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民事上訴狀範例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83W

民事上訴狀的結構和內容

民事上訴狀範例

民事上訴狀由七部分組成: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

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

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於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

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

這是上訴狀最重要德望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

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

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並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式法方面。

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

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並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附項。

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民事上訴狀的範文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為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為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為依據,認為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迴圈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為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為。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為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為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為。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為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