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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範文:關於儘快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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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當前全省乃至全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致使受害人身心交瘁婚姻裂變、子女心靈扭曲、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直接影響家庭和睦社會和諧,是導致人們離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個主要因素,據統計,在我國每年40萬個解體家庭中,家庭暴力佔四分之一;

議案範文:關於儘快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建議

在對山西省女監殺人犯檔案抽查中發現,因遭丈夫直接暴力行為導致的殺夫案45.3%,在工讀學校的青少年中有90%的孩子來自破碎家庭,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共十八章)。但在實施過程中仍還有很多侷限,力度不夠大,迫切要求全國人大盡快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據山西調研顯示:僅山西太原市婦聯xx年家庭暴力案件143件,佔全年信訪案件的29.2%;xx年家庭暴力案件167件,佔全年信訪案件的21.3%;xx年家庭暴力案件93件,佔全年信訪案件的16.6%;xx年第一季度家庭暴力案件17件,佔全季度信訪案件的10.4%。山西省婦聯xx年接待來信來訪案件5254件,婚姻家庭案件2692件,51.2佔%,其中家庭暴力案件470,佔總數的9%。

施暴形式主要表現為人身傷害、精神虐待、性虐待、冷暴力等。傷害程度指受害婦女在身體受到摧殘的同時,由於恐懼、絕望、憤怒而使她們的精神受到了極大傷害,有些甚至患上了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礙和精神疾患;妻子因不堪丈夫的暴力而被迫殺夫、殺子然後自殺的惡性案件難以避免。如大同左雲婦女王秀芳長期承受家庭暴力,被丈夫挖去雙眼案,古交婦女不堪家庭暴力墜樓自殺案等……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這無疑是誘發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從以上統計資料和案例來看,家庭暴力已不僅是家庭問題,逐步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所以儘快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目前,一些婦女在家庭的人身權力仍無法得到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家庭暴力制裁難。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目前仍未出臺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處罰的尺度和依據不好把握。即使受害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也只能是進行說服教育和司法調解,解決不了根本矛盾。

二是缺乏執法監督制度。我國現行法律尚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和措施,在立法上,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於各個法律之中,原則性不強,可操作性差。

三是維權工作經費緊張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缺少足夠的經費。有些受害婦女被丈夫打出家門,身無分文,無處安身、沒有生活費和路費,而婦聯卻無法幫她們解決食宿等問題。有的婦女寄希望於婦聯組織調查後進行調解,但沒有專項經費開展工作,能從財政上專門增設專項經費,用於保護婦女不受侵害。

首先將家庭暴力問題納入法律範疇。若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必須儘快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把我國現有的分散在《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中的保護婦女人身權益的內容集中體現,明確規定違法者應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規範對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定義務的行為人的職責,使執法部門在處理時有法可依,對施暴者有約束和威懾作用,對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從根本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其次是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根據暴力輕重,施暴者的態度表現,受害人的意見,依法給予調解、處理。

三是建立社會支援體系。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對家庭暴力實行綜合治理。充分發揮基層社群和村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臨時的家庭暴力避難場所,為受害者提供不長於十五天的臨時庇護。

四是立即制止並對受害者給予有效保護。公安機關對事實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立為治安案件,並給予治安處罰;對於接到求助、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現行犯,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對施暴嚴重者的可先行拘留。執法部門應依法判決施暴者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應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住房等方面,照顧無過錯的一方,並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

五是增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專項經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作好輿論宣傳,建立調解隊伍,開展必要的調解和調查等,這些工作的開展必須要有經費做支撐和保障,建議要根據工作實際增設專項經費,各級政府應從財政撥付相應經費,為婦聯組織開展維權工作提供經費保障。按女性人口數最低不少於1元/人年撥付,使婦女工作經費落實到人,並從財政單獨支出。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並採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鬥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