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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欄目: 人事政策 / 釋出於: / 人氣:2.01W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教師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目前關於教育、科學、衛生事業的相關工作單位的講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農藝師、主治醫師等工作人員,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專學歷畢業的,經過考核取得了同等學力的、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的的中學和國小教師,如果能夠堅持正常的工作,業務能力也比較強,可以略微延長他們的退休年齡。

延長之後的規定是:女同志不超過六十歲,男同志不超過六十五歲。如果沒有上述關於堅持工作和業務能力的條件的人員,他們的退休年齡仍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進行。

對於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擔任的是行政領導或者管理職務,如果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統一退休年齡,要免除行政領導或者管理職務,只獨立從事專業工作。

在這項規定下達之後,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復職,當然,如果有需要並且本人也自願的,可以聘請他們工作。

關於教師退休年齡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變化,我國教師的退休年齡暫且按照這方面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