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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新安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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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佈的安全生產法(簡稱新安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xx等中央領導同志近一年來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對於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具有重大意義。結合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實際,我在建立完善“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監管職責,加大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等四個方面將新安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做了一些對比學習。

學習新安法心得體會

一、新安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均強調了“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

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終貫穿著“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執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為時晚矣。新安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

各種實踐表明,職業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預防和控制的,職業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種損害是可以通過實施預防措施予以避免和減少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預防為主,就是在整個職業病防治過程中,把預防措施作為根本措施和首要環節放在先導地位,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並在一切職業活動中儘可能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使工作場所職業衛生防護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中有專門的一章規範前期預防,就是預防為主基本方針在立法中的體現。前期控制職業病的危害,是符合職業病的特點的,有利於將這種人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減少發病。總之,良好的職業衛生環境,可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有助於提高我國企業的聲譽,提高國際競爭能力。重視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可以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提高勞動者的生產效率,避免或者減輕社會以及企業因職業病造成的危害。

二、新安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均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長期以來的實踐表明,職防工作難,根本原因就在於用人單位不重視或者缺乏參與積極性,針對這種現狀,XX年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新增條款 5條,大幅度修改原條款7條,其重點分別為:1.用人單位應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資金的投入,不得擠佔、挪用,並對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2.企業必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開展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書面告知勞動者。其“書面告知”是新增內容,是法律對勞動者本人健康知情權的保障。3.強調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特別明確未參保的後果應由“該用人單位承擔”,刪除了原法中“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避免了用人單位之間的推諉。這條修改是基於當前大量企業改制後“先前用人單位”的不存在問題而做出的,非常有必要。4.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對拒不開展職業病防治的用人單位加大的處罰力度,不僅提高了處罰金的標準,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第八十六條將刑事責任追究列入該法中,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三、相對於《職業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確了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

新安法第八條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短短的一句話,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為其更好的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援,為基層安全生產的有效監管出了實招。近年來,由於各個地方總體規劃和安全生產的需要,大量企業搬離市區,匯聚到鄉鎮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所管轄的地方,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帶來諸多難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無法對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監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點和基礎,這一級最熟悉當地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新安法明確其行政領導職責、監督檢查職責、協助管理職責等三項職責,就能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職業病防治法針對我國鄉鎮企業的職業病危害現狀及其原因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鄉鎮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專門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職業病防治職責作了規定,但未提及開發區這一級管理機構的職業病防治職責。江蘇崑山“8.2”特大粉塵爆炸事故,凸顯出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問題必須要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在職業衛生日常監管中要借鑑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強化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監管作用。

四、新安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比《職業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違法責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最高額度從原來的500萬元翻番至XX萬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規定的罰款數額最高的。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三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通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資訊;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從職業病防治法的條文看,經過修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最高罰款額從30萬提高到50萬,但總體來看企業的違法成本還是比較低,例如同樣是違反了建設專案“三同時”的規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條是首先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而《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是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關閉。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努力學法、知法是為了更好的用法,我們安全監管人員要繼續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既要勇於擔當、敢於負責、敢抓敢管,嚴格履行職責,又要懂法守法,提高執法能力,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科學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