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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的品性演講範文

欄目: 精選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1.02W

法制日報XX年7月2日

立法法的品性演講範文

我們可以說,立法應當是民主和法治的過程,是民主和法治的產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這些,都只是我們在應然意義上進行

的表述。事實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狀態經常存在,甚至成為

民主和法治發展的障礙也不是不可能。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問題

。如果是民主與法治的立法,就會有好的法律———良法據此而得以

產生;如果是****與人治的立法,就會有壞的法律———惡法據此而

得以產生。立法的良善,制約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與法治,

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了保證立法的良性,就必須對立法進行民

主與法治的調控,這也許是立法法得以產生的初衷。這並不意味著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應有的品性,還需要我們在制定

立法法時和制定立法法後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說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須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這一說未見先論,但恐怕也還不是謬論。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無論怎樣地將民主和立法結合起

來論述,都不可否認,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是國家權力的構

成部分與實現方式。立法作為一種權力的體現和運作過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種脫離民主的傾向與可能。立法法的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證各種立法的民主性質。現在我國的第一部立法法產生了,對於立法

的民主性質也作出了重要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如何被貫徹實施還特

別值得我們去思考。立法法實際上是通過立法許可權的劃分來進行國家

權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項權力對人民的忠誠顯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過立法與立法衝突的協調來解決權力與權力

之間的衝突,維護正常的權力構架與權力關係,這對於保證權力的民

主性質具有特別的意義。一個法律、法規乃至規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質也體現著一定的民主性質。擅自擴大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會反對,就應當宣佈其為非

法而無效。人民在選舉立法機關之後,實際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權委託

給了立法機關。立法機關一旦背離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難以修正,

而且還將受害於惡法。因此,用立法法來保障立法機關及其對於人民

的忠誠———保障民主,制約立法權,防止立法權的濫用,不能不被

認為是一大建樹。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並不都是良法,法也並不是都

有利於法治。

在****統治下,在人治條件下,法都還是存在的,而且甚至還發

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也就說明,有法並不一定有法治。創制立法

法的目的顯然不在於允許****與人治,更不是要推行****與人治,而

恰恰相反,她要排拒****與人治。法治的重要特徵是保障人權,制約

權力。立法法應當擔負起的責任也至少包括著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的

兩個方面。立法者在最終的主體意義上或許是人民,而在直接的意義

上都只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因此對於立法權的制約就

成為了權力制約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也成為了法治對於立法法的要求

。如果說,司法的不公正主要是以個案的方式存在,立法的不公正則

都是以普遍的方式存在的。人民可以用種種方式來對抗司法專橫,甚

至有時可以用合法的方式來對抗司法專橫,但是卻很少有辦法對付立

法的專橫,更難用合法的方式來對付立法的專橫。立法法的惡性遠比

某個法律法規的惡性危害嚴重,因此,立法法的價值也就凸現了出來

。沒有良好的立法法就不會有良好的立法權。惟此,立法的法治品性

就沒有制度的保障。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成為立法的民主與法治,這樣最終才能

保證立法良性化的存在與發展。立法法已經頒佈了,她本身也還有需

要在實踐中總結完善的問題。但是她的被實施卻是一個更為急迫的問

題。“紙上得來終覺淺,事非經過不知難”。在立法法尚未制定之前,

我們的任務是如何制定一個儘可能完善的立法法,一旦立法法制定出

來,我們的使命就應當轉化為如何貫徹立法法,並使立法法永遠具有

其應有的品性———民主與法治。立法法的品性體現在立法法的條文

裡,更體現在立法法被貫徹實施的行動中。只要立法法關於民主與法

治的品性沒有失落並能始終擁有,立法法就沒有失去她的本質和自我,

立法法都是真正的立法法。

立法法的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