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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總結陳詞(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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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的總結陳詞 篇1

尊敬的審判長和各位審判員

法庭辯論的總結陳詞(通用4篇)

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本案的事實已基本明晰:被告長期在公共通道定點投喂流浪貓以及未實施相關的防範措施,增加了流浪貓在公共通道出沒的可能性,從而也提高了流浪貓對公共安全的危險性。本案中,被告主觀上存在過失,其長期定點投喂流浪貓的行為與我方當事人被流浪貓抓傷存在因果關係,被告應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在被告的答辯狀中所提到的我方當事人被流浪貓抓傷系出於我方當事人的故意,且違反相關規定遛狗,再次我方必須申明的是,我方遛狗沒有栓狗繩的行為與我方當時人被流浪貓抓傷的結果之間並沒有存在任何因果關係,故不應將此作為被告推卸責任的理由。其次,從視訊等證據中可顯示,我方當時人只是試圖用腳驅趕流浪貓,並非被告所辯稱的出於踢貓的故意,故我方當事人的行為應定義通過私力救濟保護私有財產,因此不應為自己受傷承擔責任。

此外,我方當事人雖已接種狂犬病疫苗,但鑑於狂犬病的潛伏期長,我方當事人難免會存在心理陰影,終日擔心受怕,很可能犯狂犬病恐懼症,故所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亦是合情合理的,望法院予以支援。

最後,在這裡必須提醒各位不能被被告的愛心餵養所綁架。愛心餵養的行為若沒有進行規範處理,只會加重社會負擔,擾亂公共秩序。愛心餵養行為理應在法律的支援下實行,若以愛心之名作為挑戰法律

的藉口,則應予以及時的制止和糾正。

懇請審判長接受我方當事人之訴請,公正審判,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庭辯論的總結陳詞 篇2

我們生活在一個不斷完善依法治國的國家,所有民事行為的調整,都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讓正義得以伸張,讓事實得以澄清,是每一個公民的期望。

大潤發優先公司創立於1997年,在中國連鎖零售界名列前茅。多年來遵紀守法,可以說在國內外擁有良好口碑,經受住了品質和時間的考驗,在管理方面也盡職盡責,深受廣大消費者信賴。

對於李杏英女士於上海大潤發超市購物過程中丟失財物所提起的訴訟,被告實則難以信服。李杏英女士無法用直接證據來證明其丟失款額甚至其是否丟失財物也難以證實;其次,超市為方便消費者購物而無償提供自動寄存櫃,為構成法律保管合同關係,並且超市已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明確告知給消費者,因此對李杏英女士所遺失財物無需承擔責任。

並非我們將人心想的太過險惡,只是世事無常欺詐事件屢見不鮮,我們必須學會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商場也已盡到告知義務提供便利並無過錯。我們對李杏英女士的經歷便是同情和遺憾,也不追究其對我公司造成的名譽和輿論的不良影響,謹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讓正義和公平伸張。

法庭辯論的總結陳詞 篇3

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全面闡述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對對方的觀點、理由進行反駁的過程,是庭審的重要環節。要將法庭辯論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要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法庭調查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自己一方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可以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進行辯論。 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法庭辯論的總結陳詞 篇4

大一年級的暑假,我來到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近一個月的實習生活。

我來到的是本院的刑事三庭。

法院的工作並不是像我認為的輕鬆,繁瑣的東西都不是我曾經想象得到的。

德州中級人民法院自20xx年提出一個比較新穎的圓桌審判的提議,將有關少年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都在禁止旁觀的少年庭中進行審判,這個創新得到了重視,在山東省乃至全國的法院學書本們也引發一些探討。包括是否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適用。一份由山東省高階法院製作,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協辦的雜誌《少年審判》也是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專門雜誌,對圓桌審判這種模式連續幾期都進行了深入的報道與分析。

少年審判庭的獨特之處就是一改一貫的庭審座次安排設計,而採用圓桌來代替,從物理距離上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座次距離,從而儘量拉近當事人對法官的心理距離。因為我們很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般都是初次與法院打交道,這樣他們可能會從心理上對法院有一種畏懼感,可能會使一些未成年人無法正確認知自己的行為,感覺進入法院就是受人歧視或是犯了不可饒恕之罪,從而不利於未成年人今後的改造,或是形成自卑感,甚至自暴自棄,毀之一生。但採用圓桌的形式,當事人與法官有了近距離接觸,且圓桌給人一種平等公平的感覺,易於青少年平息心態,真確解決自己的困惑,使正義得到更好的伸張。並且有利於法官擺正好自己的心態,認真調查案情。無論是對原告被告,法院當事人都是大有裨益的。

據瞭解,少年審判庭在德州中院已經實行了將近兩年多,好像口碑也是一直不錯的,我有看一些針對少年審判庭制度的採訪以及調查分析。其中絕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當事人認可圓桌審判的模式,認為有利於保護其隱私,有利於案件的公平審判。也有極少部分不同意非公開審判模式,因為害怕自己會受到不公正對待,希望有人民作證庭審現場。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不足取的,因為我們的法院就是為人民服務的,堅持正義,公平審判時每一個法官的職責也是神聖的使命。對一個於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來說,更沒有理由進行偏執的審判。但這種想法也應當為法官敲響警鐘,因為凡事沒有空穴來風,法官這個群體更應該以身作則,謹慎運用手中的權力,法官裁量權,因為這頂天平的兩邊,不僅牽連著兩個家庭,更牽連著整個社會正義。如果法院這並天平都搖搖欲墜,那我們即使可以看到太陽,也未必會感受到陽光的滋潤。

另外,還有一個很令人感興趣的話題就是是否要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前科消滅制度。這項制度其實在國際上並不新鮮了,許多國家都已經對此有所規定。

圓桌審判對我這個實習生來說其實還是不太瞭解的。但從微觀上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我們的刑事庭不僅僅接受刑事案件的審判,還包括涉及青少年的民事案件。我所在的這將進一個月時間中,我旁聽了大約7個案件,全部都是有關青少年的民事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有4件是關於家庭財產糾紛,兩件關於保險公司賠償案件都是針對在外工作的農村戶口人員是否應按照城市人口標準來計算賠償問題。還有一個有關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問題。

我發現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審判與我們的模擬法庭相差很多。我們的模擬法庭雖然也是取材於真實的案例,但我們真正去做的時候,有時為了突出爭議焦點,或是有利於增加現場戲劇性,往往進行一些篡改,捨棄細枝末節的一些東西,總體來說,表演的成分佔絕大部分。我原以為對一個案件來說,最重要的是庭審的階段,並且我一直以來認為中國的律師很多時候並沒有什麼用武之地,因為以前在電視上看過很多庭審現場的電視節目,感覺了是在法庭上可以發揮的餘地並不大,如何能在短短的幾分鐘內就左右法官的看法呢?真的是很不思議。

但發現庭審固然重要,卻是功夫在詩外。

對於法官來說,合議庭在庭審之前對案件的深入探討,也是很費腦筋的。法官之間對案件的認識或是由於其社會經驗、知識儲備等各方面原因導致一件不夠一致,也是比較頭疼的一件事吧。

也許一個案件事實是比較簡單的,但是圍繞其中主線索的,卻也是有很多需要認真考慮的情節。比如說有一個案件是未成年人甲乙二人,甲父得知其犯罪,勸其歸案自首。於是甲又對乙轉述此意思,乙表示同意,於是甲乙二人共同乘坐甲父的汽車來到公安局自首。在庭審之前的合議庭討論案件的時候,法官們一致認定甲行為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但是在對乙行為的判定上卻產生分歧,對於甲辯護律師的說辭來看,乙投案的行為不屬於自首,而是屬於甲同學的立功行為,是屬於甲協助公安機關逮捕同案人員。對於我這樣一個剛接觸刑法不過半年時間的人來說,這毋庸置疑是乙的自首行為,又如何會有甲立功之說?這也許正是我們這些只是啃課本的同學與司法實務人員的差距吧。看似簡單的條文,其背後蘊涵了深刻的道理,每一個決定都是事出有因,每一法律條文的適用也都是錯綜複雜的,不經要考慮犯罪事實、當事人的主觀動機、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還要考慮許多看似法律之外的事情,也許這些是中國特殊的司法環境決定的。每一個基層法官在判案的時候,還要考慮當事人的滿意度,是否會提起上訴,是否會走上訪之路;上級法院的判案風格,對事實認定的特點。因為中國司法體系似乎還是很有些層級制度的遺風,法官的個人利益口碑,法院的口碑都是與上訴率和重審率等密切掛鉤的。我不知道法官在判案的時候,會不會有種帶著枷鎖跳舞的感覺呢?

在庭審中聽律師進行法庭陳述、法庭辯論,律師在庭外的工作還是很繁瑣的吧。比如說是要進行證據的獲取,辨別當事人的說辭,避免自己協助當事人作偽證假證。還要來法院翻閱卷宗等等吧。也許是外國電影看多了的緣故,大律師們在法庭上的慷慨陳詞、語驚四座,與現實中的庭審現場好像有點大相徑庭。

在庭裡實習閒談的時候,有一個學長是中南財經政法出身的,讀完本科就自己考到了這裡,他很認真的說,不要做法官,這個職務跟你想象的很不一樣。他也在高中的時候就立志從事法官的職業,可是他說,對他現在來說,也算是已經實現了自己的理想,可是並不是很快活,正所謂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很多事情不是自己可以左右的。仿若 人在江湖飄啊,哪能不挨刀啊 ,可當我們傷痕上身的時候,還能這麼淡定自如,談笑風生嗎?法官也是一個需要不斷妥協的身份

但我心中理想的職業就是做一名法官,因為我從心底裡覺得做法官更易體現一個法律人的價值。我們利用自己的學識,可以使得當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真正的實現,噹噹事人可以滿載笑容而去,使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正義,那舒展的眉頭難道不是對我們最大的肯定嗎?我們的司法最大的目標不就是讓每個當事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對待,讓整個社會在司法的維護下,充滿幸福與希望。因為當他們遇到困難的時候,可以不會走投無路不顧一切,只要有法律作為一個最後的保護傘,我們又何必瞻前顧後彷徨無策呢。也對於社會的維穩也是大有裨益的。

也許,這個學長的看法,也是很多抱著夢想而來的法律人的苦惱所在。也許這也是當前司法大環境下的一個矛盾縮影,這個苦惱的解決,應該不會太遠,希望不會太遠,如果一個基層法官都對法律抱有懷疑,我們的百姓又如何堅定信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