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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業務培訓心得

欄目: 培訓心得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5.44K

由高檢院政治部、公訴廳共同組織實施為期一週的“全國檢察機關公訴人員全員電視網路培訓”結束了,本人按照院的統一安排,全程參與觀看了培訓講座。聽課過程中,雖然有時候邊做案件摘錄,邊聽講座視訊,但還是一心作了兩用,認真聽了課,並做了筆記,而且獲益匪淺。現將學習的心得體會彙報如下:

偵查業務培訓心得

一、對課程的總體印象、評價

1、授課師資陣容豪華,內容豐富。從授課老師來看,既有龍宗智、陳瑞華、張明楷、王平、樑根林等當前刑法理論界的知名學者,也有倪建華、邵青春、王豔萍、季剛等司法戰線上的實務專家。從授課課程設計看,既有對法律理論高屋建瓴的解說,也有對司法實踐具體問題的真知灼見,兼顧了理論與實踐、理念與操作、實體與程式、法律與政策等方面。從理論到實踐的往返,對具體案例的得道分析,的確讓我品嚐了一週的司法大會餐,營養豐富,可以增強我們解決司法實際問題的能力和素質。

2、貼近公訴業務,可操作性、實踐性強。授課老師圍繞了公訴改革與我國公訴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與運用、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踐、刑事政策與公訴工作、認定犯罪的方法、dna鑑定的法庭證據應用、痕跡檢驗與法庭證據、“兩個規定”的理解及在公訴工作中的運用和出庭實務若干問題等九個課題進行講座培訓。授課安排貼近檢察工作,特別是我們公訴工作的實際,可操作性、實踐性強。老師們授課風格各異,但都深入淺出,易於理解。聽完講座之後,可以讓我們在實際的公訴工作中認真地體會、理解,然後具體地應用、實施。而且老師們在講課中,也指出了我們在實際中易犯的問題和錯誤,讓我們在以後的工作中多多注意避免,並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法,為我們解決實際、具體問題開了良好的處方藥。

二、對各講座的記憶、遺留印象及心得體會

1、龍宗智教授的《公訴改革與我國公訴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講座,從公訴的含義、特點及其在中國的發展、改革、完善等方面展開。圍繞公訴權到底屬於行政權還是司法權的問題,闡釋了公訴權在我國的具體情況。這一講座,雖然屬於純理論性質,但讓我們瞭解了公訴權性質、特點,公訴權的歷史發展過程,公訴權的改革方向,公訴權的發展前景等等理論前沿問題,對於我們把握今後我們檢察工作,特別是公訴工作明確了方向。另外,龍宗智教授從比較法的角度,對我國公訴權的發展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公訴權的發展做了比較,突出了我國公訴權的特點,及提出了未來公訴權改革的方向。同時,論述了公訴權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讓我們知道公訴權的發展、檢察官行使公訴權的保障制度,任重道遠。

2、陳瑞華教授的《刑事證據的審查判斷與運用》講座,結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具體談了刑事證據的特點,即證據的三性【合法性、客觀性(或真實性)、相關性】的新的理解,然後又從公訴業務的角度出發,具體分析了七類法定證據及出現的新證據——電子證據的審查方法,理論聯絡實際地、深刻地理解和闡釋了證據的三性。在講解證據三性的時候,也從巨集觀上講述了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等等存在問題。個人覺得,這是對老問題(基本理論問題)的新看法,屬於舊瓶裝了新酒,切中公訴工作實際。在具體分析具體證據形式的審查時,又針對不同的證據型別,提出了不同的審查方法,如,說到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警察作證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收穫頗多。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個人覺得,光光研究還是不夠的,目前中國尚未有一部法律或者相關的法律、發條規定證人的出庭義務,也沒有證人作證的保障制度,而且中國也缺乏證人出庭作證的傳統,也卻乏證人出庭所需要的經濟基礎,要實現證人出庭作證,還需等待漫長的過程。就拿中國的刑事法庭來說吧,設定簡單,不專業,和其他法庭設定無二,只有審判席、公訴席(原告席)、辯護席(被告及律師席),證人出庭率不高,證人席是虛的,有的連基本的證人席都沒有,更不要說證人休息室、候審室了。這些都不利於證人出庭,更不要說保障證人的出庭義務了。本人曾辦理過一起故意傷害案,就是缺乏這樣的物質條件,再加上法官、律師的組織不當,以至於辯方證人也在法庭內旁聽,沒有分別等候作證,以至於辯方提出的證人無法作證。這當然不影響公訴方的指控,但是對於無論是何方證人來說,這樣的條件是需要。

3、王平教授的《恢復性司法理論與實踐》講座,關注了當下司法改革的前沿問題。恢復性司法,說的玄而又玄,其實還是離不開非刑罰化、非罪行化、輕刑化、人性化。就是從綜合治理的角度、維穩的角度出發,也是應當尋找刑罰的替代制度、具體執行制度。畢竟,法律不是萬能。罪刑化只是針對嚴重社會危害性犯罪的。而一味的的刑罰化、重刑化,治標不治本,解決不了社會的根本矛盾和衝突。刑法自古有之,但犯罪依然不減當年。這個情況,有的學者就認為是刑罰的失敗。其實,我們應當看到的是,刑罰只是治理社會的一個手段,而不是全部。從這個方面理解,我想,恢復性司法的提出就不是偶然。

但是,在中國要實現恢復性司法,也是需要時間的漫長等待的。刑事和解、社群服務等等,具體實施起來,就很難說不走樣、不變形了。會不會變成放縱犯罪的幌子,目前還不清楚。希望監督可以跟上,解決恢復性司法實施時的執行公平問題。另外,一項新的制度的實施,需要考慮社會大眾的接受程度、社會民眾的心裡感受。沒有這一個基礎,制度的改革、變革很難成功。

所以,恢復性司法,只是一個方向,一個前途未卜的方向。

4、樑根林教授的《刑事政策與公訴工作》講座,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現代理解、機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含義、機能,罪行法定主義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係,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公訴工作中的實際運用等方面做了具體的闡述。記憶深刻的是,樑老師對罪行法定主義的新的理解和闡述及其在現代刑法理論的發展,清楚地認識了罪刑法定主義的“與時俱進”。另外,樑老師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單一的刑事司法政策向複合的刑事立法、司法政策的地位的上升,可以看到了寬嚴相濟的歷史發展脈絡,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承擔的歷史使命。在論述罪行法定主義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關係的時候,對比得當,分析準確,闡述有條有理。在隨後闡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公訴業務中的具體運用時,結合正在修訂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狀況,分析了寬嚴的關係、寬嚴相濟與罪刑法定的關係。樑根林教授還提出了量刑對定罪的“反制”關係,從實踐出發,列舉了五類量刑對定罪的反制,並以此作為寬嚴相濟在法律實踐中的運用的表現。分析得非常到位,也很切合中國實際。但個人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中國的具體運用、普遍運用,還需要司法人員一顆良心,如此,良法才可以獲得良好的效果。

5、張明楷教授的《認定犯罪的方法》這一講座,個人覺得是這次培訓班中,講得最好、最有用、也講的非常具體的講座。因為認定犯罪,是司法官的職責,定罪也是量刑的先決條件。如果定罪不當,重則冤假錯案,輕則放縱罪犯。所以,認定犯罪最為重要。而認定犯罪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多違反邏輯、常理的具體運用。在講座中,張明楷教授也直截了當地指了出來。在闡述應當如何認定犯罪的方法問題上,張明楷教授提出了 等等方法。張明楷教授論述定罪方法時,也論述了分析案件事實與適用法律條文,套用構成要件之間的關係,可謂最具操作性。當然,也是我們最容易犯的毛病。所以,應當避免經驗的干擾。經驗固然重要,但是深厚的法理功底才是根本的解決問題之道。構成要件間的具體分析,法律事實的概括提煉,發條中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具體的生動豐富案件之間的矛盾處理,只有遵循理論到實踐,實踐再到理論的輪迴,才能得到正確的定罪結果。法理邏輯與“三段論”,是解決定罪問題的歸宿,而不是違背法律邏輯和三段論。在論述過程中,張明楷教授解說深入淺出、舉例生動、信手拈來、通俗易懂。所謂,大家不愧是大家。

6、邵青春與王豔萍兩位公安部司法鑑定中心的專家,分別講授了《dna鑑定的法庭證據應用》、《痕跡檢驗與法庭證據》兩個課題,圍繞的是司法鑑定這個主題。從個人的觀察、感受和不長時間的辦案經驗來看,雖然司法鑑定在司法中廣泛運用,但是,鑑於司法官們自身業務水平、能力、專業知識領域的限制,對司法鑑定證據的審查,還是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理解,只是達到了“用”司法鑑定結論的程度,而不知道如何審查司法鑑定過程、鑑定程式、鑑定報告等。所以,安排這樣的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人也受益匪淺。在這方面的知識,的確需要“補課”,而且是應當“惡補”。正所謂是,“缺什麼,補什麼”,這樣的課很需要。

dna鑑定,作為一項高科技技術在司法、法庭領域的應用,已經25年了,但是在中國的發展還是很滯後的。邵青春老師從dna技術的基本生物學原理、dna技術作為法庭技術的運用發展歷史、以及dna司法鑑定技術的機能、特性等角度,讓我們深刻了解了這項新技術的高科技含量,以及在司法領域的“用武之地”。另外,還結合美國棒球明星辛普森殺妻一案,談了dna在法庭鑑定領域的運用及碰到的實際情況等。雖然晦澀,難懂,但是對於補課頗有效益。

王豔萍老師講述的痕跡鑑定技術及司法運用,也很有裨益。雖然,三年的辦案,很多碰到痕跡鑑定,最多隻是鑑定槍支的可發射性時才遇到,但是,痕跡鑑定,歷史悠久,技術成熟,其運用對於偵查案件、突破案件起到非常明顯的效果。王老師從痕跡鑑定的含義、分類、痕跡鑑定技術的發展、運用的角度進行了闡述。另外,還說明了痕跡鑑定技術在司法領域運用需要注意的問題、以及司法鑑定結論審查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審查時,需要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進行,而且不能讓司法鑑定替代法律認定。畢竟,司法鑑定具有科學性,更具有經驗性。它只是專業人士對專業問題的認知、思考、分析的結果,只是一份證據,而不是全部。這些提醒,對於我們審查鑑定結論這一證據大有裨益。

說到司法鑑定,其實,從現狀看來,高科技的鑑定技術,還掌握在上級司法機關手裡,作一個dna鑑定還要送省級偵查機關,耗費時間,耽誤訴訟。如果中國的大部分基層司法機關也能掌握這些技術,具備這些鑑定條件,對於偵查、起訴、審判,該是多麼便利的事情。希望今後,這些高科技鑑定技術的實驗室和專業人才隊伍能夠遍及全國的基層司法機關,為法庭服務。

總之,關於司法鑑定與證據審查的兩個小小講座,小而彌堅,分量不輕,實踐價值非常突出。

7、高檢院公訴廳倪建華副廳長講解的《“兩個規定”的理解及在公訴工作中的運用》一課,可謂是順應了兩個規定在7月1日開始實施後,如何理解、實施這兩個規定這一問題,所作的最為具體、精彩、深入的講解。其內容包括兩個規定出臺的背景、時間經過、醞釀過程,規定的總體內容概覽,包括了很多原則性、操作性的規定,並且也分析了公訴工作中實施這兩個規定所遇到的挑戰和困難及其應對措施和策略等。

這些,清楚地讓我們瞭解了兩個證據規定出臺的背景和發展過程,還從其對內容的大概講解中,知道了這兩個規定既有對過去有關證據規定、實踐經驗的總結和發展,也有對其他法治化國家證據規定的移植和承繼,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所以,在實際公訴工作中,我們要付諸實行,或多或少都會面臨一定的困難和挑戰。因為,證明犯罪的責任,逐步地全部落在我們公訴機關身上。如此,則公訴機關就要承擔相關證明不力的風險和責任。這是符合法治國家平衡訴訟要求的,也是正確的方向。但是,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公訴人的能力、水平,以及司法體制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才能提高蒐集、審查證據的能力,提高證明的水平。而且,證明的責任,不是檢察機關一家可以控制和完成的,畢竟偵查權責不在檢察機關,而在公安機關。所以,在審查證據的時候,要發揮公檢法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提高證據的效力和能力。我想,此時,“檢察引導偵查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在此處發揮作用,一展用武之地。而且,在檢察機關內部,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協調,共同把好證據關、事實關。

另外,死刑證據審查規定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從我看來,是相輔相成的。死刑證據的審查方法與標準,同樣適用於普通刑事案件。而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應該貫穿於整個刑事案件的審查全部過程,無論是審查逮捕還是審查起訴,無論是死刑案件還是普通刑事案件,都需要嚴格的實行。當下的中國非常需要這兩個規定,畢竟中國的冤假錯案不少,刑罰面對的是剝奪人的自由和生命等權利,一旦有錯,就會毀掉一個人。所以,慎之又慎,嚴格審查,高標準的規定,確是急需。

8、全國首屆十佳公訴人、現任上海市檢察院專職檢委委員季剛所做的《出庭實務的若干問題》報告,突出講解了公訴人應當具有的基本功——出庭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答辯等問題、技巧和策略。他結合自身的辦案經驗、實際,以及其他優秀庭審現況,系統地對公訴人的法庭技巧做了詳細的講解。從小處著眼,講了大問題。因為,公訴出庭,指控犯罪,是公訴業務的集中體現,也是庭前審查、準備的一次檢閱和考驗。通俗一點說,打官司,能不能打贏,就看公訴人的法庭表現了。而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所以,法庭實務的基本功的練就,還需要平時的磨練和庭前的精心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做好了功課,在考場上臨場發揮好,就必然能得到高分。講解過程中,季剛老師還具了很多案例,諸如上海的楊佳故意殺人案等。結合講解,還播放了法庭庭審時公訴人的質證、辯論、答辯的現場錄音,讓我們對法庭實務技巧做了深刻、明瞭的領會。

說到出庭公訴,需要庭前精心的準備,充分地做好出庭的預案。分析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制作舉證提綱、訊問提綱、辯論公訴詞和答辯詞等。舉證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季剛說,有按照客觀證據到主觀證據或者主觀證據到客觀證據、先主犯後從犯,先認罪被告人到不認罪犯罪人等方法。而且,舉證,應當不僅僅是宣讀證據,而且還應當對證據作分析、說明,包括單個證據的分析、說明,全案證據的分析、說明等。在訊問階段,同樣講究訊問策略。而質證,就要按照證據的三性,對辯方證據認真審查,對不合法的、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應當及時作出質證意見,予以排除。另外,法庭的辯論,要做到有禮有節有據,情理法並重。

聽完了講座,讓我認識了自身出庭公訴中的不足。法庭的實務,包括舉證策略、訊問技巧、答辯技巧等,是需要努力加強的地方。季剛在講解中,也說了很多我們公訴人在法庭實務中常犯的毛病和錯誤,比照自己,確實存在這些方面的不足。一個優秀的公訴人,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也需要過硬的法庭心理素質,更需要應變的臨場發揮能力。這些,成為了今後自己工作努力的方向和重點。

總而言之,一週的培訓結束了,自己收穫頗多。而後,留給自己的就是認真的體會和思考,然後將領悟到的轉化為工作實際,貫徹、運用到工作中,提高自己審查案件的能力、出庭支援公訴的能力,努力提高辦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