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公司雖然勝訴,但葉某已下落不明,葉某需支付的培訓費也沒有著落。
筆者以為,員工跳槽頻率較高等原因引發的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培訓爭議事件有不斷攀升的趨勢。因此,對用人單位來說,最重要的是如何規避有關培訓的風險。在這個問題上筆者認為,應注意幾點:
一是不要在試用期內培訓員工。雖然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但由於試用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時期,加之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性格、情況等還不甚瞭解,如果急著送其出去培訓,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二是一次培訓費用不要太大。像上述案例中的葉榮由於本人賠償不起鉅額的培訓費用,乾脆不辭而別。
三是用人單位賣派員工出國培訓,應儘可能讓員工到投資的外商方總部受訓,以使自理。若條件不成熟,用人單位與國際培訓機構簽訂的委託培訓協議中要約定保證受訓人員回國、回委託用人單位的有關事宜。如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給經委派培訓的員工。儘量避免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跳槽、出逃等事件。
四是培訓結束後,培訓費用應再讓本人簽名確認,交財務處儲存,以備不時之需。
五是雙方在約定期務期的同時,不要忘了約定縮短服務期的賠償方式。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員工趙某於1995年至1996年參加公司的出國培訓,在此之前,公司與趙某簽訂培訓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5年,並且約定培訓費退賠金額以總金額每年遞減20%計算。1998年12月10日,趙某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其辭職,並要求其支付教育培訓費人民幣9萬餘元。趙某不服,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判決趙某應向公司支付培訓費46000餘元。另外,業內人士認為,考慮到人才流動加速等因素,企業與員工約定的服務期不要太長,以2至3年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