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全稱公務文書,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按照嚴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式和規範的格式制定的具有傳遞資訊和記錄作用的載體。下文是最新公文寫作基礎知識,歡迎閱讀!
最新公文寫作基礎知識:特點第一、公文的製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於處理公務;公文具有行政機關賦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響力。
第三、公文具有規範的結構和格式,各種型別的公文都有明確規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檔案那樣主要靠各種“約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區別於其它文章的主要特點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於規範各式的檔案。
最新公文寫作基礎知識:行文規則(1)下行文規則
①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③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④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2)上行文規則
①“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②“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③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④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⑤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3)聯合行文規則
①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
②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③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
④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4)其他行文規則
①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門行文,文中應註明經政府同意。
②屬於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最新公文寫作基礎知識:種類(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 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