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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問答:外企員工加班費該咋算

欄目: 辦公室交際 / 釋出於: / 人氣:1.33W
外企員工加班費該咋算?

職場問答:外企員工加班費該咋算

讀者王小姐來信說:我在一家美資控股公司上班,我們公司規定下班後的一小時不算加班,比方說我們是5:30下班,可是我們要是加班的話,從5:30-6:30這段時間是不算加班的,只有6:30以後才算加班,由於我不是很瞭解勞動法,所以想問問專家,公司這樣的制度是否符合我國的勞動法呢?

專家解答:你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者勞動時間的,必須依法支付延長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我國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如果企業沒有向勞動部門申報綜合計算工時制,那麼只要是企業安排員工延長勞動時間,便屬於加班。既屬於加班,必須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保險應按實際工作年限上

讀者袁先生來信說:我在一家公司幹了5年,最近由於考成考脫產學習,但我的合同還有六七個月到期,現在我已經辭職,請問公司和我還有沒有責任義務關係?雖然當時3年的合同沒到期,但我實際幹了5年,這種情況能抵消合同期嗎?另外這5年來,公司在我們的強烈要求下才給我們上了兩年的三險,我能不能讓公司把其餘3年的保險給補上?

專家解答:首先,你的3年勞動合同未到期與你在本單位連續工作5年是沒有關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效力只涉及勞動合同生效之日到勞動合同到期之日,不涉及勞動合同生效前的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內沒有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也沒有關於競業禁止的約定,你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繳納社會保險。你與公司勞動關係建立了5年,卻只繳納了兩年的社會保險,這是違法的。你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稽核部門投訴,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公司繳納另外3年的社會保險。


作者:王曉鷗北京娛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