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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的種類有哪些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2.07W

申訴的種類有哪些?申訴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有誤的,向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的訴訟請求。申訴的分類可以從一般分類和從用途上的分類分,其中,用途上的分類可分為訴訟上的分類和非訴訟上的分類。

申訴狀的種類有哪些

一、申訴的法律概念

申訴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申訴的分類知識。

二、申訴的分類

(一)申訴的一般分類

1、一種是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2、另一種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二)申訴在用途上的分類

1、訴訟上的申訴

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

2、非訴訟上的申訴

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

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期限相關知識拓展:

最新法規對申訴期限的規定

最高檢釋出新修訂的《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審查刑事申訴期限為2個月;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首次明確受理申訴2月內應決定是否複查,並加大公開力度。

現行的“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是16年來首次修改,由41條增至70條。

新規明確,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錯誤;

(二)申訴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變原處理結論的新的事實或者證據;

(三)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證據;

(五)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處理是否適當;

(七)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式的情形;

(八)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九)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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