

四、一經發現可疑藥品器械不良反應需詳細記錄、調查,按規定要求對典型病例詳細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並按規定報告。

五、應定期收集、彙總、分析藥品器械不良反應資訊,每季度直接向縣藥品器械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嚴重、罕見的或新的藥品、醫療器械(事件)不良反應病例,最遲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各科室、藥房工作人員應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報本單位臨床用藥用械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反應情況。

患者使用藥品器械出現不良反應情況,經核實後,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並上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藥房工作人員發藥時,應注意詢問患者有無藥品不良反應史,講清必須嚴格按藥品說明書服用,如用藥後有異常反應,要及時停止用藥並向醫生諮詢。

六、防疫藥品、普查普治用藥、預防用生物製品出現的不良反應群體和個體病例,須隨時向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甦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各新生兒復甦搶救的'裝置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症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餵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並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並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範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2人員對某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後,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並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髮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誚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於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要善安置,並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於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並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對於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執業醫師或有醫療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具有統籌基金支付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註冊執業,願意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服務,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的醫師。

第二條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熟練掌握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自覺履行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各項規定。

(二)認真核對參保就醫人員相關證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醫、住院等現象。

(三)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清晰、準確、完整。

(四)堅持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誘導過度醫療。

(五)堅持首診負責制,執行逐級轉診制度,不得診斷升級,不得推諉、拒收病人,嚴格入出院標準,不得以各種藉口使參保人員提前或延遲出院。

(六)嚴格落實住院參保患者每日費用清單制度,對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診療專案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參保患者,並經本人或家屬簽字同意。

(七)認真稽核參保人員就診記錄避免重複開藥、重複檢查,嚴格執行門診、住院帶藥相關規定。

(八)能夠協助醫療保險部門開展的基金檢查、門診慢性病、門診大病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醫保醫師登記備案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定點醫療機構聘任的醫師,可隨時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向所在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師執業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醫師申報材料的收集、稽核和彙總,並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報送《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請表》、《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申報人員彙總表》(含電子版),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後,即可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三)市級統籌前確認的市本級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報送。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按所在行政區域分別報送,各縣區彙總後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醫保醫師執業地點發生變化的,要按規定的程式,重新進行登記備案。醫保醫師退出定點醫療機構執業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辦理登出手續。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多點執業的醫師,要分別向相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五條醫保醫師每年度初始積分為12分,考核時根據本年度考核查實的違規情形進行扣分,扣分分值記錄在考核年度,積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積,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在不同執業地點違規,扣分分值累計計算。

第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對醫保醫師醫保服務行為的監管,通過日常管理、網路監控、專項檢查、費用稽核、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對醫保醫師執行醫保政策、履行醫保服務協議以及醫保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七條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扣分6分以下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成其所屬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誡勉談話;滿6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3個月;滿9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6個月;滿12分的,暫停醫保醫師醫保服務1年。暫停服務期限可跨年度執行。

第八條第一次年度內醫保醫師累計扣12分以上的.,一年後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二次三年後可重新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第三次不再進行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九條醫保醫師被暫停醫療保險服務後要寫出書面檢查,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並認真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待暫停期滿後,可重新申請醫保醫師登記備案。

第十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全市醫保醫師資訊管理工作,建立醫保醫師誠信檔案,對考核、違規處理等相關情況記錄在案。縣區發現的醫保醫師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並定期對醫保醫師違規行為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在處理決定作出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相關處理決定告知違規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違規醫師本人。

第十二條醫保醫師對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所在單位向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意見,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應認真研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合議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被中止或解除定點服務協議的,該醫療機構的醫保醫師服務許可權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條非醫保醫師和取消登記備案的醫保醫師提供醫療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急診、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醫保醫師管理辦法。定期對醫保醫師進行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每年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2課時,培訓情況應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報。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定期舉辦培訓班,重點對年度扣分較高的醫保醫師進行政策培訓。

第十六條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公開投訴電話,暢通舉報通道,及時掌握醫保醫師為參保人員服務情況。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4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醫院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醫院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醫院應當設定(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裝置執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三、開展防火巡查。醫院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明確巡查人員、部位。

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四、加強消防設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醫院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且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並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程式(見GB25506-20__)。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掌握應急處置程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裝置。

五、規範消防安全標識。醫院應當規範設定消防安全標誌、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處應當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當張貼記載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卡片或者記錄。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護人員新上崗、轉崗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願消防隊。醫院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並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八、開展消防演練。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九、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場所;

(二)違規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

(三)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裝置;

(四)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五)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療大功率用電裝置;

(七)室內吸菸和違章使用明火。

(八)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定鐵柵欄等障礙物。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5

1、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2、防火檢查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3、員工上班前、下班後防火檢查內容

每個科室的每位員工都要養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後對本科室區域內進行防火檢查的好習慣。重點檢查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鎖閉情況,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情況,場所有無遺留火種等。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6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樣本,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蓋章)

2、承諾書(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樣本,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須本人簽字。)

3、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申請人自行書寫)

4、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據變更內容提交相應的材料)

(1)變更機構類別:還需提交申請設定醫療機構所需相應材料,經完成設定審批後,再申請執業登記。

(2)變更單位名稱:營利性醫療機構先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證明原件及影印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證明)、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3)變更法定代表人

①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任職證明或檔案;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原主要負責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同醫療機構設定申請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和資格證明);

②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原地址醫療機構登出後重新申請。

(4)變更主要負責人:

個體診所變更主要負責人,原地址醫療機構登出後重新申請。除個體診所外的醫療機構變更主要負責人應提交主要負責人任職證明(由行政審批部門提供樣本)、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原主要負責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檔案;新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同醫療機構設定申請材料中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和資格證明)。

(5)變更醫療機構地址:

①在管轄許可權範圍內遷址:完成新址的設定審批後進行變更登記(提交材料同醫療機構設定中相關材料。)

②由管轄區域外向內遷移的,應當取得新址醫療機構的《設定批准書》後,經原登記機關的登出登記後,再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提交材料同醫療機構設定、執業登記的相關材料。)

(6)變更診療科目(診療技術、業務範圍):

①增設科目(診療技術、業務範圍)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增診療科目申報表;平面圖;執業人員花名冊,相關資質證書原件及影印件;相關診療設施、裝置的清單材料;相關規章制度、診療規範、操作規程。如產生汙水,還應提交汙水處理方案;新增放射科或放射診療裝置的,還需提供放射科(X光室)的'驗收情況(放射診療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原件及影印件;從業人員上崗資質證書原件及影印,納入《大型醫用裝置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的,應取得《大型裝置購置許可證》及大型醫用裝置人員上崗證。凡涉及計生、婦科、產科、性病、透析、介入等科目的,應先取得市衛生局的批件;)

②取消科目應提交平面圖

(7)變更床位(牙椅):提交擬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醫療服務需求分析報告;平面圖;新增衛生技術人員花名冊、相關資質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8)變更所有制形式:企業改制檔案原件及影印件;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申請設定的醫療機構,以及由兩個自然人以上合夥申請設定的醫療機構,還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原件及影印件;股份制醫院還應提交組織章程和決議。

(9)變更經營性質: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及影印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通知書。

(10)變更註冊資金: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財務部門出具資信證明;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存款證明原件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及影印件。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目錄

第一節 門診消毒管理規定

第二節 門診消毒隔離制度

第三節 口腔器械消毒制度

第四節 門診部規章制度

第五節 門診崗位工作職責

第一節門診消毒管理規定

一、建築佈局要求

1.應設定有相對獨立的器械清洗室和消毒室。

2.候診區和診療區應分開,設有實際屏障,採光良好。

二、器械的配備要求

1.應配備壓力蒸汽滅菌裝置。

2.為患者進行診療操作的器具必須做到一人一消毒。

三、器械的消毒、滅菌要求

1手術治療器械以及其它各種接觸患者傷口和血液、口腔軟組織或骨組織的器械必須進行滅菌,其它口腔診療以及檢查器械,應做到一用一消毒。

2器械選壓力蒸汽滅菌,不適於壓力蒸汽滅菌或乾熱滅菌者選用化學方法進行浸泡消毒或滅菌。

3使用後器械應嚴格按照預處理後滅菌或消毒的程式進行處理。

四、消毒滅菌程式

1.預處理

1.1預消毒:可採用中高效消毒劑浸泡20-30分鐘;

1.2預消毒後徹底的清洗:流水刷洗

2.滅菌法:

預真空壓力蒸汽滅菌:132℃ 30分鐘;

上述器械待冷卻後分類存放無菌櫃盒內備用。

2.3化學浸泡滅菌:

2.3.1預處理後的器械擦乾並浸沒於一定濃度滅菌劑中,保證作用時間,如2%戊二醛,浸泡時間應達到10小……

2.盛裝消毒劑的容器應註明品名、濃度及使用期限;

六、診療區域的消毒

1.診室按每立方米1.5W標準安裝紫外線燈;每日診後紫外線照射30分鐘,消毒後開窗通風,紫外線燈使用累積時間應有明確記錄;

2.每週對環境進行一次徹底清潔消毒,用中高效消毒劑擦拭或噴灑桌面、椅子、門窗、牆面、地面等,然後進行空氣消毒。

七、醫護人員的個人防護

1.口腔科醫護人員須按照標準預防要求做好個人防護。

(標準預防: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規範(試行)》中附錄一術語第十一條)

2.進行診療操作前應摘除手及手腕部飾物,修剪指甲,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帽子、手套,必要時應佩戴防護眼鏡。

3.對每個患者進行診療操作前後應洗手消毒、更換手套。

4.洗手時用流水、肥皂/洗手液衛生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液充分搓揉消毒,尤其注意指尖、指腹、甲溝、指關節及腕部等部位。

八、醫療廢物管理

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及省衛生、環保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統一處理。

九、消毒滅菌效果監測

口腔科應建立相應的消毒滅菌效果監測制度,監測方法及質控標準參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第四版中有關“醫院消毒滅菌的效果監測”章節。

第二節門診消毒隔離制度

一、全體醫務人員樹立無菌觀念,認真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隨時防止和排除汙染。

二、醫務人員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並保持整潔。工作服每週更換兩次。

三、保持室內清潔,對診室內地面、綜合治療椅及時擦拭並陳列整齊有序。

四、對手機、鑽頭等做到“一人一機”,清洗、擦拭,然後進行高壓蒸汽滅菌處理。

五、採用一次性注射器、手套、吸唾管和一次性口腔器械盒,用過後及時毀形並統一回收,妥善處理。

六、接觸過患者的.非一次性口腔器械,均按要求“一泡、二刷、三衝、四保養、五消毒滅菌”程式操作。

第三節口腔器械消毒制度

一、患者使用過的一次性器械(口鏡、鑷子、探針、口杯、吸唾管、治療巾),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min毀滅作無公害處理。

二、患者使用過的車針、高速渦輪機、潔牙機工作尖、潔牙機手柄、噴砂槍頭及金屬器械要先放入消毒液中浸泡30分鐘,然後放入清水中刷洗乾淨,單個塑封,高壓蒸汽滅菌後取出待用。

第四節門診部規章制度

1、對就診病人全部實行存檔管理,每位病人一個就診號,認真記錄病史,按順序就診。

2、工作人員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治療室。

3、對所有用於口腔內或接觸患部的器械均嚴格消毒。

4、進行各項治療操作時,必須思想集中,嚴肅認真,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門診所有裝置、器械,須經常檢查、加油、保養,並定期清點,防止損壞或遺失。

6、經常保持室內整潔,每日治療室通風30分鐘以上,紫外線空氣消毒。

7、注射麻醉劑前應首先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並按常規要求作過敏實驗。

8、治療室內應備有常規急救藥品。

9、下班前應檢查各診室及技術室,並切斷水、電總開關,防止發生意外。

第五節門診崗位工作職責

一、口腔科醫生工作職責

1.對病人熱情接待,認真檢查,精心治療。

2.認真閱讀病人填寫的病史,及時發現對治療有關的全身病情、正在接受的治療和服用的藥物。

3.全面檢查病原體的口腔情況,不要受病人主訴的限制。

4.詳細制定治療計劃,清楚而全面地向病人做解釋,保證病人充分理解和同意。

5.對每一項治療內容的收費標準都要準確無誤地告訴病人,並協助病人制定支付計劃。

6.每個治療步驟都要詳細向病人解釋清楚,取得病人同意和配合,絕對不要在病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開始治療。對某些治療內容,要病人簽署“治療同意書”。

7.規範詳細地書寫病歷,不能簡單從事,以免導致日後的糾紛。

8.遇到疑難病例和特殊病例,要及時報告,組織會診,制定治療計劃,按計劃治療,並隨時注意病情變化。

9.努力學習新技術,不斷提高業務和外語水平。

四、護士助手工作職責

1、護士助手的工作原則是積極而高效地配合醫生的診治。醫生和病人的滿意程度就是護士助手工作好壞的衡量標準。

2、按照接待服務檯的安排,引導病人到診室,同時核對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發現變動及時修正。

3、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潔治,同時做牙科衛生宣教工作。

五、門診衛生員工作職責

做好診所內外的衛生工作,保證診所環境的清潔整。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範醫療執業活動,促進醫療 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 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護理院(站)、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侵犯。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許可和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監督、規劃、發展計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評審。

第二章 設定審批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重慶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重慶市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設定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

第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

(一)一百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療養院和康復醫院;

(二)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三)專科疾病防治院(所)。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前款以外的其它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定醫療機構應按本條例第 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批准的,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應同時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設定。

《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有效期分別為:

(一)設定一百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為三年;

(二)設定一百張床位以下的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所)、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為二年;

(三)設定門診部、急救站、護理院(站)、衛生院、診所、衛生所(站、室)、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及其它醫療機構為一年。

超過《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未設定的,應重新申辦設定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變更《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名稱、診療科目,應當申辦變更審批手續。

變更《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類別、規模、選址、設定申請人,應當重新辦理設定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設定下列醫療機構,其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縣以上城鎮設定診所的個人,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二)在鄉鎮和村設定診所的個人,應取得《助理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後從事五年以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設定護理站的個人,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並從事五年以上護理專業的臨床工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定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人員;

(四)發生責任性醫療事故和二級以上技術性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六)受吊銷醫師和護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不滿二年及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的醫務人員;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申請設定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定申請人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及體檢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設定除第十五條以外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三)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定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擬在執業登記地址以外設定分支機構的,應按本條例的規定另行辦理設定審批手續。

第三章 執業許可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向批准其設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批。稽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稽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的執業場所;

(四)必須具備一定的註冊資金。其最低數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規模和類別作出規定;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的名稱由登記機關稽核認定。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中心衛生院除外)的名稱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准。

醫療機構原則上只使用一個名稱,確需使用兩個以上名稱者,必須明確第一名稱,並經登記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地址、類別、所有制形式、服務物件、服務方式、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病床數,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核准登記科目之外的診療活動。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開展輸液業務,應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限期整改期間的;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不合格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第二十三條 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許可證者應立即申明,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手續,經登記

機關核准後,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遷建、擴建,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做到一證一點,定點亮證行醫。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汙水和廢棄物,做到達標排放,防止環境汙染。

第二十八條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檔案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准登記的名稱相符。

不得出賣或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不得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和票據。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組織衛生技術人員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開展診療活動,應徵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但疑難危重病症會診、急救等除外。

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醫學健康宣傳及諮詢活動。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帶有本人照片、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未經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親自診查、調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出生或者死亡等有關證明檔案。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物價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診療、藥品等費用並出具依據。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和市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有關藥品管理的規定配備和使用藥品。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釋出不真實的醫療廣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偽造或被吊銷、登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 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 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非衛生技術人員擅自開展執業的;

(三)擅自執業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出借、轉讓、塗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冒用其它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出賣、出借本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四)使用其它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單和票據;

(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租賃、承包或變相租賃承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診療活動超過登記科目的;

(二)未經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地址、類別、床位的;

(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輸液業務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的;

(五)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准釋出醫療廣告或釋出不真實醫療廣告的,按有關廣告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關聯法規: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直接影響醫療安全的,登記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頓期滿仍不合格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向醫療機構收取有關費用,應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衛生防疫、醫學科研、教學等單位設定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適用本條例。經批准向社會開放的駐渝軍隊醫療機構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外國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在我市開設醫療機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一、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落實具體崗位的巡查和檢查的人員、確定其巡查和檢查內容和要求;

規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的要求;

規定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的巡查和檢查記錄與要求;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巡查、檢查中負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任;要求無法當場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規定防火巡查時發現火情的處置程式和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確定疏散門、安全出口門、疏散通道、避難區或避難場地、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人,明確規定安全疏散設施定期檢查週期及其維護要求;

要求消防應急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安全標識應完好、有效,不被遮擋,及時維修、更換破損部件,糾正不正確的'標識;

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確保建築內的疏散門和樓梯間的門不被鎖閉,疏散走道和樓梯間不被佔用、堵塞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