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公司內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82W

公司內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篇1

一、績效考核的目的:

公司內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通用3篇)

1、不斷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產品質量,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事故發生率,供給公司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2、加深公司員工瞭解自我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

3、不斷提高公司員的工作能力,改善工作業績,提高員工在工作中的主動性和進取性;

4、建立以部門、班組為單位的團結協作、工作嚴謹高效的團隊;

5、經過考核結果的合理運用(獎懲或待遇調整、精神獎勵等),營造一個激勵員工奮發向上的工作氛圍。

二、績效考核的原則:

1、公平、公開性原則:公司員工都要理解公司考核,對考核結果的運用公司同一崗位執行相同標準。

2、定期化與制度化原則:績效考核工作在績效考核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綜合部是本制度執行的管理部門。

(1)公司對員工(業務員每兩週考核一次)的考核採用每週考核方法,綜合部每週將各部門考核結果公佈,每月根據考核結果兑現獎懲。

(2)績效考核作為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所有員工都要嚴格遵守執行,綜合部負責不斷對制度修訂和完善。

3、公司對員工的考核採用分級考核的辦法:考核小組考核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考核下屬崗位。

4、公司對員工的考核採用百分制的辦法。

5、評分標準採取3:7的辦法:本人評價佔30%,上級評價70%。

6、靈活性原則:公司對員工的考核分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不一樣崗位、不一樣層次、不一樣時期兩者考核重點不一樣、所佔分值比例不一樣。

中層幹部:定量考核70%,定性考核30%。

生產崗位:生產時期,定量70%,定性30%

非生產時期,定量30%,定性70%

其他崗位:定量60%,定性40%。

定量考核:

a、中層幹部:部門重點工作(總經理安排的工作;每月中層幹部會議確定的`各部門重點工作;每週考核會安排的工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分解;因生產經營所需隨時增加的工作。)完成的質量和數量。

b、其他崗位:本崗位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部門負責人安排的工作。

定性考核:公司行為規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安全、衞生、考勤、行為準則等軟指標)。

三、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總經理領導下的績效考核小組,組織領導公司員工的考核工作。

組長:呂文波副組長:徐世興成員:邵尚鋒

工作職責:

1、組長負責主持每月、每週考核總結會,對上月考核工作總結佈置下月各部門工作重點;每週的考核由每週六組織召開。

2、負責考核制度的討論、修改及監督實施。

3、負責各部門“定量考核”的評價。

4、負責安排各部門下週工作重點。

四、考核標準: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景,公司各部門、各崗位每週工作重點不一樣,所以考核的標準也不相同(本部門每週考核標準不一樣,不一樣部門考核標準不一樣)。各部門定量考核工作目標和資料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及管理情景確定。 1、定量考核標準説明:(各部門崗位考核標準附後)

(1)中層幹部考核項目分值比例由考核小組確定;各部門下屬崗位考核項目分值比例由部門負責人確定。確定分值比例必須科學合理,結合工作重點,不得避重就輕,否則扣相關人員10分。

(2)評分小計=上一級評分x70%+自評分30%

(3)考核會時各部門負責人不能提出實質性工作(非日常事務性工作),則視為工作不作為,由考核會扣下週定量考核積分30分。

(4)定量考核出現產品質量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設備運轉事故時(以上事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上),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本部門本週定量考核積分為零。

(5)考核會要確定各部門每週重點工作完成的指標:質量要求、數量要求、完成時限、職責人等,由綜合部備案。

(6)對總經理的決定、指示或公司會議精神貫徹執行情景:未執行扣30分;執行不全面,效果不明顯扣10分。

(7)下屬崗位員工出現嚴重的工作失誤或違紀行為,視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或影響扣10-30分。

(8)出現辦公設備事故扣10-40分。

(9)上級考核下級時要尊重客觀事實,不能受人際關係和

感情的影響,不得有打擊報復的行為。否則扣相關人員20分。做評價時參照以下確定基準:

a、工作過程的正確性

b、工作結果的有效性

c、工作方法選擇的正確性

d、工作的改善和改善

e、解決問題的能力f職責意識、個人品格

公司內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考核方案

1、考核目的。

為構建公司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健全和完善績效管理工作,促使公司持續、快速、穩定發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為公司員工薪酬調整提供依據。

(2)為公司員工晉升提供資料。

(3)為公司員工培訓工作提供方向。

(4)促進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溝通、交流。

2、考核原則。

(1)公開性原則。

應最大限度減少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雙方對考核工作的神祕感,業績標準和水平通過協商制定,考核結果公開,考核工作制度化。

(2)客觀性原則。

用事實説話,切忌主觀和武斷,按個體的絕對標準進行考核,引導員工不斷改進工作,避免人與人之間的攀比,破環團結精神。

(3)與目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目標考核是績效考核的基礎,員工的績效考核要充分利用目標考核的結果。

3、考核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各職能部門、下屬子(分)公司的一般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

第二條考核方式

對一般管理人員的考核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部門、下屬子(分)公司評分,是對整體業績的評價,體現了員工對部門、下屬子(分)公司業績的貢獻;另一部分為崗位評分,體現了對員工個人崗位業績的評價。對於一般工作人員,以崗位評分為主。

1、部門、下屬子(分)公司評分。

按照粵豐集團子(分)公司人力資本績效考核方案中規定的方式,由人事管理部門對部門關鍵業績以及子(分)公司業績進行考核評分。

2、崗位評分。

(1)崗位目標考核。

①確定崗位目標。

根據集團公司確定的部門、下屬子(分)公司目標,由個人直接主管進行目標分解,通過和個人的協商,制定個人的崗位目標。一般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崗位目標在上年度××月××日之前確定。

②擬定工作計劃。

根據確定的崗位目標,由個人擬定年度及月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在上年度××月××日前擬定,月度工作計劃在上月××日前擬定。一個具體的工作計劃要包括工作的對策和措施、工作預計進度、對工作重要性的説明以及工作需要配合的'事項。

③目標執行情況檢查。

個人直接主管按月檢查個人崗位目標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填入工作計劃檢查表,由考核負責部門備案,作為年底綜合考評的依據。

④困難處理。

目標執行進度落後或執行發生困難時,應根據該項問題的嚴重程度與影響大小,進行處理。

a.該問題僅屬個別問題,由目標執行人與直接主管上級研究改善方案解決,並將處理意見及處理情況填入工作計劃檢查表。

b.確實由於外部因素或內部暫時不可解決的因素公司做出的目標執行進度落後或執行發生困難時,允許調整年度目標值。但應由直接主管批准,且每年只允許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每年第二季度末。

(2)崗位業績評價。

根據個人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由考核小組及個人直接主管按照考核表對個人崗位業績進行評分。

3、評分方式。

(1)一般管理人員評分方式。

①由考核小組根據被考核人的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對其進行評分,佔個人考核總分的30%。

②由個人直接主管組織被考核人進行考核面談,根據被考核人的彙報總結進行評分,佔個人考核總分的30%。

③由被考核人員之間互評,佔個人考核總分的10%。

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部門關鍵業績、下屬子(分)公司業績的評分佔個人考核總分的30%。

(2)一般工作人員評分方式。

①由考核小組根據被考核人的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對其進行評分,佔個人考核總分的30%。

②由個人直接主管組織被考核人進行考核面談,根據被考核人的彙報總結進行評分,佔個人考核總分的50%。

③由被考核人員之間互評,佔個人考核總分的20%。

公司內部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發揮薪酬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有關國際準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因向公司提供服務而從公司獲得的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性報酬。

本指引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包括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獨立監事及工作顧問等。

本指引所稱董事是指在保險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不包括職工監事,高管人員僅限於總公司高管人員。

本指引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範圍由公司確定,至少包括但不限於總公司直接從事銷售業務或投資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國有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四條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制定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和合理的薪酬基準。

(二)規範嚴謹。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規範的薪酬管理程序,確保薪酬管理過程合規、嚴謹。

(三)穩健有效。保險公司薪酬體系應當既能有效激勵工作人員,又與合規和風險管理相銜接,有利於防範風險和提高合規水平。

(四)公平適當。保險公司薪酬政策應當平衡股東、管理層、員工、被保險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和保險業發展實際。

第二章薪酬結構

第五條本指引所指的保險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績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

(四)中長期激勵。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和市場水平,嚴格按照規範的程序,合理確定和適時調整不同崗位的基本薪酬標準。

第七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應當根據當年績效考核結果確定。

績效薪酬應當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目標績效薪酬應當不低於基本薪酬。

保險公司設立保底獎金的,應當只適用於入職第一年的.員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條保險公司支付給工作人員的福利和津補貼,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

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資保險公司股東另行支付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受前兩款限制。

第九條中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性質的激勵措施和現金激勵等。保險公司實行中長期激勵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中長期激勵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合理確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水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定限制其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薪酬。

保險公司不得脱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額度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情況保持一致。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根據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對延期支付制度進行調整。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應當包括適用人員範圍、條件、期限、比例、風險及損失情形、程序、停發等內容。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

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的持續時間確定績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則上不少於三年。支付期限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當年支付,延期部分於考核結果確定的下兩個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過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相關責任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