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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事申訴狀(精選15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42W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

申訴人(原一審原告):鹿路生,男,漢族,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05X,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賈汪鎮鹿樓村10組558號,實際居住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莊橋新村別墅區58號。

2022年民事申訴狀(精選15篇)

被申訴人(原一審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註冊地址: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現公司所在地:無錫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

申訴人鹿路生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錫商終字第0629號商事判決,案由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中院裁定撤銷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的()錫商終字第0629號、()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

2、請求中院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程式違法十分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法人企業的《授權委託書》套用公民個人用的格式,弄虛作假;實體法律關係處理錯誤。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和江蘇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

我 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承攬經營權、個人名譽權)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就是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屬於受訴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明確的被告是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告並未提起反訴,故,不存在公司訴訟。訴訟主體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自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檔顯示法定代表人續為唐傳喜屬於弄虛作假。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和《合同書》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在該合同尾部,無錫韻達公司在甲方欄加蓋公章,鹿路生在乙方欄簽字;《證明》也是經公司研究決定,加蓋無錫韻達公司公章。本案中對方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是接受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委託,而不應該是接受唐傳喜本人的委託。請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對方委託代理人是作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訴訟;若是作為唐傳喜本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其退出法庭。經過多次申請,我才於x年1月4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影印到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發現,原一審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年11月10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一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還是無意錯誤?請求無錫中院認真審查原一審合議庭評議筆錄。後原一審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年3月3日、發回重審x年11月17日開庭筆錄、發回重審x年12月28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二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託代理人已到庭)。”;後發回重審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後又起訴x年9月12日開庭筆錄第一頁載明“書記員:查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略)。”和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證人等到)的到庭情況;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報告完畢。”。綜上,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個人還是公司的爭議,因我認為,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已經更正,發回重審也是延用更正後的陳述;故,本案的爭議是無錫韻達公司究竟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爭議。也就是雙方究竟是買賣關係、承包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方面的爭議;無錫韻達公司究竟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還是企業特許加盟經營的爭議。因為無錫韻達公司在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第6頁陳述“(無錫)韻達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至今沒有被任何企業收購”,這兩點陳述至少有一點是虛假的,需要審理查明。承包關係和分公司均是無錫韻達公司定作,需要無錫韻達公司當庭提供合理解釋,亦屬於()錫法商初字第851號遺漏審理《合同書》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審理。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是事實,無錫韻達公司亦從沒有陳述我是單位。請無錫中院依據江蘇高院的()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確保司法公正。x年10月31日我在江蘇高院首次被允許查閱卷宗(包括變造的16本短期正宗),發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其他合同糾紛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糾紛案由、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名譽權糾紛案由均是首先出現在無錫韻達公司的《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在原一審x年8月9日《授權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已經提出。還發現,無錫韻達公司作為法人企業卻套用公民個人使用的《授權委託書》格式,人民法院應當負責任的審查,避免弄虛作假。我一直上訴、又起訴、申請再審、申訴證明我一直不予認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關係的合法性。

另,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均載明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傳喜,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因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拒絕要求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故,再次請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是否是真實有效的資訊。江蘇智和律師事務所鄧萬平律師在x年12月28日《代理意見》第1點載明“鹿路生的承包區域究竟是什麼地方?客觀的講,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沿海有最大的發言權”。原告、被告雙方均一致認為沈沿海與本案無利害關係,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在審理過程中也從來沒有涉及,屬於將錯就錯變相審定的案由,應當依據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依法裁定撤銷()錫商終字第0629號、()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無錫市韻達公司既沒有提起反訴,也沒有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此無中生有的反訴不要成為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解決糾紛的絆腳石。一、二審商事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我不是商法關係的主體,無錫韻達公司並沒有提起公司訴訟,本案屬於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民法,應該側重於保護社會公眾的一般利益;不屬於商事案件,而本案區地兩級法院均適用的商法,處理上側重於保護商事主體無錫韻達公司的營利和非法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完全沒有表示出對弱者我的同情和關懷,更沒有照顧到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優先。再請依據我x年9月28日和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請書》依法調查韻達官方網站中披露的自x年12月1日起無錫韻達公司被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兼併和收回直營的真相,為預防無錫韻達公司再弄虛作假,要求無錫韻達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唐傳喜系無錫韻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職務。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確的被告,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註冊地址是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我x年6月28日提起訴訟時的住所地是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芙蓉工業園內;x年12月1日被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併購後,現公司所在地是無錫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無錫韻達公司從事的仍是郵政行業,但公司的性質實際由特許加盟公司變更為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總部)的直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追加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和上海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註冊資本9000萬,判決書均載明9萬)為本案第三人。機讀檔案材料亦顯示:無錫市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江蘇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的許可經營專案均為“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的專項審批,所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

二、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所屬行業是其他寄遞服務;一審、二審均遺漏審理的格式《合同書》總則篇約定雙方從事的都是郵政行業,即快遞服務行業。一案即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x年8月30日已經自主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應再行確定履行期限為10年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書》並未終止,主張解除必須依法出具解除的書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證據,根本違約方無錫韻達公司違法解除就等於解除,還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例幹嘛?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中止也應當可以隨時履行。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

本案,即原告鹿路生起訴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韻達公司)一案,即()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屬於民一庭審理的範疇。據以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於x年6月28日出具的載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專用票據》可以充分證明一案就是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關於本案,原告是公民鹿路生,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是獨立的承攬區域負責人,是以韻達快運網路的名義運營的;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雙方從事的同是郵政行業,應當按照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正確確定無錫韻達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關係”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隱瞞有關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訊。參照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第一款“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實際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已經實際經營快遞服務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應當不少於3年;同時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區域均做滿3年以上才能確保無錫韻達公司特許經營不少於3年。因各承攬人簽訂的是非續簽(連續性)合同書,依據格式條款第八條約定“承包期不限”即長期承攬是客觀事實,“不滿一年押金不退”是無錫韻達公司單方對各承攬人必須承攬一年以上的強制,亦符合雙方長期經營的具體約定。《證明》也證明王龍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劉亮的視聽資料證據和沈沿海的證人證言均證明是長期承攬的客觀事實,故,我依據《合同書》格式條款約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證明》證據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合同是否履行雙方協商解決,若無錫韻達公司拒絕協商也拒絕催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xx】7號解釋即《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3個月補救;無合理書面催告的賠償一年補救。為便於本案的審理,我於x年12月16日談話筆錄中再次明確了我的觀點,並於當天提交了請求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的《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受害我的合法權益。x年12月13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第28頁第(二)項第1點載明“另外,一審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實際是為了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而非認定《合同書》的履行期限為一年”,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為“應認定一年應是鹿路生對承包期限的最低預期”是有損公平、公正的,沒有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徹底違揹我的主觀意願,我的最低預期是5年。故,x年12月16日我提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申請書》,依法請求貴院開庭審理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注:江蘇高院就沒有遺漏審查案涉《合同書》的內容,同時針對()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第5頁“承發包關係”、第10頁“上海韻達總公司”及“韻達公司認為”等均給予了糾正;同時江蘇高院也發現一審、二審法院程式違法,涉及到我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僅以“談話筆錄”的形式審查)。

關於原告鹿路生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選擇權,錯誤的商事案件一直影響我的自主選擇權。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x年7月14日受理後,由審判員蔡建忠獨任審判,x年8月11日首次“開庭”,後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年1月10日三次證據交換後,x年2月24日傳票為證據交換,當天為開庭並審理後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我指出程式違法,又於3月3日以買賣合同糾紛案由進行了一次開庭,並在辯論結束時恢復法庭調查,“請問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請求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我回答“是合同違約之訴與賠償之訴”。我認為,選擇權應當是在開始審理時讓受損害方我選擇,而不是審理後已經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後再讓受損害方我選擇,這是對我依法享有的選擇權赤裸裸的剝奪!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已經於x年6月27日送達我《釋明函》【註明:江蘇高院書面告知我“應向中院申請再審”;無錫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年5月14日法律釋明談話時,我問“這個案件應該你們中院就可以再審的”,王立新溫和的說“一般當事人都喜歡向高院去再審”】,我亦已經於x年7月5日提交《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釋明函的幾點說明》,並於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明確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固定的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沒有區別,僅是依法增加了訴訟請求數額且根據一審法院的通知補交了案件受理費用。並於x年12月16日談話後再次書面明確我的觀點,我多次書面明確,《民事裁定書》中竟然謊稱我未予明確而駁回起訴,令人費解。我起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案由應該科學的界定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將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人為分為兩個案件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也不同意一個案件中同時處理兩個法律關係,我已經選擇侵權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我接受()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依法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陳軍慰審判長竟然口頭告訴我()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是搞錯了;但是之前傳票上的案號都是空白,x年8月1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組成通知書》才正式確定()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怎可能是錯的。我認為,()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號,真正搞錯的是()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和()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訴狀》中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明確的第3項、第5項、第14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具體見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項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數額後的原一審訴訟請求》)。均是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錯誤定性本民事案件為商事案件導致遺漏審理的侵權法律關係方面的訴訟請求,因均是侵權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我亦多次明確,故,不存在我再次選擇。x年2月16日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中的前兩項訴訟請求充分證明我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載明的三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舉證期限內提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已經明確的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1項訴訟請求就是已經明確的第3項訴訟請求,也就是原一審提交的第3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2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5項訴訟請求。又起訴的第3項訴訟請求就是x年8月30日已經明確的第14項訴訟請求。原一審中的第3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和第5項訴訟請求“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遺漏審查的,其中第3項訴訟請求中賠償可得利益方面僅在商事案件中支援了一部分訴訟請求。x年7月19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使事實真相大白於天下,故,遺漏審理的第3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第5項訴訟請求、遺漏審理的《合同書》總則篇、第十條、落款均應當重新審理;錯誤審理的公司的實際情況均應當糾正。

三、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我接受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給予本案的補救,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究竟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案件應由提起訴訟時的客觀事實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

關於我起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一案,不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先程式違法依職權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為兩個案件【()錫法商初字第0638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的選擇權,嚴重妨礙了我實體權利的主張;更不允許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後程序違法依職權再將一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分為前後兩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審查處理。我起訴的一個案件中,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共出現2個商事案號,3個民事案號,8個案由,請問,這樣審判是解決了糾紛還是製造了糾紛?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無權指責我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我認為,本案確實需要無錫中院依法作出一份裁定,確定本案的案由、案號,指引本案迷失的方向。我認為,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將本案中發回重審案件和又起訴案件均作為新收案件來源審查審批,我均無法接受!是有失公平、公正的。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x年4月26日出具《起訴材料收據》和x年4月23日楊庭和我的《談話筆錄》均證明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是按照同一案受理的;()錫法商初字第851號x年6月21日的開庭《傳票》也清楚證明發回重審變更後的合議庭(審判長榮曉峰、審判員蔡永芳、代理審判員呂純陽)並不是按新收案件處理的。不同意名譽權糾紛案由,就代表對應案號()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也不予認可作為新收案件的合法性,()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需要釋明。我x年5月21日談話筆錄中已經強調我起訴的就是同一個案件,王碧雲法官告訴書記員“這個不要記”,有當天的《庭審錄音錄影》為證。客觀證據證明,我最初x年6月25日提起訴訟時已經明確的提出第5項關於名譽賠償方面的具體的訴訟請求,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於x年6月28日出具了載明移交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據專用票據》,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年12月6日依法官的要求續提交本案的《起訴狀》,當時的立案庭庭長鄭玄還親自在《起訴狀》上批字,要求移交民一庭審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亦當天正常收訖了我的訴訟材料並移交了民一庭,當時民一庭庭長任笑均(現任行政庭庭長)給我通過電話“你是單位,你有什麼名譽權”,顯然任笑均依舊把我當作單位了,並指示高姓法官駁回了我提起的訴訟,遂告知我可以申請併案審理或等案件有結果了再起訴,我x年3月31日確書面申請了併案審理,沒有采納。請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向原民一庭庭長任笑均和原民二庭庭長虞靜珠查實,是誰後來何因又移交民二庭的!發回重審期間我於x年3月26日提交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院長王立新(現任江陰市人民法院院長)一份《申請書》,申請審判員過元申迴避,實由民二庭庭長榮曉峰決定不予迴避,並打電話兩次斬釘截鐵的告訴我“你再亂寫東西,我就辦你”,榮曉峰庭長說話算話,開始了枉法裁判的接力賽。x年6月8日榮曉峰引薦蔡永芳承辦法官與我見面,主要是動員我更改訴訟請求,我當時拒絕並告訴榮曉峰庭長應該尊重快遞公司的實際情況,榮曉峰庭長當時嚴肅的說“這是法院,不是快遞公司!”。後x年6月21日民二庭榮曉峰庭長親任審判長據以被撤銷的()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商事判決審定()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為承發包關係的生效判決!後我給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監庭通電話請求監督,審監庭庭長已被原立案庭庭長鄭玄接任,電話告訴我“他們正在審理,我們也不好監督;你放心,我們法官一年10多萬的工資呢,辦錯案是要回家的”,這句話一度讓我吃了定心丸。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商初字第851號判決於x年1月31日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無奈於x年2月16日再次被動提交了本案的《起訴狀》,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訖《起訴狀》之前又約見現民一庭庭長陳軍慰與我見面,陳軍慰庭長堅持“一事不再理”,後來立案庭楊庭於x年4月23日與我談話(見當天“談話”筆錄)後,於x年4月26日出具了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材料收據》,立案庭顯然是按照同一案處理的;後陳軍慰審判長於x年8月7日親自在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大廳交給我一份載明x年5月2日的()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此送達訴訟文書並沒有送達回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x年8月6日《交納訴訟費用通知》載明“關於你單位訴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名譽權糾紛一案,應補交案件受理費350元”, 請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調查前因後果,同樣均是民一庭庭長(任笑均、陳軍慰)審定了我是單位,卻出現了發回重審期間該受理卻駁回起訴,申請再審期間不該受理卻予以受理的尷尬局面。人為剝奪了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在同一個案件中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我接受()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補救。之後,我於x年9月7日收到載明x年8月1日的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從江蘇高院x年10月31日首次查閱卷宗後發現,原一審、發回重審期間立案庭庭長鄭玄(注:上訴審期間任審監庭庭長)審批的人民法院民事一審、(二審)案件立案審查、審批流程管理資訊表最終統計結果表明原告我起訴被告無錫韻達公司一案涉案標的為2元,人民法院應收、我預交和實交的受理費均是33619元。足以證明,本訴僅受理根本沒有審理,僅程式違法審理了根本不存在的反訴。我要求繼續審理()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合情、合理、合法,更體現了公平、公正原則。不允許誰再讓本案解決糾紛正確的方向走向錯誤。

申請再審期間,我曾經於x年9月中旬詢問陳軍慰審判長,這個案件你準備怎麼處理的,陳軍慰審判長說“有兩種處理方式,要麼你撤訴,要麼法院駁回起訴”,我x年6月25日已經提起訴訟,x年6月28日貴院依法收取了案件受理費(包括第5項主張名譽權損失賠償的具體訴請)並於x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根本不存在我撤訴!所以,民一庭陳軍慰審判長(任庭長)在再審期間始終不駁回起訴和再審裁定書下發後立即駁回起訴的行為,令人費解,這種不正當的行為,可能影響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的公正審理。另,陳軍慰審判長將受送達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送達回證》x年12月20日送達給了我,我當天指出錯誤並提交《申請書》要求重新送達;後x年12月25日收到重新送達的《送達回證》,此錯誤令我費解。

四、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商事案件致使公司的實際情況認定錯誤。民事案件,公正優先,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客觀事實證據,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依法審判。

一審、二審法院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規定,一直拒絕我查閱和影印筆錄,直到x年1月4日二審結束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王立新法官才允許我影印原一審、一審的庭審筆錄;直到x年10月31日我才在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查閱到原一審、一審的商事案件卷宗。商事案件和買賣合同糾紛均是原一審、一審、二審對本案定性錯誤,掛羊頭,賣狗肉,衍生出一系列庭審筆錄故意記載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對法庭筆錄沒有當庭宣讀的、無中生有的、對我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例如:①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第一頁“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此法庭筆錄未經當庭宣讀,也不知道是不是庭後加上去的,嚴重影響了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我是自然人蔘加訴訟,明確的被告是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②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9頁關於劉亮的電話錄音視聽資料,我陳述為“證明沈沿海一直是承包友誼路以東的”,有庭審錄音為證,可是筆錄上卻記錄為“證明鹿路生一直是承包友誼路以東的”,導致是非不清。③法庭分別在x年5月4日和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中詢問“法庭瞭解一下,x年4月1日雙方對承包問題發生重大爭議後,你再到原來客戶上門取件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韻達公司的名義?”,我回答為“肯定是以韻達網路的名義,但是我是獨立的承包區”,筆錄上記錄為“肯定是以公司的名義,但是我有獨立的承包區”。此記錄致使案件性質大變,促成承發包關係。④無錫韻達公司從來沒有任何的協商出現,851號判決中卻謊稱“x年4月1日,韻達公司未與鹿路生協商一致即終止了與其快遞派送業務的承發包關係,並向相關公司客戶發出書面《證明》”。⑤承包費收條證據中的承包費欠條證據和變造的15000元欠條證據屬於違法證據,均應當排除。民二庭斷章取義,歪曲客觀事實,法言法語、造假筆錄採納了非法證據,欺民自欺,有力的保護了違法行為!過元申法官更是直截了當的告訴我“我們法院不一定會都查清楚的!”。我的誠信陳述見x年7月11日庭審錄音續盤04:38-09:58和x年12月28日和x年7月11日開庭前提交的《原告的陳述》。⑥格式《合同書》第八條載明“八、承包期不限,承包費增減根據郵政行業標準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調整費用,在承包期間乙方如造成快件遺失、延誤、投訴、交通事故等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責任何責任”,851號商事案件將上述乙方機械的置換為鹿路生,甲方機械的置換為韻達公司,是不遵守公司的實際情況的,同時也不符格式條款的通常理解,甲方泛指各網點、乙方泛指各承包區,誰的責任誰來承擔,這才符合韻達網路運營(郵政行業)的特性,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⑦我x年6月25日的《民事起訴狀》中及第3項具體的訴訟請求均清楚記載“無錫韻達公司的這一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原一審筆錄上和()錫法商初字第0639號判決書上變為“韻達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違法行為的陳述記錄為違約行為,嚴重改變了我是因侵權行為向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客觀事實。⑧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簡稱韻達公司,應簡稱無錫韻達公司;江蘇韻達騰雲物流有限公司簡稱騰雲公司,應簡稱江蘇韻達公司;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韻達公司,應簡稱上海韻達總部;以上簡稱的瑕疵迴避了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韻達快運網路運營(郵政行業)的性質。⑨同樣是沈沿海20xx年9月6日出具的收條(具有協議性質),白紙黑字的友誼路以東,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以商事案件的定性主審了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沈沿海與我合同糾紛3年多,至今事實不清;而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東北塘鎮人民法庭以民事案件僅審查一天【x年7月15日,見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即:沈沿海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就做到了案結事了,顯然,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包庇了邪惡,踐踏了正義。原告我x年6月28日起懷揣著對法官、法院、法律100%的公正信仰向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今天僅依靠沉澱的1%支撐著,我無任何過錯,沒討到公正不言放棄。

綜上,根據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錫商終字第0256號《民事裁定書》、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錫法民初字第0328-1號《民事裁定書》和()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為糾正本案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一案即本案()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本案中既有無中生有的商事案件也有其他民事案件,本案中的案由更是多如牛毛,更為棘手的是筆錄中、卷宗封面、判決書中案由均各不相同,無錫韻達公司申請不公開審理促成了經典的冤假錯案,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案中案、連環案。人民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將案中案、連環案均先徹底審查清楚,這無可厚非,但並不意味著審查清楚了案中案、連環案後,我的本訴自然就不需要開庭審理了,違法行為得到了有力保護,此是我絕不能接受的主次不分的荒唐邏輯。若一個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請問,誰有資格不服!請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負責審查並重新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案涉《合同書》的履行期限。遺漏審理的和錯誤審理的均應當糾正,做到案結事了。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12月30日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2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階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複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①案件來由。

②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3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盧x水,男,19xx年6月15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樓3號,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4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樓號,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6月23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樓號,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華,男,19xx年10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樓號,公民身份號碼:。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男,19xx年8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樓號,公民身份號碼:。

案由:申訴人盧x水不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10月13日作出的()巖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巖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對本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並判決駁回被申訴人盧x華、盧x華、盧x華、盧x華的訴訟請求,判決本案的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10月13日作出的()巖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二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正確、判決錯誤等問題,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1.1錯誤之一:對本案事實作與xx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一審判決”)相同的事實認定。

1.2錯誤之二:對申訴人在二審階段提出的,且有利於法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舉證,未進行科學分析與客觀評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要求,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採信。”

1.3錯誤之三:對申訴人在《民事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提出的異議事實,不進行充分的法庭調查,簡單臆斷地以“因上訴人對提出的異議事實未舉證證明,本院對本案事實作與原審相同的事實認定,並作為二審的事實認定。”進行處理。

1.4錯誤之四:對申訴人在一審、二審階段均提出合法懷疑的存在重大疑點的證據——被申訴人在一審提交的x年10月18日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蓋章的《關於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經大隊研究雙方協商處理意見如下》【以下簡稱x年“處理意見”】,不進行認真的查明與科學的甄別,導致二審法庭調查流於形式,不但沒有糾正一審認定證據和事實的錯誤,反而再次以二審的“權威”判決鞏固了原告提交的虛假證據之證明力,讓申訴人無法接受!

1.5錯誤之五:二審判決在“本院認為,......”一段中的論證說理,違背邏輯,牽強附會,其中“但從xx縣xx鎮xx村委會及xx縣xx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反映,在x年處理意見上所蓋的印章等同於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換概念之錯誤,原“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印章是否等同於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印章,與x年“處理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不具有必然因果關係;同時,xx縣xx鎮人民政府在《證明》中的蓋章簽署,只是證明“xx縣xx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領導小組”法律地位等同於現在的“xx縣xx鎮xx村委會”,而不是證明x年“處理意見”內容的真實性。

也就是說,x年“處理意見”書證上的印章即使真實,也並不能夠證明該“處理意見”上所記載的內容與事實是真實的。事實上,用歷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識常情常理)邏輯去審查分析x年“處理意見”書證本身存在的問題,就足以得出一個簡單的判斷:

x年“處理意見”不真實,因為,歷史上根本沒有發生x年“處理意見”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許只有一個,那就是被申訴人的父親盧串通x年時任大隊文書的嚴偽造了這份“處理意見”(嚴與盧是親戚關係,盧當時是教師,他們有作案的動機、智商、職便)。

1.6錯誤之六: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顯失公平。

本案是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審原告主張“被告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牆)、影響排水、通風、採光、妨礙等事實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虛假的x年“處理意見”作為證據外,無法充分舉證。對於原告的舉證不利,一審二審均沒有要求其補充舉證,反而要求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過度舉證,這顯然有失公平。

1.7錯誤之七:判決書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糞寮”毫無事實根據,被告的糞寮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財產,至今已上百年(歷經六代人),雖然曾經進行過修繕(維修屋簷、檢修瓦片),但從未進行翻建,更未動過石腳。

1.8二審對被申訴人所陳述的違背事實且缺乏證據證實的內容,如原告房屋並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磚的目的並非原告所說那樣......,也跟一審同樣予以採信;更是讓申訴人無法讓接受。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不存在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牆)、影響排水/通風/採光、妨礙等事實。

......

二、一審、二審採信證據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法理與邏輯,其判決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訴人提交的2號證據涉嫌偽造,一審、二審對於申訴人在庭審中的質證和合理分析抗辯意見,不但不審慎甄別,反而斷章取義,在判決書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訴人、申訴人)的質證意見【見一審判決書,第5頁順數第7-11行,與一審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1-2行】。

2.2一審過程中,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陳述的違背歷史真實、違反邏輯常理(其主張“借用”與“糾紛”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見一審判決書,第3-4頁,被告盧其水辯稱部分內容】,在書面答辯狀及庭審答辯、質證、辯論階段,均提出了明確質疑,要求法庭結合申訴人提交的證據及向當時(x年)任xx大隊書記盧x育老同志(現居廈門,聯絡電話1360x952)調查核實瞭解歷史情況後審慎查明。

但沒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顧事實,偏袒被申訴人一方,拒絕採納申訴人一方的合理抗辯解釋。

2.3一審、二審對涉案證據的分析與認證【見一審判決書,第6-7頁;二審判決,第7-8頁】不科學,存在採信錯誤的嚴重問題。

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應當按照證據三性原則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認證。

但一審判決,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對涉案證據進行科學嚴謹的分析與認證,存在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邏輯採信證據的嚴重錯誤。具體表現在:

①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中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可以反證原告侵權、被告沒有侵權的事實。從該證據中“張x連宗地圖”⑤-⑥距離4.35米與被告舉證第四組“盧x水糞撩與張x連房屋相鄰示意圖”實際丈量的相鄰距離為6.4米,扣除之後相鄰距離為2.05,按照雙方各50%,其中相鄰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應當屬於被告所有。”

但一審判決書以“原告提供的1號證據,經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②對原告提供的2號證據—x年“處理意見”。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歷史習慣,當時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文書,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紅色字型的單位便用籤紙,不可能隨意在一張不規格的白紙上直接書寫;格式不符合證明要求,沒有標題);其內容不合法(既然該材料系為處理雙方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所出具,應當有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大隊負責調解處理經辦人的簽名,應當至少是複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大隊存檔一份,但這些都沒有。)被告對此從不知情,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麼一回事。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予以認定。”

不知其“來源、形式合法”,有何證據?

③對原告提供的3號證據。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僅認可該證明上的兩枚印章的真實性,對該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④對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應當結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組照片證據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相鄰關係及建築物現場客觀情況。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也無異議,予以認定。”

2.4鑑於涉及本案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是——x年“處理意見”,該證據為原告(被申訴人)在本案一審中的舉證三、大隊處理意見材料。

申訴人認為,有必要多費筆墨,再次對該證據——x年“處理意見”存在的種種問題,作全面分析論證。

① 該證據的內容不合法,所反映內容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其中所表述的“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事件”的存在。其建房發生糾紛的說法,與四被申訴人在其一審《民事起訴狀》中所稱“借用”石腳一段,顯然自相矛盾。

②眾所周知,“借用”應當以雙方協議一致、自願為前提,所謂的借用關係,在確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糾紛的;而該份大隊證明所反映的內容卻是先發生糾紛再借用,顯然違背邏輯與常理!

根據法律對證據的要求,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基於法理,考察歷史與現實,申訴人有充分理由,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具體列舉疑點如下:

A、如果是對糾紛的協商處理意見,則必須有糾紛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的簽字認可,亦應當有大隊經手負責調解人員的簽名。

B、如果是協商處理意見,應當是一式三份,即使當時沒有列印影印條件,一般習慣做法都用複寫紙複寫一式幾份,糾紛各方應當各持一份,大隊存檔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寫件,且不是複寫件、列印件。也就是說,該書證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訴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訴人持有,應當在當時的大隊革命領導小組保管存檔。

C、該材料紙張規格不正常,明顯可以看出已被認為裁剪處理。為何要對之裁剪處理?

D、x年,被告拆除糞撩擬改建房屋時,原告方謊稱相鄰地權屬有歷史字據,字據上有原告父親盧x星、被告兄長盧x鬆(已故)、被告本人盧x水三人的簽名。實際上根本不存在這一字據。

E、發生糾紛後,村委幹部盧某華曾參與調解,多次用脅迫的語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該份材料(x年“處理意見”)上補簽名,如不簽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舉,意欲何為?

F、根據該份材料落款處顯示的時間為.10.28,被告尋訪到當時任xx大隊書記盧x育(現居廈門,聯絡電話1360x52)同志,經電話詢問,老書記明確表示不知此事。x年8月15日,原x年任xx村大隊革領組長盧x忠同志(聯絡電話1511x54)亦出具《證明》,證實其在任期間,沒有處理過所謂的盧x星與盧x水倆人因建房屋發生糾紛一事。

基於上述分析,對此份存在諸多重大疑點且事關本案真相的證據,法庭有義務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進行歷史分析、客觀分析,不對照公文處理規範要求進行審慎審查,對被告的合理懷疑與分析論證置若罔聞。

2.5一審中,被告提供的3號證據,判決書表述“......予以認定。”被告的該組證據證明內容為:

“1、證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嚴重水災並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實。

2、證明涉案糾紛地方屬於被告所有。

3、證明原告房屋屋簷過界侵佔被告物權的事實(該證據同時用於支援被告反訴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但不知為何,判決書認定了該證據,卻對證明內容未作任何分析評判。

由此可見,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證所存在的明顯問題,最終導致了一審判決書第7頁-10頁中的“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內容違背客觀事實,違背邏輯,違反生活常識,分析判斷錯誤,喪失了司法判決應有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申訴人認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爭議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本案的一審二審判決,卻一錯再錯,而且犯的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低階錯誤,這種嚴重錯誤的判決,非但沒有解決平息雙方的爭議糾紛,反而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製造代代相傳的恩怨,如不盡快糾正錯誤,將引發嚴重的社會後果。

綜上所述,申訴人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足以證明貴院作出的()巖民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嚴重侵害申訴人盧x水的合法權益。故,申訴人先給予貴院糾正錯誤的機會(申訴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視組、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大等繼續控告申訴的權利),敬請貴院領導依法履行監

督職責,迅速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嚴格審查此案,本著尊重事實,正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審理此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法治龍巖的良好形象,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此致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盧x水

x年 12月 09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4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5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6

申訴人(原審被告):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男歲族原籍

現在xx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xx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以應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其中,皮夾克於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xx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7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階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申訴人:

x年10月24日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8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於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9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援。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影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影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0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1

上訴人:xx市xx公司

住所地:xx市寶安區xx街道**社群工業區*號廠房—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絡電話13x1

被上訴人:周某某,男,漢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xx市 區 路花園 棟 號,身份證號碼

原審被告:王某,男,漢族,1x 年 月 日生,住址湖南省 縣 鎮平 村一村民組 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不服xx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請求依法撤銷(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二個,其一是要求返還投資款,其二是要求償還借款。既然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被上訴人所投資的物件是上訴人之外一家新公司,與上訴人無關;另一方面又認定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的行為是與其投資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關聯性,從而將被上訴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案受理。原審判決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明視訊記憶體在自相矛盾的錯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要麼認定被上訴人投資的物件是上訴人,要麼將兩個訴訟請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完全憑藉協議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進行認定,並完全忽視協議的整體內容所體現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更沒有結合締約當事人事後的履約行為去認定各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內容,必然導致其認定事實不清。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其適用該法律規定所依據的事實卻是原審被告一拿上訴人的資產作為自己的出資的行為導致了上訴人的公司資本被抽逃,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以某家公司的資產作為出資去組建新的公司,只要行為人支付相應對價給該公司,獲得該資產的所有權,那麼以公司的資產作為組建新公司的出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

即使假設本案中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設原審被告一暫時沒有以相應對價獲得上訴人的資產所有權,那也只是原審被告一與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原審被告一和被上訴人之間簽訂何種協議無關。而實際上雙方的真實合意並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於雙方不懂法律卻又在協議中自以為是地使用詞彙造成的,所謂的 “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對於雙方來說,其真實意思實際上是指因為周某某受讓公王永祥出讓的公司股份後,該公司與先前的股東不再相同,導致雙方誤以為原來的xx市xx公司不復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時就想當然的時而命名為“股份合作公司”,時而命名為“合作股份公司”,其實質是對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行為的誤解,不清楚即使公司變更了名稱或者變更了股東,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麼新公司,雙方也並不是為了設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錯誤適用法律,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三、補充協議已經明確了被上訴人受讓案外人股東王永祥的股權的份額和價款,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及其他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關係

從補充協議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實際上就是原告以xx萬元作為投資款受讓原股東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上訴人直接收取該xx萬元投資款作為向王永祥的借款進行週轉,王永祥應收的股權轉讓款由上訴人作為借款償還。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又因為被上訴人以管理資源作為出資,將原審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權調整給被上訴人,最後形成被上訴人佔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審被告一佔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權結構。

四、上訴人的公司資本實際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實,並未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的xx萬元投資款和4x萬元借款由上訴人收取,上訴人也按照款項的性質分別開具了投資款的收據和借款的收據給被上訴人,也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投資上訴人的事實。在被上訴人實際全面掌控上訴人公司的幾個月的時間裡,原審被告一也從未將上訴人的資產轉入任何其他公司。無任何抽逃公司資本及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事實發生。

五、被上訴人是上訴人公司股東的身份及全盤掌控公司經營的總經理身份足以證明: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並沒有完全準確明瞭地反映出雙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從其整體內容和雙方履行協議的行為來看,其真實合意應推斷為對上訴人公司的股權進行股權轉讓,被上訴人實際投資物件為上訴人。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雖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補充協議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並不能因此認定其真實意思是成立這樣的公司。第一,我國公司法既無“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型別,也無“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型別;第二,被上訴人的投資款是由上訴人開具收據收取,並非其他公司開具收據;第三,被上訴人在簽署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之後實際成為了上訴人的股東並實際全面負責上訴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投資款經由出讓股權的原股東王永祥同意後借給上訴人作為週轉資金使用,且該款項系由被上訴人本人親自決定或審批實際開支於上訴人的公司業務上,並非使用於其他公司的業務上,也並非由其他人來決定如何使用。

雖然並沒有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但是這種登記行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並不喪失其實際股東身份在真實股東內部之間的法律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予以糾正,撤銷其判決第一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公司

二x年二月 日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2

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階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3

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 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與是合夥關係,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是僱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是被申訴人僱工,因此對於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採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僱傭事實。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原審對於上述證據不予採用,反而認定與屬於合夥關係,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援,且導致對於同一事實的認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僱員遭受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僱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並不重複,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僱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就不能向僱主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後,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與屬於合夥關係,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並支援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4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河南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2022年民事申訴狀 篇15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20xx年5月15日(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20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20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20xx年4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20x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於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