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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申訴狀(通用7篇)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5.3K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男,

經濟糾紛申訴狀(通用7篇)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ZZ,女,

本人因與、ZZ夫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DY區法院()東民初字第765號判決和DY市中級法院()東民四終字第33號判決,提起申訴。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糾紛事實

、ZZ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產即安泰北區33號樓1單元502室,在工行辦理抵押貸款30萬元以後,通過房產中介,將該房以40萬元價格賣與本人,付李二人承諾務必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並約定於x年12月10日雙方同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提前或延遲幾天辦理,但務必於x年12月31日前完成過戶及辦理貸款手續。另外,雙方約定違約金10萬元。合同簽訂後,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萬元,並交付房屋,約定剩餘10萬元待過戶時買方以貸款支付。

此後,、ZZ沒有按約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辦理過戶手續。並且多次宣告毀約。

分析以上事實,賣房人XXZZ的合同義務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房產抵押。3、完成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該合同之所以沒有完成,完全由於賣方毀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拒不歸還銀行貸款,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責任完全在於賣房人。本人並無任何過錯。

由於付李二人沒有按約定履行合同,給本人造成如下損失:1、可得利益損失:x年12月31日前完成過戶和貸款手續,將享受交易稅費優惠47520元和貸款利率優惠97680元(即20年期20萬元貸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貸款利息)。財稅[]157號、財稅[]12號和銀髮〔〕275號檔案可證實。這也是買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續的原因。2、既成損失:房屋產權相關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貸款,轉讓,戶口轉移,子女入學,辦理租賃證等。債的糾紛實質大多是金錢糾紛。無論是逾期不還貸款,還是逾期不辦理過戶,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司法審判實踐中,對於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即應該按已支付房款30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賠償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銀行貸款,但用於抵押擔保的房產債權屬於原告,實質上是欠原告的錢。逾期還貸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被告因違約非法獲利:從xx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貸款28萬餘元至今。

逾期時間越長,違約者獲利越多;相對方的損失就越大,應該得到更多的賠償。毀約的性質尤其惡劣。賣方因房價上漲而毀約,屬於惡意違約,理應加重賠償相對方。

第二部分:一審法院審判情況

本人多次與賣方協商無果,遂於x年2月16日向DY區法院提起訴訟。

區法院於x年3月28日第一次開庭,一名主審法官和一名書記員參加審判。開庭後主審法官劉富珍首先申明兩點:1、本案案情簡單,適用簡易程式。2、被告ZZ無正當理由缺席,不適用調解程式。

庭審中,被告認可前述事實。

被告辯稱因房價上漲,不願意履行合同,承認己方理虧。要求收回住房,退還購房款和利息,支付違約金和裝修費用。但沒有否認己方違約的事實,沒有主張合同中的違約金系合同解除時的違約金,也沒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況另行協商”條款系免責條款。

6月23日下午,區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傳票,定於6月24日上午8:40開庭。此次開庭共有主審法官、審判員、書記員三人蔘加審判。被告ZZ再次無故缺席,被告出庭。庭審中被告方提供證據, x年4月19日,工商銀行西城支行出具證明:至出具證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貸款未還清。(請法庭查明,時至今日,到底還有多少欠款?)兩次開庭時,一審法官均未詢問過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簡單詢問以後,劉富珍法官要求雙方調解。但不支援原告按當前房價75萬元賠償的請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萬元左右的讓步。並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關程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等說辭欺詐,脅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調解條件。原告沒有同意,當庭未判決。此後,法官一直沒有聯絡原告。直至x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決書。而判決書上標明的判決日期是x年10月18日,相差達38天。

由上述經過可知,一審法院在程式方面多處明顯違法:對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無正當理由改為普通程式。對於不適用調解的案件,卻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調解方案。普通程式開庭前,沒有給原告必要的準備時間。判決以後,遲遲不向原告送達判決書。審理時加書記員一共有三名審判人員,判決書上卻多出一名,明顯屬於弄虛作假。喪失程式公正。

一審法院判決的關鍵部分如下: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應視為雙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應繼續履行。涉案房屋已辦理借款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尚未解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的條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本院不予支援。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消滅後,原告才有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被告雖然沒有按合同約定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原告對涉案房產抵押貸款的事實是明知的,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過戶,另行協商”。被告已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為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援。因原、被告之間的過戶行為尚未發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過戶損失5萬元,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援。被告ZZ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ZZ繼續履行與原告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駁回原告張其他訴訟請求。

由判決書可看出,一審法院無視被告惡意違約、毀約的事實,不支援原告關於違約金請求的理由有三:1、認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應視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不認定被告違約,故不應支付違約金。該理由的錯誤在於,有意迴避被告明確承諾務必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的事實。對被告惡意違約、毀約的明顯事實視而不見,刻意忽略被告拒絕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義務,和因房價上漲而拒絕辦理過戶的行為。認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130條。2、認定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系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責任,即使被告構成違約,由於合同沒有解除,被告也不應支付違約金。該理由的錯誤在於歪曲事實,曲解合同條款,完全是替被告辯護。3、認定合同中“特殊情況不能過戶,另行協商”的條款系被告惡意違約和毀約的免責條款。故不應支付違約金。該理由的錯誤在於歪曲事實,偷樑換柱。合同第5條原文:“定於x年12月10日過戶,若到時有特殊情況,雙方再另行協商”,訂合同時,雙方約定很明確,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提前或拖後幾天辦理過戶,但賣方務必提前還清貸款,解除抵押,過戶不能遲於12月15日。

一審法院對於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既成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充耳不聞。不支援原告關於賠償金的請求,理由是過戶行為尚未發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過戶費損失等無事實依據。違反了合同法第113條。其錯誤在於,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調查清楚,原告的損失不僅有可得利益,還有既成損失。也沒有盡到釋明義務,即使對可得利益損失不予判罰,也應當告知原告,可以保留訴權,待實際發生時另行主張。逾期辦理房屋過戶和逾期不解除房屋抵押的經濟損失應如何認定?司法審判實踐中已有定論。故應支援原告的損失賠償請求。

一審雖然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可既沒有限定日期,又沒有附以懲罰措施,實質上沒有任何約束力,按照這份判決,被告當然可以繼續拒不解除房產抵押並過戶。被告實際上也是這樣做的,被告繼續拒絕履行合同,不但沒有任何損失,反而可以繼續使用貸款,非法獲利,甚至連月供還款都停止,把風險全部轉嫁到原告身上。該判決不僅使原告的即成損失沒有得到補償,而且縱容被告無限期拖延,繼續侵害原告權益,並使原告再次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一審不支援原告關於限期判令被告還清貸款,解除抵押並限期辦理過戶的理由是:涉案房屋已辦理借款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尚未解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的條件不成就。首先,該證據系4月19日出具,開庭時已過去兩個多月,不能證明至開庭時仍然有抵押存在。其次,即使抵押仍存在,該理由也違反了合同法第45條。並且,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違反了民法第84條,合同法第60條和第62條第四款。其錯誤在於,無視“還清銀行貸款、解除房產抵押”是被告的合同義務。該合同並非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辦理過戶條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歸還貸款造成的,原告的訴求是要求被告先行還清貸款,然後辦理過戶,該訴求合理合法。一審法院對被告故意不解除抵押的惡意違約行為不僅不予制裁和制止,反倒當成是被告拒不過戶的正當理由,顯然邏輯非常荒謬。就好比清醒的司機交通肇事要負法律責任,而醉酒駕駛後肇事反而是正當的。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做以下約定:“買方願意待賣房人自願解除抵押以後才可要求辦理過戶手續。”這才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上述判決理由才適用。而事實並非如此。合同法第62條第四款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原合同明確規定了履行期限,一審法院反而認為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合同,顯然該判決是荒謬的。判決理由中,多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條文,反倒以“本院依法不予支援”的字樣來欺詐原告,其用心昭然若揭。

縱觀審判過程,實體和程式均無公正可言,偏袒毀約者,庭審中被告承認己方理虧,基本沒有為自己辯解。一審的主審法官卻在判決書上越俎代庖,站在被告的立場,極力為毀約行為辯解,淪為被告的代理人。並且工作草率馬虎,判決書中原告的工作單位也出現錯誤。顯然是工作責任心、職業良知和專業知識均有所欠缺造成的。分析以上的程式和判案理由,可知,一審法院程式明顯違法,嚴重歪曲事實,強詞奪理,枉法裁判。

鑑於此,於x年12月8日提起上訴。

第三部分:二審情況

x年2月8日下午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ZZ無故缺席,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再次調解,建議原告做出讓步,原告不能接受。x年3月14日判決,3月28日收到終審判決書。

二審法院雖然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部分錯誤,認定被上訴人根本性違約的事實,支援上訴人關於違約金的請求。認定被上訴人曾明確承諾提前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實,也認定被上訴人因房價上漲而毀約,不屬於合同約定的特殊情況。但,同樣沒有調查清楚上訴人的各項損失,也沒有約束被上訴人履行合同義務,限期解除抵押並限期過戶。只判決被上訴人履行合同,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該判決沒有可執行性。

並且,終審判決書存在大量的書面錯誤,其中不乏根本性錯誤。比如:一審判決書有多處事實錯誤,終審判決書中卻說“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是用來指導房產登記機關的工作,第30條是指的已抵押房產的過戶程式,不僅不能說明被上訴人拒不解除房屋抵押的違約行為具有合理、合法性,而且說明解除抵押是賣房人的法定義務。該規定並不限制賣房人辦理解除房產抵押後,再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不能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因為房價上漲而拒不過戶的毀約行為具有合理、合法性。被上訴人拒不履行前後關連的兩個合同義務,理應比不履行一個合同義務性質更惡劣,更應該加重懲罰。二審法院卻依然因為被告的兩個惡意違約行為而不採取制止和制裁措施。而且,銀行x年4月19日出具的證明檔案不具有長期有效性。二審法院對於該房抵押的現狀沒有做任何調查便做出不支援限期過戶的判決失之草率。如果抵押仍存在,不支援限期解除抵押的判決更是違法悖理。法院應該查明該抵押的最新狀況,如果抵押已消除,則應判令賣房人限期辦理過戶。如果抵押仍然存在,則應判令賣房人限期解除抵押,繼之限期完成過戶手續。

終審判決書體現出以下問題:工作責任心更差,判決書書面錯誤更多(附件中以紅色著重標出)。其中上訴人工作單位的錯誤,與一審判決書雷同。判決被上訴人履行合同卻不限定期限和約束條款,以及拒不支援上訴人的賠償請求,與一審判決亦雷同。有理由認為,二審法院有意維護一審法院的部分錯誤判決。

根據以上理由,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或直接改判:

1、判令被申訴人在判決生效10日內解除抵押,逾期罰息為欠付貸款總額為基數,按萬分之3.65每日計息;20日內完成過戶手續。逾期罰息為已付房款總額為基數,按萬分之3.65每日計息。

2、判令被申訴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逾期罰息。

3、判令被申訴人賠償既成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

4、判令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因訴訟而支付的諮詢費,材料費,交通費、通訊費等總計約600元。

5、一審、二審及財產保全的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DY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

x年7月5日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2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 ××)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 ×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於××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於××年×月×日前,將35 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鑑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於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後,又經××市衛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衛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於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衛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衛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於加工生產冷飲食品並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後,於 × ×年×月×日再次送樣於××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於是,××市××貿易公司便於l9××年×月×日起訴於× ×市××區人民法院。

對此,申訴人認為,我方售出的同樣商品,經過同一檢驗單位(××市衛生防疫站)的科學檢驗,前二次的檢驗結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轉入× ×冷飲廠並且已經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後再行檢驗,卻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這一批工業奶粉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方究竟是誰,豈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況我方售出的工業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間被申訴人取樣進行檢驗,結果證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訴人才將這一批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至於轉到××冷飲廠之後出現什麼問題,這與申訴方又有什麼關係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並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 ×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訴狀副本2份。

·原審民事調解書影印件1份。

·書證4份。

結構和寫法

經濟糾紛申訴狀的結構和寫法與經濟糾紛起訴狀基本相同。

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五點:

1.標題應標為《申訴狀》或《經濟糾紛案申訴狀》。

2.因為申訴狀是針對原審法院判決、裁定有誤而要求複審改判的,所以狀頭可不寫"被申訴人"一項。

3.尾部送達法院應寫原審人民法院院名。

4.具狀人應稱"申訴人"。

5.附項應附上原審判決書、裁定書的原件影印件。

注意事項

1.對申訴的事實務必求全、求真。原審裁判如果不是依據全面事實裁判的,申訴狀應從案情事實、原來的處理經過及處理結果進行歸納敘述,闡明對原審裁定的不當之處。

2.要實事求是。對原審裁定中對的、屬實的處理,應承認其恰當而不應反駁,做到實事求是。

3.儘量列示例證。應將與請求目的相符的人證、物證、書證等在申訴狀裡明確列示,並加以說明,以實證服人。如能提供有助說明申訴事實的新證據,將更具說服力。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3

申訴人:xx市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所在地:廣東省xx市XX村。

負責人:李,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xx市XX村。

負責人:陳

申請事項:因不服()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證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1、片面引用和採納歐證言。歐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於歐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出庭證明,該款並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後,王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後因歐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到鎮經管辦開具的。XX村一隊45戶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挖泥前村民並不知情。上述事實證明,歐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並不能說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說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論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階錯誤。

關於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採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於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x年起至x年期間聘請李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並交納社會保險,李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後,就一直聘請李當場長,王在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這一證明和歐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影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負責,也印證了歐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簡X橋、簡X熾在影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籤的。”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戶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後,在李授意下,王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麼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採納是錯誤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還是陶瓷泥?XX村一隊全體村民請辦案法官到現場調查一下去看一眼就會十分清楚。請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即便法官不去現場調查瞭解,坐在法庭上仔細想想也會明白。如果王當時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離村子二十幾公里之外X洲果場承包的荒山坡裡去挖泥嗎?請法官仔細想一想,挖泥現場周圍幾乎沒有路,而王不顧道路崎嶇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噸,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會這樣下大工夫嗎?而且為了不被人發現,繞過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沒有很大利益的話會去偷挖麼?如果挖普通泥會走去那麼遠挖嗎?這樣簡單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嗎?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於民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

x年1月6日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4

申訴人:佛山市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XX村。

負責人:李,系該村村長。

被申訴人:佛山市XX村。

負責人:陳

申請事項:因不服(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對該案再審。

申請理由:

一、(20xx)佛中法民一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如下錯誤。

(一)二審判決書第19頁“但根據本案證人歐證言,李表示出售的泥所得款項是分給村民,且XX村一隊也開具了收據確認收到10000元挖泥款。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該認定有以下錯誤:

1、片面引用和採納歐證言。歐出庭作證明確指明,李當時擔任X洲果場的廠長,在王X挖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的。因此,該判決書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從邏輯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這是辦案法官對歐證言斷章取義主觀推測的結果。

2、關於歐到楊X鎮經管站寫10000元收據的事情經過,歐出庭證明,該款並不是王在挖泥前交給村委會的,而是王偷挖陶瓷泥的事情被村民發現敗露後,王才交到楊X鎮經管站,然後因歐當時是村委兼會計,楊X鎮經管站通知歐到鎮經管辦開具的。XX村一隊45戶家庭代表共45人兩次寫證明,證明在王挖泥前村民並不知情。上述事實證明,歐開出收到10000元挖泥款收據並不能說明村民同意挖陶瓷泥。

3、一審判決書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地挖泥出售是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亦沒有證據證明李在此次事件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應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這一推斷十分幼稚可笑和十分荒唐。

首先,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對在農業承包地挖泥出售行為是否要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作規定,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識。二審判決書以此作為判案的理由十分幼稚。說白了,就是為了達到偏袒X洲果場的目的,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找理由。其次,姑且不論李在此次挖泥事件中個人是否實際獲取利益,即使李沒有獲得利益,也不能得出李在此次事件中就不代表X洲果場的結論。因為,李XX個人是否獲得利益和他是否能夠代表X洲果場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二審判決書作出這種推斷是十分荒唐的,犯了邏輯上的低階錯誤。

關於李代表在王偷挖陶瓷泥事件中代表X洲果場,我們在法庭上還提供以下證據,沒有被採納。

(1)本案在一審中,“X洲果場在庭審中承認XX村一隊原村長李曾經在X洲果場處從事管理工作,故X洲果場關於不知道開挖塘泥出售牟利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見一審判決書)

(2)XX村一隊在二審開庭時提交新證據,證明X洲果場從20xx年起至20xx年期間聘請李為工作人員,給你發放工資並交納社會保險,李與X洲果場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20xx年10月23日,XX村一隊家庭代表李X華等45人簽名證明李從1996年X洲果場承包果園後,就一直聘請李當場長,王在20xx年挖土仔尾陶瓷泥時,李是代表X洲果場同意挖的。這一證明和歐出庭作證的證言是完全吻合的。

(3)高明市招用社會勞動力用工許可證原件,證明李是X洲果場勞動用工監管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寫成是影印件,這個證據證明X洲果場勞動用工都是李負責,也印證了歐和全村家庭代表證明李擔任X洲果場場長的事實。

(4)李代表X洲果場與簡X橋、簡X熾二人簽訂的轉包魚塘協議書。簡X橋、簡X熾在影印件上親筆書寫證明:“本人是耕養X洲果場的魚塘約40畝,合同是X洲果場委任李籤的。”

(5)XX村一隊李X華等45戶家庭代表簽名證明。

上述證據充分證明李在X洲果場的地位和作用,李在王挖陶瓷泥事情中只代表X洲果場,不能代表XX村。沒有任何人同意只交10000元,卻挖走價值2561280元的陶瓷泥。我們村民是善良的,但任何人都不是傻瓜!

二、二審判決中認定所挖泥土為塘泥而非陶瓷泥是十分錯誤的。

(一)在王偷挖陶瓷泥的事件因被村民發現敗露後,在李授意下,王到楊X鎮經管站交了10000元,交的是挖陶瓷泥的錢,在經管辦讓歐開的收據上寫明是挖陶瓷泥收款。

(二)承包地上究竟是什麼泥,村民最清楚,全村家庭代表簽名作證就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審法官不顧民意,對全村家庭代表簽字作證的證據不採納是錯誤的。

(三)究竟挖走的是一般泥,還是陶瓷泥?XX村一隊全體村民請辦案法官到現場調查一下去看一眼就會十分清楚。請不要坐在法庭上犯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錯誤。即便法官不去現場調查瞭解,坐在法庭上仔細想想也會明白。如果王當時挖走的是普通塘泥,他需要跑到距離村子二十幾公里之外X洲果場承包的荒山坡裡去挖泥嗎?請法官仔細想一想,挖泥現場周圍幾乎沒有路,而王不顧道路崎嶇的去荒山僻壤挖泥?而且一挖就是8068立方,16008噸,如果挖的不是陶瓷泥,會這樣下大工夫嗎?而且為了不被人發現,繞過村外修了小路。如果沒有很大利益的話會去偷挖麼?如果挖普通泥會走去那麼遠挖嗎?這樣簡單的道理,法官能不明白嗎?

綜上所述,二審法官認定李將涉案承包地泥土出售的行為代表XX村一隊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是法官主觀臆斷,故意偏袒X洲果場。二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下判。XX村一隊全體村民認為審判不公,堅決要求佛山中院重審此案,還原事實真相,大白天下,還公道於民心。

此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村一隊經濟合作社

代理律師:

20xx年1月6日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5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地址:× ×市× ×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 職務:經理。

申訴人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法經字( ××)第×號判決,特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市××貿易公司因經濟合同糾紛致使申訴人遭受經濟損失一案,要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作出合法、合理之判決。

申訴事實和理由:

中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因經濟合同糾紛一案,經××市× ×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於××年×月×日給當事人這達了×法經字(××)第×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裁定如下: .

1.原告(即本案被申訴人)××市××貿易公司,將6560千克的工業奶粉退還給被告(即本案申訴人)××市××食品商店;被告於××年×月×日前,將35 250元貨款返還原告。

2.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l85元、鑑定費480元的經濟損失(與上項同時給付)。訴訟費430元由被告全部負擔。

申訴人認為,以上裁定是有背於事理的,是不公正的。因為上述調解書中載有這樣一段關鍵的事實:“原告在拿到被告提供的化驗單後,又經××市衛生防疫部門的檢驗允許,將此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調解書中這段記載與一審原告提出的“經濟起訴狀"記載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本案中申訴人發到被申訴人處的工業奶粉是經過××市衛生防疫站檢驗認定為“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的合格奶粉,而不是不合格奶粉。據被申訴人自稱:被申訴人收到發貨的時間是××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於同年×月×日(見起訴狀第×頁第×行)送樣品到××市衛生防疫站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工業奶粉可以使用”(見起訴狀第×頁第×行)。事實充分證明,申訴方售給被申訴方的工業奶粉是完全合格的。

××年×月,被申訴方則根據××市衛生防疫站提供的檢驗報告單,以檢驗合格為證據,又將這一批工業奶粉順利轉售給××冷飲廠。但是,當該冷飲廠將此工業奶粉用於加工生產冷飲食品並且在已經使用670千克後,於 × ×年×月×日再次送樣於××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驗,此次的檢驗結果卻為“不合格"。於是,××市××貿易公司便於l9××年×月×日起訴於× ×市××區人民法院。

對此,申訴人認為,我方售出的同樣商品,經過同一檢驗單位(××市衛生防疫站)的科學檢驗,前二次的檢驗結果都是合格奶粉。但轉入× ×冷飲廠並且已經使用了部分奶粉之後再行檢驗,卻成了不合格奶粉。其中造成這一批工業奶粉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方究竟是誰,豈不是不言而自明?更何況我方售出的工業奶粉是 × ×年×月,在此期間被申訴人取樣進行檢驗,結果證明是合格奶粉,被申訴人才將這一批工業奶粉轉售給××冷飲廠。至於轉到××冷飲廠之後出現什麼問題,這與申訴方又有什麼關係呢?

因此,申訴人特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撤銷原判,對本案重新審理,作出公正的裁決。並要求通過人民法院追回× ×市××貿易公司無理糾纏給我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食品商店(公章)

法定代表人:× × ×(簽章)

××年×月×日

附:

·本申訴狀副本2份。

·原審民事調解書影印件1份。

·書證4份。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6

申訴人:××省A縣××銀行信用社

地址:A縣××街××號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訴人A縣××銀行某信用社因與B縣××銀行貸款糾紛一案,對××省高階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經濟糾紛判決不服,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重新審理A縣××銀行某信用社與B縣××銀行貸款糾紛案,糾正××省高階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經濟糾紛判決。

申訴理由:

一、你院終審判決認為,我方並不是與借貸人個體戶於某串通,騙取B縣銀行的貸款,也不是明知個體戶於某拿B縣××銀行的貸款來抵貸,因而收貸時並沒有過錯。但事後知道此還貸之款系B縣××銀行的貸款,就應該退還B縣××銀行,而保留向個體戶於某追收貸款的權利。我方認為,既然收貸時沒有過錯,就應該保護我方合法的收貸行為,保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二、B縣××銀行在向個體戶於某放貸時,沒有進行資信調查,也沒有令其提供貸款擔保單位,就將大筆款項借貸給他,事後又不監督其用貸,有很大過錯。依照法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而終審法院令我方全數歸還B縣××銀行貸款,沒有體現B縣××銀行因過錯而負經濟責任的法律要求,這樣,使得早一步積極清貸,控制不法分子於某行為的我方反而大受損失,在國家已經收緊銀根的時候仍毫無顧忌地向不法分子於某貸款的B縣××銀行,反而不承擔絲毫經濟損失,違反了有過錯則有責任的基本法律原則。

根據上述理由,請求再審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A縣××銀行某信用社(蓋章)

××××年×月×日

經濟糾紛申訴狀 篇7

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市__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_______

男,40歲,漢族

原籍_______市現在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市_______廠

法定代理人:_______

該廠廠長委託代理人:_______,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法經裁字0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X年6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415型男涼皮鞋520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610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X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_______市,以應市場需求。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_______市。其中,皮夾克於X年12月30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_______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343雙,各式皮夾克334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3.4萬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X年2月20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結_______百貨商店在_______市_______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9.6萬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87年2月20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市_____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