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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民事上訴狀範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26W

所謂民事上訴狀就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那民事上訴狀如何寫呢?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簡單的民事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簡單的民事上訴狀範文
簡單的民事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趙XX,男,1xX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xX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x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xx1)安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1)安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麼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蔘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係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係,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xxx0年1月1x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於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於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並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麼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x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後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佔有該房屋,是基於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佔,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佔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採用普通程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x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x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於什麼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採用的所謂合法手段製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於xx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後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佔有該房,並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係顯然是房屋買賣關係。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麼借給張XXx萬元後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註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xx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xx50元,並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後,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製了本案。民事上訴狀範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係,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2年5月2x日

簡單的民事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張XX,男,白族1xx5年10月2 2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x01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馬xx律師

被上訴人:李XX,男,白族,1xx1年04月21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鎮XX村委會XX組XXX號。身份證號532x01XXXXXXX,聯絡電話13xxx2X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糾紛為非法集資活動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嚴重不符,屬於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被告訴爭的100000.00元經濟往來均發生在從事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期間糾紛,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也予以堅決否認。

實際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資打賨活動在1xx5年至1xxx年期間,而被告向原告借款並出具給原告收條的日期分別為xxx0年1月5日、xxx0年5月5日、xxx0年x月5日,被告辯稱的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故意將合法的民間借貸混淆為非法集資打賨活動,意圖藉助當時盛行打賨活動的社會氛圍逃避合法債務,上訴人對此當庭予以堅決的否定。但是,原審判決依然憑藉被上訴人謊話連篇的一面之詞,採納被答辯人的陳述,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缺乏起碼證據證明力的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在該案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交了第1組、第2組證據。

1、第1組證據是記賬本三本,欲證實二上訴人於1xxx年開始參與打賨的事實,上訴人所訴的三張借條在記賬本中有反映。上訴人當庭表示自己從未參與過打賨,記賬本中“丁穩”的簽字不是本人所寫,記賬本是被上訴人偽造的。

2、第2組證據是結婚證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已於x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根據基本的證據原則,該組證據根本無法證實被上訴人已於xxxx年明確表示不同意還款,已經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上訴人提交的上述二組證據缺乏證據的三性,缺乏起碼的證明力,但是原審判決對該第1組、第2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的證據原則,導致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三、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為由,武斷認定上訴人蔘與打賨,繼而認定該訴請的100000元來往款項不是合法的借貸關係,顯然不具備基本的邏輯。

1、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系被上訴人一手炮製,上訴人既沒有在上面簽字確認,也沒有當庭認可,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被上訴人提交的打賨記錄本上的打賨記錄時間、金額與上訴人訴請的借款對應,完全可以由被上訴人自己編制偽造,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從談起,何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訴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三份,被答辯人也當庭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依然認定“原告亦無依據證實款項性質為民間借貸關係。上訴人提交的已經對此,上訴人“借條”三份已經被答辯人當庭予以認可,還要什麼證據證明,上訴人實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中間的民間借貸實屬正常。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並分三次向上訴人出具了借條,當庭認可。但是,被上訴人為了達到逃避合法債務卑鄙目的,混淆視聽,將合法債務說成非法集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x條關於起訴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同和支援。

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屬於採信證據錯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錯誤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的要求,請上級法院糾正錯誤,重新核實案情,全面審查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 呈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4年02月10日

相關知識

一、該如何遞交上訴狀?

應當向作出您案件裁判文書的第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與其他上訴材料以提起上訴;若您直接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也能啟動上訴程式,這兩種方法的效果是一致的。考慮到上訴人的方便,建議在上訴時直接將上訴狀以及其他上訴材料遞交給您的第一審法院,以便法院高效地為您處理上訴事宜。

1、在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應當向法院遞交一份,同時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有幾個就應當再遞交幾份。

2、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案件上訴時您應當向法院遞交您的上訴狀。您如果在一審宣判時或者在裁判文書送達時僅僅口頭表示上訴,但並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並不會發生上訴的法律效果,相應的裁判文書因此而生效。

3、刑事訴訟中,如果您確實書寫上訴狀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上訴,您應當積極配合法院根據您的陳述製作筆錄並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確認。

4、在刑事訴訟中是否提出上訴以有刑事上訴權的人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二、能否單獨對訴訟費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三、刑事案件上訴期限是多少?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四、行政案件上訴期限是多少?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五、怎樣向最高法院上訴?

應當通過高階法院遞交上訴狀、身份證明以及委託代理手續後,高階法院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並將上訴狀、送達回證、一審全部案卷材料報送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