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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履職能力信訪報告

欄目: 信訪工作總結 / 釋出於: / 人氣:2.7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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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提升履職能力信訪報告】

提升履職能力信訪報告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基礎,代表作用發揮如何,決定著人大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當前,在縣鎮基層代表中還存在著代表意識不夠強,履職能力不夠高,代表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等問題,筆者認為,提升代表履職能力,發揮代表作用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強化學習培訓,提高培訓實效。

學習培訓是提高思想認識,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履職水平的重要途徑,是強根本,利長遠的基礎性工程,在代表的學習培訓上,一是增強培訓的針對性。要根據代表自身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把《憲法》以及《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等與代表履職密切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論、人大工作的基本程式、提出議案和建議、代表活動等方面的知識作為培訓的重點,通過培訓,增強代表意識、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二是講求形式的多樣性。要將多媒體、電子網路等現代技術運用到代表培訓中,不斷充實和創新培訓方式,使培訓工作跟上時代發展的需要。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代表就群眾和代表所關注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進行調研、視察,拓展代表學習、交流的平臺和空間,為代表履職創造更好的條件。要結合代表履職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開展個案講解培訓或專題培訓,提高培訓工作的實際效果。三是提升培訓的時效性。要根據時代要求和工作需要,適時組織代表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委和人大會議精神的學習,使代表及時將會議精神貫徹到履職當中,提高代表的政治敏銳性。四是保證培訓的經常性。要研究制定有利於提高代表素質,發揮代表作用的長效培訓機制。通過探索建立代表培訓檔案的形式,把代表的學習培訓貫穿於代表任期的全過程。總之,要通過培訓,不斷提高代表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變被動履職為主動作 為。

二、著眼提升能力,增強代表素質。

光有履職的熱情,缺乏履職的本領,代表作用是難以發揮的。當前,要通過學習交流、履職培訓、參與活動等形式,努力提高代表的“三種能力”。

一是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要引導代表從戰略和全域性的高度看問題,從事情的表象看本質,在理論、實踐的基礎上,提出有價值、有深度的意見建議。

二是提高調查研究的能力。要鼓勵和支援代表開展調查研究,盡力為代表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條件。要培養代表調查研究的好習慣,幫助代表掌握調查研究的方法,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和水平。

三是提高綜合表達能力。要通過組織代表學習和活動,增加知識積累和豐富工作經歷,提高代表的語言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使代表對民意的反映和對縣鎮發展意見建議說得清,說得準,把話說在有用處,建議提在點子上,真正發揮代表在推動發展中的主人翁作用。

三、擴大資訊宣傳,暢通知政渠道。

基層代表提不出帶有全域性性、既有高度,又有深度的議案、建議,源於對政情的瞭解掌握不夠和“一府兩院”與代表的聯絡不夠。保證代表知情知政權,

一是實行工作通報制度。“一府兩院”及相關部門應儘量擴大政務公開度,通過規範的程式和形式,採用紙質媒介、網路、簡訊等平臺,定期將工作情況寄發給代表,使其充分、及時地瞭解政情。

二是建立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參與常委會工作制度。要堅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逐步擴大代表參會的人數、範圍。有計劃地邀請代表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活動,擴大代表對社情、政情的知曉率。

三是擴大代表對重大事項決策的參與程度。“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在作重大決定,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定前,召開聽證會、論證會、評議會,都要邀請人大代表參與,廣泛聽取代表意見,瞭解群眾要求。

四、創設活動載體,搭建履職平臺。

代表活動是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發揮代表作用的有效載體。一要豐富代表活動內容。要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搞好活動主題設計,豐富活動內容,在活動中發揮代表作用。二要創新活動形式。要按照方便代表參與,簡單靈活多樣,能夠激發代表活力的原則,採取集中活動和分散活動相結合等形式,不拘一格,開展代表活動。三要建設代表之家,創設履職平臺。根據人大代表分佈情況,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充實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室,建設代表之家,實行“三公開,四統一”(即:公開代表資訊、公開接待制度、公開接訪職責,統一選民接待日、統一製作代表名片、統一代表小組活動次數,季度不少於一次,統一登記辦理督辦和反饋選民提出的問題和建議。),保證代表活動有陣地,履職有舞臺。

五、完善監督激勵機制,激發代表履職熱情。

一是建立代表履職情況通報制度。要加強代表學習履職情況的督促指導,建立代表履職登記制度和履職情況季檢查年通報制度,對代表任期內參加活動、專題審議、提出建議、開展視察等情況每年向選民和選舉單位予以通報,使代表置於社會、選民和原單位的監督之下。

二是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制定代表履職目標管理考核制度,每年由代表小組組織對代表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同代表是否勝任職務相掛鉤,杜絕代表干與不幹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現象。

三是建立代表履職激勵制度。制定符合法律的代表履職測評辦法,對履行職務成績突出的代表,縣鎮人大每年給予其物質和精神獎勵,對不作為的代表採取談話、勸勉等形式,促其履職作為,同時,要加強對代表先進事蹟的宣傳,使代表履職既有壓力、更有動力。四是建立聯絡代表選民制度。製作《代表聯絡選民手冊》,明確每位代表的重點聯絡戶和重點聯絡人,促進代表與選民的密切聯絡。五是健全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嚴把代表建議轉交、辦理、答覆關口。實行代表建議辦理問責制,使代表提出的建議件件有迴音,事事有落實,激發代表履職正能量,發揮代表的積極作用。

【篇2:人民調解工作信訪報告】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間糾紛的有效手段,在社會管理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具有50年曆史的“楓橋經驗”再一次證明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強大生命力和時代活力。隨著城市化建設程序的不斷推進,徵地拆遷、城市管理、企業改制等多領域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並漸呈糾紛複雜化,主體擴大化,種類多樣化的趨勢。加強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人民調解職能優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把調解優先的原則更好地貫徹在依法調節經濟社會關係中,維護好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要求,也是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

近年來,xxxx區立足於創新機制、拓展平臺,探索實踐了一系列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和模式,豐富和深化了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和內涵,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結合地區實際,構建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訴訟銜接機制,將兩者在實踐中有機結合,提出了“訴前調解”和“委託調解”制度,實現了訴訟案件的多元化分流,更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深層次的問題,從而緩解社會矛盾和預防犯罪。著眼當前矛盾糾紛呈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完善醫患糾紛、物業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價格爭議糾紛專業調委會建設,不斷推進專業化調解新模式。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對接聯動,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大調解工作機制,進一步強化聯防聯控,形成整體工作合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目前,xxxx區共有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230個,其中,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13 個,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118個,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96個,專業性調解委員會2個。基本形成了以區級調委會為主導、街道調委會為依託、社群調委會為基礎、專業調委會為補充的四級調解網路體系。

一、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主要問題

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在解紛息爭、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調解的質量和公信力不斷提高。但是,隨著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不斷髮展,人民調解工作在如何夯實原有基礎、適應新的形勢變化,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一)社會認知度不高。人民調解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非雙方自願並不必然啟動調解程式,加之我們宣傳工作不到位,廣大群眾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的認識不清,尤其是對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什麼區別,認識還比較模糊,缺乏必要的瞭解。因此,多數群眾遇到糾紛首先想到的仍然是選擇訴訟或者信訪,從而使得大量的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合理的疏導分流,紛紛湧向人民法院,甚至造成濫訴現象。

(二)偏面追求調解率現象。人民調解在化解民間糾紛中具有方便、快捷、經濟等不可替代的優勢,也是當前最具靈活性和人性化的化解糾紛機制,其核心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實際工作中,一些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對調解案件數量定指標,對所有案件調解率規定考核要求,並與單位年度考核及調解員的工作補貼和獎勵相掛鉤。從而造成片面追求調解量和調解率現象的發生,對於一些不宜調解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案件,將造成不必要的調解資源浪費。

(三)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當前多數調解員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對相關政策法規瞭解不深、領悟不透,調解方式方法相對陳舊單一,多停留在說教和情感 影響上,依法析理,定紛止息的能力較弱,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同時調解隊伍年齡“兩極化”突出,老齡調解員經驗豐富,但文化層次偏低,依法調解的意識不強;年輕調解員文化水平較高,但閱歷較淺,經驗不足,難以取得當事人信任,兩個“極端”都影響了矛盾糾紛化解的水平。此外,街道、社群調委會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不到位,人員不穩定,調解員往往一人身兼數職,工作疲於應付現象仍然存在。

(四)調解工作不夠規範。調解工作重結果、輕程式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村(居)及企事業單位調解組織往往滿足於矛盾糾紛的解決,不注重立案、告知、調查、調解、回訪等一整套人民調解程式的嚴格執行,矛盾化解後沒有留下相關文書資料,或僅有調解協議而無相關的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一些應由一般程式調解的案件簡化為簡易程式調解,部分調解案件在適用法律、責任認定、賠償金額計算等方面不夠準確,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一旦矛盾有所反覆,則易造成被動局面,直接影響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信任度,從而削弱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二、發揮人民調解優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社會知曉度。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六五”普法大平臺,積極創新宣傳手段,廣泛利用電視、廣播、網路、微博、簡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傳播媒介,擴充套件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渠道,加大《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社會影響力和知曉度,增強廣大群眾主動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識和觀念,轉變過分依賴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偏差。從群眾身邊事入手,著力化解群眾之困,力求把糾紛化解在基層,贏得群眾的理解和信任,逐步形成有糾紛找調解的社會共識,積極營造人人關注人民調解工作、支援人民調解工作、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整合資源,完善調解機制。針對當前社會轉型發展時期,利益主體多元化,矛盾糾紛複雜化的特點,人民調解不能“單打獨鬥”,而應積極融入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中,加強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主動對接配合。工作中要注意釐清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間的關係,明確各自的職責邊界,形成資訊共享,工作互動之勢。

通過有效整合各種調解資源,規範調解工作流程,健全績效考評和激勵保障機制,完善聯席會審和資訊通報等制度,提高調解工作成效,著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三)強化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加強對人民調解員隊伍的選拔任用和培訓管理,要制定中長期培訓計劃,把集中培訓與其它多種培訓方式相融合。結合基本法律知識輔導,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法庭庭審,以案析法,增強培訓的效果;堅持以會代訓,定期召開調解案例點評分析會,及時交流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經驗,探討新思路、新辦法,不斷提高調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水平;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選送優秀調解員進院校深造,以提高調解員參與教育培訓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改被動培訓為主動培訓,進而提高教育培訓的質量;強化政府購買服務理念,積極引入律師、法官、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參與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解,發揮其法律專業知識優勢,以彌補人民調解員在法理和法律知識方面的欠缺;加強人民調解志願者隊伍建設,引導一批熱愛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法規、社會經驗的社會人士充實調解隊伍,直接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從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效果。

(四)注重規範,健全規章制度。調解工作要建章立制,規範調解工作程式,改變重結果輕程式,只有口頭調解,不製作詢問筆錄與調解文書的現象。重點完善村(居)企事業單位調委會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俱全工作例會、業務學習、登記統計等制度,不斷加強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著力規範落實以下三個制度:一是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對轄區內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定期排查,分析糾紛的新情況和新動向,及時制定調解預案;二是實行包案調解制度,將每起糾紛具體分配到各個調解員身上,落實相關責任人負責制,避免相互推諉現象,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健全定期檢查考評制度,建立獎懲機制,完善“以獎代補”政策,嚴格落實考評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調委會與調解員實行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做到公平公正,獎懲分明,不斷鼓舞士氣,增強隊伍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