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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所建設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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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羣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加強司法所建設對於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至關重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近些年來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新形勢下,要更好地服務政府黨委中心工作,服務羣眾民生,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職能,進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設中深層次問題,為司法行政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打好基礎和創造條件。

對司法所建設的調研報告

一、以創建為抓手,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自從xxxx年起,中央工作會議、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反覆強調要加強司法所建設在內的“兩庭一所”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了關心、重視、支持司法所建設的良好局面。近年來,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創建目標,江蘇省司法廳先後提出了在全省範圍內“省優秀司法所”和“省規範化司法所”創建目標,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範司法所”和“星級司法所”評定創建目標。通過這一系列的創建活動,引起了地方基層政府對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投入,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通過系列創建活動,全區司法所在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和體制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改觀。以xxxx區為例。以前,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不足60平米,個別所甚至只有一間辦公室,司法所人員隊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員,有些業務工作職能停留在台賬上,司法所人員管理體制主要隸屬於屬地街道辦事處;在創建之後,xxxx區7家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達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員數量平均達到了7人,個別所工作人員數夠達到10名,通過“三定方案”,落實和理順了司法所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各項基層司法行政業務的開展有聲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實現省規範化司法所創建目標,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優秀司法創建目標,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5星級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4星級司法所。

二、新形勢下的困惑

當前,平安社會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對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司法所建設必然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期,同時,也給司法所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帶來了困惑。這就需要我們認清形勢,客觀看待成績,正視問題和差距,尋求和探索進一步發揮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徑。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機關職能。司法所的許多工作以説教為主,工作對象是普通民眾,具有很強的羣眾性。隨着具有刑罰性質的社區矯正工作的逐步開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職能屬性越來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體系的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現階段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具備任何強制性職能。由於缺乏依據和可操作性,基層工作人員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職能。司法行政系統內定司法所職能共九項,江蘇省司法廳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隨着地方基層政府近年來維穩任務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糾紛和社會維穩工作中,出現了與綜治、信訪、法制等部門職能往往會交叉、疊加。實踐中,一些基層工作人員找不到工作重點,不明白司法所的主業到底是什麼,結果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響了司法所職能的充分發揮。

3、如何確定歸屬。經過上一輪的機構改革後,通過“三定方案”,從上到下早已明確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但是文件和實踐、內容和形式、管人與管事仍然存在問題。名義上理順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實際上,除了司法所長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員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備,人員還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進行調動,經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來提供,造成了文件編制歸屬於區司法局,人員心理歸屬於街道政府。

4、如何有效執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當前司法所工作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對於司法所實際工作的要求有共同點,但是側重點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對司法所工作要求的側重點在於有效地處理羣體性糾紛;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求司法所完成自身系統各項要求指標。於是存在兩種不正確的傾向:一種是隻管部門工作,遊離於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之外;一種是把自己當成是是街道幹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幹部,認為圍繞中心就是做黨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職工作反而退居其次,不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5、如何建設一支專業化隊伍。現在工作對於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專業化趨向比較明顯。但是現在進入司法所人員隊伍缺乏專業衡量,什麼人都可以進來幹一幹,這樣隊伍穩定性也不強,人員流動性大,實際工作中,司法所人員什麼都幹,結果什麼都不能深入,什麼都幹不精、幹不好。

6、如何樹立自身形象。對於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職能,有的領導幹部、公職人員並不清楚,羣眾更不用説了,不少人認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敗就是司法局的腐敗。這與司法行政系統缺乏統一形象不無關係。有的單位也採取了進社區宣傳司法所職能,宣傳方法不對頭,被其它部門搶了先機,宣傳效果打了折扣;由於種種原因,外界對司法所工作的認同度與我們的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務羣眾,樹立形象

針對當時司法所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困惑,應明晰司法所在三個方面的定位。具體來説,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司法所目前承擔了大量的羣眾性工作,在當前基層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要把基層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線實戰平台,要明確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

一是真正理順管理體制,實現以司法局管理為主,實現管人、管事、管財的統一,做到“喊得應、找得到、調得動、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職能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以社區矯正工作為突破口,明確司法所幹警的執法主體身份,賦予其警察待遇,同時帶動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的整體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務屬性。司法所是區縣司法局派駐街道政府、服務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機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司法所的職能定位到以民為本、為民服務上來,而不是利益驅動。司法所工作人員要認清服務基層政府和服務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務屬性,要處理好幾個關係:

一是正確處理好部門工作與基層政府中心工作的關係,司法所與黨委政府的關係,既不能喪失自我,盲從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脱離中心。二是處理好建設與服務的關係。要堅持硬件和軟件建設並重,建設和管理相結合,發揮職能和搞好服務相統一,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發揮司法所的平台作用,把司法所建設成為基層黨委政府和基層羣眾的法律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中心,切實發揮職能作用。三是處理好司法所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係。在基層服務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備力量“單打獨鬥”,處理好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係,整合基層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實行資源互享、優勢互補、信息互通,形成基層服務和維穩的工作合力。通過基層部門之間的互動,促進司法所業務發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專業化屬性。專業才能專注。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由於隊伍力量不足,發展了規模龐大、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隊伍,如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願者隊伍。在新形勢下,對志願者隊伍的引導更需要專業化工作人員的指導,不然就會“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對業務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引導,增強專項編制,規範崗位設置,促進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緩解當前司法所“事多人雜”的困境。二是落實政府責任,推廣實行“以錢養事”、政府購買專業化服務等作法,由政府出資購買專業化公共服務。引導專業社團和專業人士加入基層司法行政業務;三是加快司法行政業務立法,如在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工作中,要儘快制定出全國性的法律,將各項工作的職責、任務和保障法定化,對業務的專業性予以明確和規範,推進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