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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罰決定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7.97K

工傷事故處罰要有處罰書,處罰書該怎麼寫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工傷事故處罰決定,僅供參考!

工傷事故處罰決定

工傷事故處罰決定範文一

關於機修分廠***工傷事故處理決定

20xx年8月1日機修分廠發生了工傷事故,造成一人受傷。該事故屬於嚴重違章操作事故,在距上次機修分廠***工傷事故不到一月時間又發生類似的事故,在公司內造成了不良影響,現將事故通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8月1日上午,機修分廠工人**、***兩人在焊接過程中由於**無實焊能力而貿然去做,導致焊接不牢固出現斷裂,***看到鋼板與焊接點脫落,用手試圖去扶鋼板,結果未能扶住鋼板,導致鋼板砸到了腳背上,造成右腳大拇指與小拇指處兩處骨折。事故發生後,立即將傷者送到*******骨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並定於8月6日進行手術。8月4日生產系統組織相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進行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方案。二、事故原因1、機修分廠工人**、***違章作業,安全意思極差,且未嚴格執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2、機修分廠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及時排查,對工作過程安全監護不力。三、事故責任1、**(機修分廠工人):安全意識差,工作不負責,未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盲目操作,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2、***(機修分廠工人、傷者):安全意識極差,未對自己採取2 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3、***(機修分廠廠長):對員工安全培訓、安全教育、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班組安全管理薄弱查處不嚴,承擔此次事故的領導責任。四、事故處理近期機修分廠連續發生工傷事故,此次事故屬於重複發生典型安全責任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鬆懈。經研究決定對事故責任處理如下:1、對機修分廠處罰500元,費用從分廠年底績效獎金中扣除。2、對廠長***處罰200元。3、對機修分廠工人**給予開除處理。4、對機修分廠工人***給予留崗檢視6個月處理,並處罰款100元。5、此次事故傷者的醫療費用由機修分廠承擔40%(分廠自行分解到事故責任人)。五、事故預防措施1、各生產分廠要嚴格執行、落實公司及分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工作時要嚴格落實安全措施,配備安全監護人員,實行危險掛牌制、安全確認制及安全提醒制。2、所有進場員工一定要進行安全教育三級培訓後方可上崗,遇突發事件要做到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責任未分清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公司各部門要吸取事故教訓,對安全隱患進行檢查、整改,加強員工的培訓、教育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工傷事故處罰決定範文二

關於對三分廠工傷事故的處理決定

一、現場分析會:

二、時間:20xx年7月7日早9點30分

三、地點:三分廠辦公室四、主持人:王樹志參加人:文彪 陳有銘 孫海偉五、事故經過 7月5日下午18時20分左右,三分廠303號爐乙班在進行正常出爐作業時,在出爐過程中,由於塌料造成爐內高溫熱渣及爐氣噴出爐外把正在進行加料任務的爐工吳曉和燙傷,經西寧市第三人民醫院診斷右手深Ⅱ°燒傷,右耳後部深Ⅱ°燒傷,

六、事故原因1、主要原因:出鐵時爐內塌料,高溫爐料噴出,操作三分廠人員躲閃不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三分廠由於近兩個月安全生產形勢較好,這樣從領導至員工多少對安全有點麻痺思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七、事故責任 1、三分廠303號爐爐長及乙班班長沒有樹立起安全第一,警鐘長鳴的安全生產管理理念,在安全生產形勢較好的情況下存在著麻痺和忽視安全的思想,爐臺上也沒有設立警示標識牌對這次工傷事故應負管理的責任。2、吳曉和在執行加料任務時,思想麻痺,安全意識和事故隱患意識淡薄,負有直接責任。八:事故整改:1、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手段和安全防範意識,安全做到安全無小事,安全在於防範、堅決杜絕麻痺思想。2、建議三分廠在出爐和出鐵後的加料過程中採用少加勤加的方法防止塌料並做好出爐前後的安全防範。3、在爐臺上主要位置添置“當心爐內噴料”的警示標誌牌,並對員工進行安全專項教育,4、調整配比,從源頭減少塌料及噴料的機率。五、事故處理:此次事故雖然是一起較小的工傷事故,沒有造成較大的人身傷害,但對事故隱患的麻痺思想和事故性質負面影響較大,為警示和教育他人,經研究決定:對三分廠從7月份安全考核分中扣5分,並對303號爐爐長孫海偉考核扣50元,對303號爐乙班班長陳有銘提出批評,並責成三分廠按整改意見立即整改到位,公司安全環保部將按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核查。

青海華新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環保部

20xx年7月8日

工傷事故處罰決定範文三

關於對“11·27”事故的處理決定 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7日6時30分左右,你公司三車間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後,受師市委託由開發區安監局、監察局、工會、勞動和社會發展局、開發區派出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調查組,對“11?27”事故進行了認真的調查,並形成了調查報告。經師市安監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11?27”事故做如下處理:

一、事故經過。

20xx年11月27日三車間打包工堅龍飛上夜班負責前紡梳棉打包。6時20分左右,當班班長馬小紅看見堅龍飛進入梳棉打包工作間。6時30分左右清梳聯擋車工馬建平,進入打包間拉濾塵粉塵袋,發現堅龍飛趴在打包機出棉口,插板壓在其頸部。馬建平立即通知組長劉永亮,劉永亮趕到事故現場,同時趕來的還有打包工管旭東;馬建平啟動按鈕將插板升起,用電話通知車間主任龐衛東和120。救護車到現場之後,經醫生檢查確診,堅龍飛已死亡。

二、事故性質。

“11?27”事故是一起生產責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堅龍飛違章操作是導致這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公司未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規定,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3、車間及班組對安全檢查不到位,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

1、總經理錢福仁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000元。

2、副總經理龐維春做為公司分管生產和安全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000元。

3、公司專職安全員鄭建峰安全檢查不到位,對“11?27”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000元。

4、車間主任龐衛東作為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車間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20xx元。

5、車間副主任任俞萍作為車間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到位,對作業場所安全檢查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1500元。

6、三車間裝置技術員李新(兼職安全員),對員工安全教育和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600元。

7、精梳工段技術員祖福權(兼工段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對“11?27”事故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款600元。

以上個人罰款交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財務。

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10萬元罰款。

罰款於20xx年12月30日前交石河子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石河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石河子市財政。

五、防範措施。

1、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11?27”事故的教訓,加強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

管理水平。

2、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杜絕違章操作,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華芳石河子紡織有限公司及以上責任人員,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60日內,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訴,也可向人民法院上訴。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