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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精選5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2.52W

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 篇1

20xx年11月22日課間操時間:八年級二班學生田金祥叫劉浩然,劉浩然叫八年級九班學生劉志偉幫忙打架,群毆八年級三班學生齊高揚。對其造成人身傷害,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經學校研究決定:對其嚴肅處理:

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精選5篇)

1、承擔受傷學生全部醫療費用。 2、給予田金祥、劉浩然、劉志偉三人開除留校查 看處分。

3、由家長領回教育反思一週。

4、每人扣班級量化分2分。

望其他同學引以為戒,遵紀守法、團結同學、 尊敬師長、聽從管理,做合格好學生。

鄒城市第五中

20xx年11月23日

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 篇2

各部門、車間:

關於20xx年x月X日晚11:40左右車間員工、趙方林、陳宗保、司志博與郭義剛在宿舍發生爭執、打架事件的調查和處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調查

20xx年X月X日晚,員工郭義剛未經行政部同意私自將外面朋友帶進公司宿舍並喝酒,同樓層劉夢龍、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約11:30分左右雙方因言語產生糾紛,在外來人員的挑釁下,劉夢龍、薛宗保等人衝進郭義剛宿舍歐打外來人員,郭義剛維護外來人員進行幫架,後經人勸架拉開。

二、處理結果

根據公司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對造事責任人處理如下如下:

1.郭義剛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晚上私自帶外人進廠喝酒挑釁鬧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給予罰款1200元,立即開除出廠,外來私自進廠人員交由派出所處置;

2.劉夢龍、薛宗保在宿舍喝酒鬧事帶頭動手打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給予每人罰款1000元,留廠檢視一個月後再處理。

3.劉方林、司志博在宿舍喝酒後鬧事協助打架,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給予每人罰款800元,留廠檢視一個月後再處理。

4.當班保安劉基銘未盡到崗位職責,遇事不能及時彙報處置,罰款200元,後勤主管楊立志對宿舍管理監管不力,罰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內不準賣酒、員工不準帶酒進公司、宿舍內不允許任何人喝酒,一經發現給予罰款500元處罰。

6.即日起,凡私自帶人進廠者,查證屬實後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元並開除出廠的處罰,同時將非廠人員以擾亂公司管理送派出所處置!

希望全廠人員以此為戒,切實遵守公司相關規定,特此通報!

行政部

年X月X日

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 篇3

公司全體員工:

20xx年X月XX日中午12點左右,我公司女員工在銷售過程中與X員工發生爭執,並且X員工首先不理智動手打人。在這期間,我公司另一員工和X員工在操作間雙方進行了二次爭鬥。事情處理極其不理智,犯下嚴重錯誤。這種行為:對他本人和我公司都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和表現。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現決定處理如下:

1. 對楊予以開除處理決定。鑑於楊不是事件直接引起人,留公司檢視3個月。並處以500元罰款。

2. 對朝陽店經理:公司內部嚴重警告。並處以20xx元罰款。鑑於整個事件過程中沒在現場,不予開除處理。

3. 對公司直接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公司內部嚴重警告。向公司董事會深刻檢討。。並處以4000元罰款。

以上事件說明,我公司上至公司領導層,下至公司員工。在工作和經營過程中,簡單粗暴,沒有章法,爭強好勝, 好勇鬥狠,法律意識淡薄。如果不深刻反省,今後必然會鑄成大錯。給公司和個人帶來深深傷害。

公司在這裡再次重申:

1. 任何人無論任何理由,不得打架。如果發生無論責任方在誰,通通開除。

2. 如果經理在場,沒有制止或參與者,予以開除。

本決定通報公司全體員工,希望我們員工能夠從以上事件,痛定思痛,吸取教訓,深刻反省,引以為戒.

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

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 篇4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打架鬥毆的處分決定 篇5

院內各單位:

劉,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xx x x x x。 20xx年x月x日,劉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機城、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盜竊事實,劉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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