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使用比較混亂,主要有兩種情況:
1、把公告當作“啟事”、“宣告”、“廣告”用,望文生義,以為“公告”就是公開告知有關事項,如宣告某業務與本單位無關,揭露有人冒充某報記者行騙,也用“公告”;公告使用要求範文節選!
2、“公告”代行“通告”,凡公佈性事項,事無鉅細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領取物價補貼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須以“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有關規定來衡量,避免公告濫用。公告使用要求範文節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