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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起訴狀範本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35W

存在行為違法,損害事實,因果關係,有過錯的就可以構成民事侵權,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侵權起訴狀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侵權起訴狀範本
民事侵權起訴狀範本1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絡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侵權起訴狀範本2

原告:A,xxx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歲,住**村。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耕地5.7畝。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現金賬本、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書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長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讓二哥C在耕種。xxxx年左右,被告將原告的地從張xx處要回自己耕種。當時原告默許了被告的行為,考慮到都是親兄弟,讓哥哥種或是讓弟弟種都是一樣的,便對此沒說什麼。後來原告因養育子女、打工掙錢較難,身體也不如以前,xxx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種或是承包給他人耕種,但被告以各種理由不答應。原告礙於親兄弟及老母親的面子也未再堅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xx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還自家的耕地5.7畝,被告堅持不給。

xxx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際,將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個稀巴爛。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裡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來的現金賬本、身份證及相關的證件、書籍等物品對原告意義重大,後原告發現此事要求被告返還自己的物品時,被告堅決不給。在家族的哥哥們的調解下,又看著年邁的老母親,原告又再次選擇了忍讓,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xx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報上張貼大字報,對原告人身名譽進行嚴重詆譭,並向村大隊、鄉政府機構誣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須有的罪名,鄉派出所為此還派人去村中調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陽市內生活受到嚴重影響,身心疲憊,名譽也遭到嚴重侵害。

鑑於被告的種種侵害行為,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A

xxxx年3月30日

相關知識

民事侵權構成要件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絡,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型別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