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__,__,__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__,__,__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鑑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 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___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___家的___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鬥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後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鑑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後,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幹警及時前往制止,並現場證明原告XX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鍊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並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