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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設施農業發展中的土地調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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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調整是我鄉搞設施農業中遇到的第一個困難,我們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才使設施農業順利進行。

如何解決設施農業發展中的土地調整問題

一、輿論先導。輿論宣傳是土地流轉的基礎。由於廣大農戶一直從事傳統種植經營,傳統農業屬於低投入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極易受到氣候、土壤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減產或絕收。針對這一弊端我們主要從四方面進行宣傳動員:第一,從收益上來說,同一單位面積,搞設施農業建設的收益是傳統種植收益的40倍。第二,從規避風險上來說,設施農業是避災型產業,而傳統農業規避風險的能力極底,幾乎是靠天吃飯。第三,從勞動強度上來說,傳統農業勞動強度大,而設施農業勞動強度小。第四從發展趨勢上來看,設施農業是一種必然選擇,目前世界上農業發達的國家早已轉產為設施農業。其次我們通過實地考察的方式,讓農戶有一個更直觀的認識。我們曾組織廣大農戶到內蒙寧城、凌源、喀左、北票、本縣以及去年我鄉取得收益的農戶等參觀考察1000多人次。通過參觀學習使這些農戶轉變了觀念,增長了知識,開闊了視野,對設施農業逐步的產生了興趣,漸漸對設施農業充滿了信心和決心。通過宣傳參觀形成了設施農業必將取代傳統農業的氛圍,為土地流轉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適宜地價。利益問題是土地流轉的核心問題。廣大農戶最關心土地流轉後的利益問題。黨委政府考慮到發展設施農業的收益是傳統農業收益的40倍,於是本著接近或多於農民純收入的標準進行流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350——500元/畝的價格進行流轉。一方面按正常每畝50——100元的租金(旱田50元/畝;水澆地100元/畝)計算,我們給出的流轉費用相當於普通租金的5——7倍。另一方面從農戶經營上計算,我們給出的流轉費用接近或已超出農戶經營傳統種植業的純收入。農戶的利益問題得到解決,對設施農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三、分類施策。分類施策是土地流轉的有效手段。任何事物都有其特殊性,土地調整亦然,不能搞一刀切,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面對不同的情況分類施策。農戶對土地調整有兩種意見:其一是同意流轉。他們認為土地流轉後能旱澇保收,並且能騰出時間去經營其他的土地或是外出打工,不僅不賠本而且能提高收入。其二是不同意流轉,無論怎麼做工作就是不認可,這樣的農戶只好給他調出地塊,調到棚區外一些好的地塊或同樣地塊適當的多補償一點讓他繼續搞傳統種植。

對於同意流轉的農戶我們依然分類施策,首先根據土地的不同類別,給予不同的租金。旱地一般每畝300——350元,水澆地一般每畝500元左右。其次是根據上週期結束農戶對土地投入的情況給出相應的補償。比如秋收後或散糞、旋耕、深翻的都給予了一定的補償。

四、先行墊付。先行墊付是土地流轉的催化劑。根據農業生產週期長、見效慢的情況,鄉財政先行墊付第一年租金,也就是將今年的租金在棚戶沒確定之前就已經將租金發放到農戶手中,待棚戶確定後扣回,以後租金由棚戶自己承擔。

先行墊付租金的作用很大,首先有利於施工方儘早進入施工現場,確保工程進度,不貽誤扣棚的最佳時機。其次有利於減少農戶的投入,如果政府不先行墊付租金,等棚戶確定後再繳納租金,農戶就會備種,備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再次,有利於降低棚戶成本。當農戶已經耕種完畢,就會索要賠償。總之政府先行墊付租金對於佔地農戶和棚戶都是非常有利的,對設施農業的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五、合同保障。合同保障是土地流轉的重要環節。為確保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大棚施工前村委會(承包方)和大棚佔地農戶(發包方)簽訂出租合同,村委會為甲方,大棚佔地農戶為乙方。棚戶落實後村委會和棚戶(第三方)簽訂轉包合同。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方關係不變。

合同中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流轉的期限為14年即到2024年。(二輪土地調整結束);流轉土地的性質用來發展設施農業即日光溫室大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每年春耕前上繳租金費用);違約責任等條款。

總之,我們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絲毫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為14年,沒有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同等條件下,大棚佔地農戶享有優先承包權。