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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盜竊罪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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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涉嫌盜竊罪刑事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涉嫌盜竊罪刑事上訴狀

涉嫌盜竊罪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湖北**人,住。

上訴人不服湖北省**區人民法院鹹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鹹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

2、依法予以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涉案數額(6000元)過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項:“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項:“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本案被盜物品是蘋果筆記本電腦,屬於高檔消費品,價格變化巨大,新電腦的出售價格較高,一旦進入生活領域,其價格就急劇下降。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估價並未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進行合理、公正估價,估價過高,應予依法核減。

二、上訴人具有從輕、減輕情節

(一)全部退贓:上訴人盜竊膝上型電腦已追回退還,從這一事實來看,並未造成實際的損失,則在量刑上予考慮。

(二)系初犯,偶犯:上訴此前無犯罪記錄,也無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三)自願認罪:上訴人自願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由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損失已全部挽回,並未造成公私財產的實際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五)上訴人家屬現正積極籌集錢款,願積極主動向法院交納罰金。

三、上訴人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盜竊“數額較大”沒有異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一)上訴人涉案金額僅屬“數額較大”

根據《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關於確定我省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高法發[1998]15號):“(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其他地區為10000元。”本案上訴人的盜竊數額為6000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僅達到“數額較大”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2、全部退贓、退賠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上訴人已全部退贓,且未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主觀惡性不大,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上訴人的情節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畸重,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四、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贓,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本案上訴人存在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涉嫌盜竊罪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山東省郯城縣,漢族,國中文化,農民,住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黃山鎮某村。現因犯盜竊罪羈押於莒南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罪一案不服莒南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x月11日作出的(20xx)莒刑一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xx)莒刑一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並對上訴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存在錯誤。

上訴人在運輸途中偷卸鎳鐵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並非一審法院認定的盜竊罪。區分侵佔罪和盜竊罪的重要依據就是行為人是否有效合法佔有財物,很明顯上訴人作為司機合法佔有了運輸財物,並對財物有保管職責,上訴人將運輸保管的鎳鐵受車老闆指使偷賣的行為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上訴人構成侵佔罪。

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畸重。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犯罪數額為八萬元,與事實不符,認定數額過高。

2、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只是受車老闆指使,遵照老闆的指令偷卸鎳鐵,偷卸的時間、地點和數量都由老闆決定,上訴人自己無權決定。上訴人應認定為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3、上訴人是個勤勞樸實的農民,一向奉公守法,屬於初犯、偶犯,並無前科劣跡,上訴人歸案後能夠認罪伏法,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三、上訴人的刑罰與其罪責不相適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上訴人只是被告人陳某僱傭的司機,在上訴人看來作為僱員聽命僱主的安排是天經地義的,上訴人是兩個孩子的父親,同時,上面還有年過半百的父母,上訴人為了養家餬口,也不得不聽憑老闆安排,一不小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綜上,由於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定罪有誤,量刑畸重,上訴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刑訴法》相關規定提起上訴,並提出以上請求,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判準。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涉嫌盜竊罪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某某,男,xxx年1月14出生於濟南市,漢族,中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183號,現住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8-2-602號;現押於xx市歷城區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歷城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撤銷原判第一項,依法減輕上訴人量刑。

上 訴 理 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盜竊罪量刑過重,上訴人認為應該從輕減輕上訴人量刑。

事實與理由如下:

1、上訴人認為其主觀惡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節,該事實已被公訴機關確認。

20xx年x月x日,上訴人劉某某主動到鮑山分局生活區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屬於自首;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本案上訴人應減輕處罰。

2、從犯罪後果來講,情節較輕,上訴人已經主動及時地退賠給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上述事實也已被公訴機關確認,社會危害性較小,並願意主動交納罰金。

上訴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區派出所主動退賠了受害者損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已經全部挽回,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案發後已經對受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作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被告人認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現,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從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發後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上訴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願望。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被告人服從管理,能積極協助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從一審庭審情況來看,上訴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佈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二審法院在對其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節,並且全部退賠受害人的損失,並願意積極主動交納罰金;該案中,上訴人存在上述諸多從輕減輕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應該減輕量刑,並適用緩刑,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某某

20x年x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