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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通用5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5.37K

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 篇1

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稅務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稅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通用5篇)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稅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稅務局(各分局)辦稅服務大廳繳清入庫,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後徵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稅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併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完稅憑證。 以銀稅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稅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稅帳戶,並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 篇2

xx縣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於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對你單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xx年度

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xx年度沒有取得經營收入,應納企業所得稅為0元。多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xx年度計稅發票金額合計4826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49.5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72340.50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5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3642.5元。其中,(1)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稅2626.7元;(2)少繳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稅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3張,計稅發票金額合計15944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908.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238252.00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7410.6元。其中,(1)少繳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稅1314.0元;(2)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稅3502.5元;(3)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稅353.4元;(4)少繳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稅2240.7元。

3.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申報繳納20xx年度土地使用稅91.17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多繳土地使用稅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1)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7張,其中1張退票,計稅發票金額合計22910719.00元;(2)20xx年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6張,金額為4369804.95元;(3)xx縣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冀保xx縣地稅外證〔20xx〕000384號)上記載錦州工程營業額為1364011.05元。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13188.41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446700.04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8228.7元。其中,(1)少繳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稅3464.2元;(2)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稅2108.9元;(3)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稅602.8元;(4)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稅1612.7元;(5)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稅440.1元。

3.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9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多繳土地使用稅90元。

(五)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稅

20xx年度,你單位只在北京開展勞務,包括未開具發票的空軍百子灣工程:(1)根據xx省外管處提供的你單位在京備案專案發票使用情況表,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51張,計稅發票金額合計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2張,金額為4557215.56元。根據xx縣地方稅務局提供的納稅記錄,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300.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稅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598683.41元。

2.印花稅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4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稅8679.27元。其中,(1)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稅377.6元;(2)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稅2562.7元;(3)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稅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稅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12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多繳土地使用稅120元。

合計應補繳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稅 27961.07 元、企業所得稅1352276.95元。多繳土地使用稅301.17元。

以上少繳稅款總計1380238.02元。

二、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單位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20xx年~20xx年企業所得稅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稅27961.07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稅,並處以偷稅數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390777.31元。

(二)你單位未儲存20xx~20xx年度賬簿及相關資料,屬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對你單位上述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處罰款共計400777.31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入庫手續。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省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 篇3

北京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024):

我局於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計265445515.60 元,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二)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收取代辦費用金額為2541859.51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三)經查你單位20xx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專案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衝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四)經查你單位20xx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專案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26413855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五)經查你單位於20xx年2月23日將開發的“國際廣場”專案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xx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1599980000元全部結清,未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經查你單位20xx年在管理費中支付股東個人車輛保險費用等共計67414.14元;20xx年收取代辦費用2407542.29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均未調整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七)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將股東個人名下的汽車三輛計提了折舊費,合計734331.72元;20xx年收取代辦費用共計134317.22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

你單位檢查納稅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鑑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資料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鑑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

你單位於20xx年2月23日將開發的“國際廣場”專案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xx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1599980000元全部結清,未進行企業所得稅專案清算。

以上均未調整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營業稅計9551033.46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第二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計477551.67元。

(三)根據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從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依據,徵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教育費附加計286530.99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專案:(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第七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土地增值稅計222616290.11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第三條第一款“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財政部令[19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計133283286.83元。

(六)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的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共計27043670.70元(其中:營業稅滯納金6716313.77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 334863.91元、企業所得稅滯納金 19992493.02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xx年08月25日

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 篇4

對於5月23日中午14時左右,保安部領班、工程部電工於三期車庫電梯口打架一事,通過調查現對此兩人處理結果如下:

工程部電工,住院期間潛逃,從6月1日起作曠工處理,如連續曠工15天按照制度規定視為自離,另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保安部領班,鑑於其出於自衛心態且能正確地承認錯誤,現給予丙類過失處理,撤免領班一職,降為副領班,扣除三個月(5月、6月、7月)的績效工資,並進入考察期。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稅務處理決定書範文 篇5

計量科駐新選站原站長單永文,計量員張秋玉、秦奎英,在20xx年駐新選廠負責煤泥洗矸銷售計量監督工作期間,組織紀律性鬆懈,工作責任心差,不能嚴格遵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造成了嚴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給集團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

鑑於該事件的嚴重性,為教育違紀人員,警示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同志,提高全員工作積極性。本著冶病救人的原則,經選煤處領導研究決定,給予有關人員以下處理:

1、單永文身為計量站長,不能以身作則,幹好本職工作。無視組織紀律,違反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對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負主要責任。即日起免去站長職務,罰款三千元,調離計量工作崗位,停職反省後,再另行安排。

2、張秋玉、秦奎英身為計量監督人員,不能嚴守計量監督工作守則,工作期間嚴重失職造成煤泥跑量,喪失了計量監督的應有作用,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即日起調離計量工作崗位,罰款貳仟元,待停職反省後另行安排。

3、計量科科長尹士坤,對該事故負有管理不善、嚴重失查的責任,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觀後效。

希望選煤處全體同志引以為戒,從該事故中吸取教訓,提高工作責任心,努力工作,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如再有因工作責任心差給集團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選煤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從重處罰。

七煤公司選煤處

20xx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