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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51W

不會寫民事申訴狀的朋友,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xxx19號。身份證號碼:510xxxxxxxxxx。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男,生於xxx年x月x日,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x67號,身份證號:510xxxxxxxx。

申訴事項:

對xx市xxxx區人民法院(xxxx)x法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558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xxx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xx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59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500元之外,餘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558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塗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塗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59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xx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係,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xx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xx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援,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採信,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2、xx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xx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xx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xx。那就意味著,如果xx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xx),那麼,就應該向申訴人(或xx)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xx),那麼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xx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且也對xx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證人證言就認定xx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於支付車款,xx與xx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xx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係申訴人之子xx應xx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xx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xx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xx與xx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係,xx同意xx將被申訴人佔有的渝Βxxx號貨車賣給xx,但該協議不能證明xx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xx,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xx均陳述xx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援外,不符合常理,不足採信

(1)按照xx和xx的說法,xx分兩次將購車款295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xx與申訴人和xx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xx購車要與xx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麼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係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xx的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xx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95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於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xx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xx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後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麼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於生活,其生命力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後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借給對方几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製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採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xxx與xxxx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x)案中,被上訴人xxxx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xxx與xxx,均與xxx與xxx無利害關係),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xxx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600元交給自己的么爸xxx(xxx的父親),但xxx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xxx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xxx的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採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x號案中xxxx的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採信。不知道是xxxx渝一中法民終字xxxx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xxxx年6月 日

民事申訴狀參考樣本2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於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x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上海)xx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工業區x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xxx年5月15日(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x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x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xxx年4月20日——xx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xxx年6月18日——xx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xxx年6月18日——xx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xx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xx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於xx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